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0]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浙财税政[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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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社会组织名称备注
1安吉环保公益协会
2安吉县慈善总会
3安吉县杭垓镇公益基金会
4安吉县微善公益基金会
5苍南县宝弟奶奶公益服务中心
6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7苍南县赤溪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8苍南县慈善总会
9苍南县扶苗公益中心
10苍南县厚生公益服务中心
11苍南县华山公益服务中心
12苍南县美丽金乡建设促进会
13苍南县美丽宜山建设促进会
14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苍南县宜山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16常山县慈善总会
17淳安县爱之翼公益服务中心
18淳安县慈善总会
19淳安县教育基金会
20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淳安县全纳公益服务中心
22慈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3慈溪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岱山县慈善总会
25岱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6德清县慈善总会
27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8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29德清县升华慈善基金会
30德清县幸福阜溪公益基金会
31德清县筑梦乾元公益基金会
32东阳市慈善总会
33东阳市东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东阳市和丰公益基金会
35东阳市和贵教育基金会
36东阳市三宝慈善基金会
37海宁市慈善总会
38海宁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39海盐县慈善总会
40海盐县三乐公益基金会
41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42杭州艾叶桥助医基金会
43杭州爱裹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44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
45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
46杭州第四中学养正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杭州东方慈善文化交流中心
49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
50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
51杭州红点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52杭州嘉互助学基金会
53杭州江干普济援助中心
54杭州金德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55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56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7杭州菁瑛荟公益发展中心
58杭州蔻德罕见病关爱中心
59杭州兰树菩提慈善基金会
60杭州乐龄网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1杭州绿康时间银行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2杭州美通执子之心慈善公益基金会
63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64杭州青荷公益基金会
65杭州青荷助老志愿服务中心
66杭州轻工技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7杭州清水慈善基金会
68杭州仁爱教育发展基金会
69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0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71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慈善服务中心
72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慈善服务中心
7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慈善服务中心
74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5杭州市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
76杭州市慈善总会
77杭州市德信蓝助学基金会
78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7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80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81杭州市富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2杭州市富阳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3杭州市富阳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8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5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86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87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8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9杭州市拱墅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0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
91杭州市关爱警察基金会
92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3杭州市杭高教育发展基金会
94杭州市黄亚洲诗歌发展基金会
95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6杭州市建兰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7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98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9杭州市江干区闵仕爱心基金会
100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1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102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103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4杭州市临安区慈善总会
105杭州市临安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06杭州市临安区临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7杭州市临安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08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10杭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11杭州市千人教育基金会
112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113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114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116杭州市上城区娃哈哈三捷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杭州市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18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9杭州市同心援扶贫基金会
120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121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122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123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124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5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基金会
126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
127杭州市西湖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28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129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0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131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32杭州市下城区永丰社区发展基金会
133杭州市下城区云集公益基金会  
134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35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136杭州市萧山区慈缘扶贫助残基金会
137杭州市萧山区道康慈善基金会
138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39杭州市萧山区七色光教育基金会
140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41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42杭州市心泉公益基金会
143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144杭州市余杭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5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46杭州市余杭区金成英特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148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149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文化村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杭州市余杭区美丽洲文化发展基金会
151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152杭州市余杭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53杭州市余杭区青山乡村志愿者服务中心
154杭州市余杭区晓书馆公益基金会
155杭州市云栖科技创新基金会
156杭州四海浦商助学基金会
157杭州童梦楼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158杭州无痕公益发展中心
159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
160杭州萧韵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161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
162杭州云栖博悟科技收藏馆
163杭州真善美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6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5杭州中通公益基金会
166杭州诸商慈善基金会
167杭州逐梦天使助医公益服务中心
168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9湖州师范学院陆增镛纪念馆教育基金会
170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171湖州市慈善总会
