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0]3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6
文号:鄂人社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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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二)今年2月以来,能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四)2020年1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五)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期间,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五、缓缴批准权限


  (一)缓缴申请经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参保地人社部门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批准缓缴情况,定期向省人社厅备案。


  六、缓缴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内附承诺书);


  2.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是单位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3.今年2月以来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


  (二)受理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发现不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向单位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其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缓缴申请后,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查询核实以下情况:


  1.单位2020年1月是否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提出缓缴申请当月、2020年1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据以计算缴费人数减少幅度;


  3.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四)受理缓缴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五)被批准缓缴后2个工作日内,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六)缓缴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人社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缓缴企业名单及缓缴期。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对于参保单位的缓缴申请,各地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及时分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办理缓缴业务。


  (三)做好报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缓缴台账记录,今年8月至明年1月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地将上月批准缓缴情况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查实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骗取缓缴资格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关于缓缴的规定按本通知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国务院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免、减、缓”政策组合拳。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主要内容:


  缓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条件:申请需单位同时满足5个条件:


  1.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2.今年2月以来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企保缴费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来计算。


  4.今年1月份正常缴费。


  5.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缓缴享受的政策优惠:


  1.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保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缓缴期间允许“退(转)一补一”,即对于到龄或需要转移的职工,缴齐该职工的社保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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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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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