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07-18
文号:武政规[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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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和全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对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不断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开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优先快捷办理、专人督办、必要条件后置、特殊情况准予临时将部分电源先行送电、服务跟踪等工作机制。推行线上办电,加快报装接电速度。全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4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武汉供电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者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选用表后设备,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适度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ETC车道建设,落实市域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落实营运货车综合性能检测放宽政策。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和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市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武汉新港管委会)


  (三)推广应用节能运输设备和技术。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车辆标准化,扩大纯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鼓励新建码头应用港口岸电技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新港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市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深化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投贷联动相关机制和数据库,2017年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支持50家企业,投贷发放额达到10亿元。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者不上浮。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出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直接融资增长15%。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继续抓好“营改增”改革,切实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到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年力争“营改增”减税180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15亿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者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下限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企业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适当缓缴社会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贯彻落实个转企过渡期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2017年至2022年的5年过渡期内,对于我市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继续执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其总额的50%执行。全年向企业审核和发放6亿元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一)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补贴力度。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精神。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创建创新平台、众创孵化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发明专利创造,推进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等创新活动,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转、放”,动态调整市级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布街道(乡镇)权力清单。新增47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全程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网信办)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建成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年内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降成本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清单》附后)。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及时总结通报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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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