172湖州市费新我书画艺术发展基金会
173湖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4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75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176湖州市吴兴区瀞之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77湖州市吴兴区学韬儿童公益发展中心
178湖州市志愿者联合会
179嘉善县慈善总会
180嘉善县康宁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81嘉善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82嘉善县曙明志愿者服务中心
183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
184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185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86嘉兴市犇腾慈善基金会
187嘉兴市慈善总会
188嘉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89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190嘉兴市铭德教育基金会
191嘉兴市南湖区慈善总会
192嘉兴市南湖区中证教育基金会
193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94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195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社区发展基金会
196嘉兴市益家公益基金会
197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建德市慈善总会
199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0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建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02建德市同心倾听助老服务站
203建德市新雨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4江山市慈善总会
205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06金华市慈善总会
207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8金华市金东区慈善总会
209金华市金东区佑心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10金华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1金华市邱伟杰普及美学公益基金会
212金华市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13金华市婺城区慈善总会
214金华市婺城区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5金华市小脚丫公益基金会
216金华市小星球公益协会
217金华市幸福家人公益协会
218缙云县慈善总会
219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20缙云县听星者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心
221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222开化县慈善总会
223兰溪市慈善总会
224兰溪市积善堂爱心会
22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226兰溪市科华基金会
227兰溪市普济基金会
228乐清市慈善总会
229乐清市恩惠慈善基金会
230乐清市荆山教育基金会
231乐清市净名莲心文化中心
232乐清市救急难基金会
23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34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35乐清市雁荡山真际寺静心文化中心
236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237乐清市育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238丽水市慈善总会
239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40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41丽水市红鲤鱼志愿服务协会
242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3丽水市抗癌协会
244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245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46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47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8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
249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0临海市慈善总会
251临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52临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会
253龙港市紫藤花公益服务中心
254龙泉市慈善总会
255龙泉市户外登山运动协会
256龙湾区慈善总会
257龙游县慈善总会
258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59宁波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0宁波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61宁波华茂教育基金会
262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4宁波市慈湖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5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6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7宁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68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9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70宁波市效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2宁波市鄞州区正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3宁波市镇海区富的教育基金会
27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5宁波太平洋慈善基金会
276宁波邬永林健康基金会
277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278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279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280磐安县慈善总会
281平湖市慈善总会
282平湖市南六企业慈善公益基金会
283平湖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284平阳县慈善总会
285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86平阳县云印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287浦江县百分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88浦江县慈善总会
289青田县慈善总会
290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91青田县微服有爱社会工作服务社
292庆元县慈善总会
293衢州市慈善总会
294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95衢州市江山市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6衢州市康仁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97衢州市柯城区滨江教育专项基金会
298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299衢州市柯城区领头雁培育基金会
300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301衢州市蓝天救援队
302衢州市龙游爱在人间协会
303衢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04衢州市衢江爱心联盟协会
305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306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基金会
307衢州市衢江区农商银行新禾教育基金会
308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09衢州市衢江区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310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11衢州市伟荣教育基金会
312衢州市先锋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313衢州市圆梦公益服务中心
314衢州市众合帮公益服务中心
315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316瑞安市爱心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17瑞安市慈善总会
318瑞安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319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320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321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322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23三门县慈善总会
324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25三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26绍兴市慈善总会
327绍兴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28绍兴市高级中学教育基金会
329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
330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1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32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33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33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5绍兴市越城区慈善总会
336绍兴市越城区潘根富潘国娟教育基金会
33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8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339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340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41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基金会
342嵊泗县慈善总会
343嵊州市慈善总会
344嵊州市龚玲玲爱心基金会
345松阳县慈善总会
346松阳县民防天狼救援队
347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48松阳县田园松阳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
349松阳县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350遂昌县慈善总会
351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52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353台州市春雨公益协会
354台州市慈善总会
355台州市放飞梦想公益助学协会
