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0]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青政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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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高标准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依托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及蓝谷、国际院士港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设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人才保障完善的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园区推进科教产资源集聚和深度融合,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打造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强大科技产业集群。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


  (二)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面向海洋强国战略重大需求,汇聚全球海洋科技人才,实施透明海洋与环境保障、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与工程技术等重大任务,突破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球海洋科技创新高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继续给予实验室支持,推动早日入列。


  (三)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试验装置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推进超级计算中心、海洋科学考察船队等设施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四)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山东能源研究院、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前瞻性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新获批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进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医疗机构建设省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补助。建设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建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五)积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深入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优先保障项目开展所需资源条件,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在青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3-5%给予项目团队人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承担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聚焦中日、中韩、中德、中以、青岛上合等五大“国际客厅”建设,以市场化机制加快建设中日科学城、天安中韩科技园和中以跨境双核创新孵化器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中德青年科学院、中德工业大学等高端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国际科技项目联合研发,鼓励我市单位与海外研发机构、科学家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等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头部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争取科技部外国人来青管理工作试点。对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的外国专业人才来青工作,放宽年龄、学历要求,对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一事一议”。允许持非工作类签证或居留许可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在我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来青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确认函可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180天停留期的人才(R)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邀请函可办理访问(F)签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外籍人才购买任期内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补充。


  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七)强化产业技术攻关。聚焦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赋能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项目组织机制和管理方式,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八)打造专业孵化平台。实施打造标杆孵化器专项行动,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孵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发展,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鼓励开展离岸孵化。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积极运用市场资源,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活动“一事一议”。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普惠性政策。建立我市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通过首购、订购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引进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基金招商,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青岛赛区获奖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大赛获奖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奖外地企业在青落户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行动,建立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同时,在推荐国家和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入库企业大力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科研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十三)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常年公开征集项目指南建议并定期发布项目指南。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建立科技攻关应急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应急类项目,可采取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参与我市战略规划、科技改革等重大研究任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础上,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80%,视为验收通过。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逐步以绩效评价代替项目验收。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经专家认定可给予结题,不影响其后续项目申请。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十四)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其他各类基金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探索科技信贷综合风险补偿新模式,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白名单”企业产生的“首贷”“增贷”等业务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风险准备金池,对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试点金融机构补助。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大力推广“投(保)贷”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十五)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青岛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认定层次给予一定资助。对创办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人才,择优纳入领军人才计划。试行“以赛选才”,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落地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直接纳入领军人才计划。


  (十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驻青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建设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开展概念验证和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完善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并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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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