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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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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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区税务局重新制定了《宁夏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7年8月开始实施,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与现行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在深入基层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制定本《基准》的首要基本原则。《基准》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裁量标准。


  (二)公平公正原则。回应解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本《基准》的重要目的。制定本《基准》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考虑解决途径,力争最大限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执法公平公正。


  (三)目标导向原则。制定本《基准》以符合基层实际需要为主要目标,确保裁量基准发布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易理解、能掌握,实际执行起来无障碍。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9个方面51项,本《基准》修订了48项,删除了1项,合并1项,新增了3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覆盖了全部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违反税务检查、偷逃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等9类51项违法行为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和量罚标准,覆盖了目前税务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是贯彻了“首违不罚”原则。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确定的“首违不罚”原则,《基准》对24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裁量阶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采取了定额和幅度结合处罚。针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不一致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基准》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采取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间、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条件等情节,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其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设定为“轻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设定为“严重”,其他为“一般”。具体对不同违法行为,根据其处罚依据,在三个阶次中进行了选择划分,并在“一般”裁量阶次内,细分具体违法情形,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或幅度。


  四是回应了基层和纳税人诉求。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践中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准》对基层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重点解决对税收执法中个体工商户处罚较重、逾期申报天数时间幅度过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未区别处罚等问题进行完善修订。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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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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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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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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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