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席会议制度》等六项推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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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扎实做好我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现将《联席会议制度》等6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各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密切国税、地税之间的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要职能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协商研究确定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合作任务,制定合作任务工作规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提请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通报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


  (五)交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在全地区推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


  (六)协调解决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完成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参加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二)联席会议国税、地税轮流承办,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并提出会议议题。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至各相关单位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用以指导工作。


  (四)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五)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沟通会商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加强国税、地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合作,促进我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沟通会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落实。


  二、主要职能


  (一)沟通会商在落实征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中的阶段性工作或单项工作打算。


  (二)协调解决在落实征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研究撰写征管体制改革各类工作汇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沟通确认上报总局的各类资料、报表。


  (五)沟通会商在征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中需要沟通的临时性工作。


  (六)研究落实各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参加成员


  沟通会商单位主要为督导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国税、地税对口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沟通会商内容,确定参会单位。


  四、工作规则


  (一)沟通会商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促进的基础上开展;沟通会商双方以共同推进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目的。


  (二)沟通会商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改为电话沟通、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会商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


  (三)沟通会商双方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按双方约定方式进行沟通会商,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沟通会商结果。


  (四)沟通会商双方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未经进一步沟通单方擅自改变已经达成的共同决议。


  五、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序时推进制度


  为有序推进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准确掌握工作进展和推进重点,增强工作的统筹性和规划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序时推进制度,及时部署和掌握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各项工作责任落实,促进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整体推进。


  二、工作规则


  (一)各级税务机关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征管体制改革推进会议,对上月各单位征管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对当月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部署。


  (二)各级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本周征管体制改革情况进行小结,对下周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


  三、资料报送


  (一)每月底前报送征管体制改革整体工作推进情况,单项工作进展情况,示范区和试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随时报送工作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出现的具有负面影响的舆情。舆情的报送要求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


  (三)凡向省级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按指定时间和规定格式上报。省国税局报送路径(FTP://72.16.16.10/各市上报/办公室/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序时推进报告),省地税局报送路径()。


  (四)报送资料需各单位分管局领导予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


  (五)资料的报送纳入绩效考评,对各单位出现的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将给予相应扣分。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会签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确保征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宣传,提高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公文质量,增强征管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及文件之间的统筹性,促进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会签的范围


  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所有涉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合作的文件。


  二、文件会签审核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三)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四)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三、文件会签的程序


  (一)国税或地税起草的公文,涉及另一单位职权范围的,主办单位应商得会签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文头稿纸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会签单位。如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会签单位。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主办单位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主办单位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二)作为会签单位对由主办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会签单位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会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如无不同意见的,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后,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的,会签单位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督查考核制度


  为推动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督查考核,及时跟踪问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加大对各项改革任务执行情况、工作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推动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


  二、督考原则


  (一)统一部署原则。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考核要在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有序开展,及时发挥督查考核职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级负责原则。国税、地税分别考核,省局负责对各市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区局、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考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考核事项落到实处。


  三、督考内容


  (一)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


  (二)中央,总局、省局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相关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落实情况。


  (六)各市督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督考方式


  (一)督查考核与调研工作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可根据调研工作内容,与调研一起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考核工作,为深入调研搜集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二)整体督考与单项督考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除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外,还要对单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地督考与案头督考相结合。督查考核部门可以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督查考核,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案头督查考核。


  五、督考程序


  (一)督查考核事项的提出。需进行实地督查考核的工作,督查考核部门向任务落实部门提出督查考核事项,并下达《督查考核通知单》。案头考核无需下达《督查考核通知单》。


  (二)督查考核事项的实施。实地督查考核,发出《督查考核通知单》后,按照具体内容进行督查考核。案头督查考核,根据掌握的各种资料进行督查考核。


  (三)督查考核结果的反馈。督查考核部门要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形成督查考核通报,推进工作落实。


  六、督考要求


  (一)每一项督查考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通报。


  (二)被督查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督考部门工作,对督查考核内容应如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推诿扯皮。


  (三)督查考核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涉密信息,不得未经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公布督查考核结果信息。


  七、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更好地为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目的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分类清晰,归档及时,试点工作全程管理留痕,便于今后查阅和使用。


  二、归档内容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在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影音等各种类型的历史记录,是日常工作参考和查阅的重要依据和可靠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件资料。指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市县税务机关制发的各类文件。


  (二)人事资料。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税务机关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中成立的各类领导机构、组织机构情况。


  (三)宣传资料。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刊发的各类宣传资料,被总局刊发的各类简讯、动态、信息资料,省局编发的各类简报等。


  (四)总结资料。各类总结报告、经验材料、事迹材料、各类报表等。


  (五)会议资料。各类会议纪要和各级领导会议讲话。


  (六)影音资料。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


  三、归档要求


  (一)试点工作期间,档案由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组负责归集、整理。试点工作结束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续管理。


  (二)档案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不同方式归档。纸质档案分不同类型分别装订,电子档案分别存入内网、外网专门文件夹。不同种类的档案分别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整齐划一。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中的涉密信息。


  (四)要加强档案管理,注意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盗。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全省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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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