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16]1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辽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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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以下简称税负分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夺取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胜利,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负分析和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统称四大行业)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口径,细分一般纳税人类型,逐行业逐户统计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变化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税负分析工作有序进行,省局成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常秀娟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税负分析领导小组负责税负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税负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纳税申报等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审核;配合征管科技和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实现工作,编写税负分析数据平台业务需求,研究解决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口径问题,负责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合理性的审核;按月对营改增运行情况和行业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撰写税负分析报告;二手房交易税收增减情况分析。


(二)征管科技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税负分析数据平台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验证和完善,完成本地化改造;按月利用原始数据生成税负分析表,对税负分析表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发挥专业税收收入分析的优势,积极参与税负分析工作,提供经验借鉴;负责利用税负分析结果,开展税收收入变化分析、预测。


四、成立专业团队


为实现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准确,分析报告透彻,更好发挥税负分析作用,在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专业组。利用业务和技术部门懂业务、熟悉技术的优势,针对税负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税负偏离度较大的行业结合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对营改增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


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及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联系人:谭润森、刘鹏


主要任务:1.通过采取系统自动校验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的身份界定结果进行复核,重点确保样本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准确性。身份界定工作应持续进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现对全部试点纳税人的人工实地核实。2.建立定期校验机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身份界定结果,保持身份界定结果的长期准确性。3.辅导各市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4.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由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负主要责任,其他专业组配合。


为保证税负分析高效有序进行,综合税负分析组下设3个分析小组。


1.建筑业、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岳一铭、陈坚、陈永辉、邱朋义、雷明、李喜强、赵旭


小组联系人:岳一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2.金融保险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赵梓旭、高超、张子怡、青岩、白长宇


小组联系人:赵梓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金融保险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3.生活服务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杨帆、单平、赵记岩、高伟光、李长伟


小组联系人:杨帆


工作职责:指导各市完成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二)征收管理专业组


征收管理专业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谢亦丰、王若凡


联系人:谢亦丰


主要任务: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完善和优化电子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申报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减轻填报负担。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项,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通过技术手段尽量降低错误申报数据对税负分析的影响。


(三)技术支持专业组


技术支持专业组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牟军、王希、李邀、于莹、陆鹏


联系人:牟军


主要任务:实现税负分析脚本的稳定性。通过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骨干力量攻关,对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功能和数据准确性验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脚本稳定,确保生成的税负分析表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反映申报结果。


税负分析工作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各专业组的职责下发指令,接收指令的专业组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派发工作任务。下级专业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专业组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及时向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反馈,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纳税人身份界定“回头看”。抽调市、县(区)征管、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力,利用金税三期启动前的时间窗口,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对前期税负分析相关数据进行再审核、再校验,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身份界定统一进行验证,力求数据精准,为税负分析夯实基础。


(二)“包干式”开展申报辅导。各县(区)局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纳税申报辅导小组,分区域包干、责任到人,逐户辅导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细致梳理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分类做好填报辅导,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各项指标,尤其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有关指标的数据口径和表间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及样本企业,税务人员要“手把手”辅导财务人员填写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确保申报数据的质量。


(三)组建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为了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各市成立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组成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在各办税服务厅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辅导纳税申报表填报。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发挥行业专家引领作用,依靠税政人员熟悉政策的便利条件,建立分行业纳税人微信群、QQ群,解答纳税人遇到的共性问题,搭建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系统中涉税数据的准确是高质量完成税负分析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县(区)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无误。一是严把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前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二是严把税种登记鉴定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为纳税人鉴定税种时,要核对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保证征收品目无遗漏。三是严把纳税人身份界定关。确保纳税人身份界定精准。四是严把新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登记关。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身份。


(五)开展申报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为了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尤其是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数据准确性,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开发申报数据监控软件,对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监控。一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加载验证公式,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自动审核税负分析测算表、进项税额结构表等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初步准确。二是增加申报数据验证模块。在金三系统决策1包中增加申报数据实时监控模块,实现主管税务机关按日监控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验证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核实,更正纳税申报。


(六)下放税负分析平台查询功能。为了提高税负分析工作效率,将金三决策1包中的税负分析平台生成的报表查询功能下放至各市,方便各市自行开展申报数据与中间表的核对工作,确保生成的结果表数据准确,逻辑性强。


(七)构建“三位一体”大分析格局。迅速贯彻落实6月28日王军局长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领会税负分析工作重要意义,在确保“开好票”、“报好税”的同时,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构建“三位一体”的大分析工作格局,客观反映改革成效,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精准采取改进措施,更好地夯实改革基础。


六、工作要求


税负分析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既涉及纳税人,同时又涉及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部门要把税负分析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相互协作。各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发挥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其他部门要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各专业组的相关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工作。各部门在人员上优先安排,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按照省局模式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与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相对应,在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税负分析专业组下达的任务。


省级以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及税负分析专业组,负责辅导本局工作人员做好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申报等基础性工作。县(区)局负责对本地区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对纳税申报的填报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市局负责对本地区所有县(区)局税负分析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上报税负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税负分析团队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研讨交流的形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逐步完善税负分析工作。


(四)优化发票领用。针对7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将大幅增加的情况,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票量齐全充足。通过增设窗口、增配自助终端、提供网上预申请、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发票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局将针对税负分析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对各地税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营改增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六)开展深度合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与地方税务局的深度合作,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双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不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营改增行业特点的优势,交流四大行业管理经验,积极争取各地地税部门派驻干部深度参与营改增培训、税负分析测算、风险管理防控等工作,以“兄弟之心”合力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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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