356台州市弘善公益协会
35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35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
359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360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1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362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63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364台州市椒江区惠民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5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366台州市路桥区慈善义工协会
367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368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69台州市路桥区民利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70台州市路桥区上海商会慈善基金会
371台州市路桥区益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2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373台州市青公益服务协会
374台州市阳光伊人康复协会
375台州市义工协会
376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77泰顺县慈善总会
378泰顺县农村商业银行慈善教育基金会
379泰顺县三魁百福基金会
380泰顺县文礼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1泰顺县翁山奖学敬老基金会
382泰顺县雪溪爱心慈善基金会
383泰顺县育才公益教育发展基金会
384天台县红心社
385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386天台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87天台县平桥中学教育基金会
388天台县宗渊慈善基金会
389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90桐庐达利教育基金会
391桐庐极速户外救援公益服务中心
392桐庐文化发展基金会
393桐庐县慈善总会
394桐庐县富春江快递物流科学基金会
395桐庐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96桐庐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97桐庐县体育基金会
398桐庐县文明暖城基金会
399桐庐雅苑工疗站
400桐乡市慈善总会
401桐乡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2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03桐乡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04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405温岭市慈善总会
406温岭市民泰助学基金会
407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8温岭市牵手阳光党员志愿服务中心
409温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410温岭市箬横教育基金会
411温岭市曙光义工协会
412温岭市温岭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413温岭市新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4温岭市泽国教育基金会
415温岭市子元慈善基金会
416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417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418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9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0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421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422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423温州善源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424温州市成东教育发展基金会
425温州市慈善总会
426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7温州市洞头区慈善总会
428温州市洞头区快乐公益联合会
429温州市锦行慈善基金会
430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431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432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433温州市鹿城区白鹿亭慈善联合会
434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435温州市鹿城区敬轩公益协会
436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37温州市鹿城区以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38温州市绿色公益协会
439温州市绿意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
440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441温州市瓯海区乐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2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43温州市瓯海区天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4温州市瓯海区育英教育基金会
445温州市瓯海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6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47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8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9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0温州市水上莲花社工社
451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452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453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454温州市滋尚义工服务中心
455温州心聆聋哑人关爱中心
456温州一鸣公益慈善基金会
457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8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9文成县慈善总会
460文成县四季青志愿服务中心
461文成县四叶青社工服务中心
462文成县同路社工服务中心
463吴兴区慈善总会
464武义县慈善总会
465武义县教育基金会
466仙居县慈善总会
467仙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8仙居县绿色化发展公益基金会
469象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0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471新昌县慈善总会
472新昌县道才公益基金会
473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4新昌县新昌中学新友公益基金会
475新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6义乌市爱警基金会
477义乌市爱心公社公益协会
478义乌市慈善总会
479义乌市静远公益服务中心
480义乌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81义乌市义工之家公益协会
482永嘉县爱婴公益服务中心
483永嘉县陈光中教育基金会
484永嘉县慈善总会
485永嘉县菇溪情教育基金会
486永嘉县金溪情教育基金会
487永嘉县救急难基金会
488永嘉县兰小草志愿者服务中心
489永嘉县厉育平慈善基金会
490永嘉县猎鹰救援服务中心
491永嘉县林凯文教育基金会
492永嘉县龙头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493永嘉县桥头镇雪豹救援服务中心
494永嘉县善德慈善基金会
495永嘉县学蒙教育基金会
496永嘉县战狼救援中心
497永康市慈善总会
498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99余姚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500玉环市慈善总会
501玉环市康华教育基金会
502玉环市名方慈善基金会
503玉环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04云和县慈善总会
505长兴县八都岕古树保护基金会
506长兴县慈善总会
507长兴县合溪教育基金会
508长兴县夹浦镇众兴教育基金会
509长兴县太湖街道学在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
510长兴县长兴中学教育基金会
511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512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513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514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
515浙江白云慈善基金会
516浙江博圣公益基金会
517浙江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18浙江财通资管公益基金会
519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
520浙江传化慈善基金会
521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522浙江创道慈善基金会
523浙江慈航抗癌基金会
524浙江慈溪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525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
526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28浙江大禹文化发展基金会
529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
530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531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532浙江朵朵溢善公益基金会
533浙江矾都慈善基金会
534浙江枫桥乡贤公益基金会
535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536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537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538浙江馥莉慈善基金会
539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540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41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42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543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544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545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546浙江海善公益基金会
547浙江海天慈善基金会
548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549浙江杭商爱心基金会
550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551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52浙江好邻居慈善基金会
553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554浙江宏爱助老为老养老服务中心
555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556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557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558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559浙江怀忠慈善基金会
560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561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62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
563浙江锦江公益基金会
56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65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566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7浙江立钻慈善基金会
568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569浙江绿城慈善基金会
570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571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572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573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574浙江普行慈善公益基金会
575浙江普仁慈善基金会
576浙江千手慈善基金会
577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578浙江钱江晚报币港湾慈善基金会
579浙江钱塘江金融港湾公益基金会
580浙江乾晁汇公益基金会
581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582浙江趋衡公益基金会
583浙江仁泽公益基金会
584浙江融洲慈善基金会
585浙江润德公益基金会
586浙江赛丽美术馆
587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育基金会
588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89浙江省爱他公益中心
590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591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592浙江省百草园公益服务中心
593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594浙江省必达爱心慈善基金会
595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
596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97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598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
599浙江省陈再爱心基金会
600浙江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601浙江省春晖中学教育基金会
602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603浙江省道法自然生态环保技术推广中心
604浙江省电魂公益中心
605浙江省叮咚依生卫生健康基金会
606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607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608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609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610浙江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11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
612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613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14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615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
616浙江省海豹救援队
617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618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619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
620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621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622浙江省红石慈善基金会
623浙江省宏徳慈善基金会
624浙江省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
625浙江省湖畔善契公益基金会
626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627浙江省华孚双百扶贫慈善基金会
628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
629浙江省华夏公益基金会
630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631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632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633浙江省金都人慈善基金会
63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635浙江省金世纪慈善基金会
636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637浙江省君霖公益中心
638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639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640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641浙江省李书福公益基金会
642浙江省理想国际慈善基金会
643浙江省连连公益基金会
644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645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646浙江省毛源昌眼镜助学基金会
647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
648浙江省梦守护公益基金会
649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650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651浙江省纳斯助残发展中心
652浙江省南海实验学校伟兴教育发展基金会
65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654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55浙江省七彩阳光公益基金会
656浙江省侨缘公益互助促进会
657浙江省亲亲公益基金会
658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659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60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661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662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663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64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665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666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
667浙江省手拉手爱心公益基金会
668浙江省树兰公益基金会
669浙江省宋城演艺艺术发展基金会
670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1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672浙江省天瑞健康救助基金会
673浙江省天台县慈善总会
674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675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676浙江省微风公益基金会
677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678浙江省仙琚阳光天使基金会
679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
680浙江省谢宏公益基金会
681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682浙江省新家庭儿童成长发展中心
683浙江省鑫合汇公益基金会
684浙江省星程公益服务中心
685浙江省星创公益基金会
686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687浙江省幸福种子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688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
689浙江省幸福助老评估事务所
690浙江省雄鹰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691浙江省严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92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693浙江省阳光雨露公益服务中心
694浙江省阳光圆梦基金会
695浙江省一缕阳光公益发展服务中心
696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697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698浙江省亿企邦阳光公益基金会
699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700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701浙江省盈盈公益基金会
702浙江省余姚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703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704浙江省云惠公益基金会
705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
706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707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
708浙江省中青爱心救助中心
709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710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1浙江省周希俭公益基金会
712浙江省子行公益服务中心
713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
714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715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716浙江盛威普世慈善基金会
717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18浙江诗和远方慈善基金会
719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720浙江硕源教育基金会
721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722浙江天景生公益基金会
723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72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25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
726浙江温渡慈善基金会
727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
728浙江卧龙集团慈善基金会
729浙江西子慈善基金会
730浙江香海慈善基金会
731浙江孝心缝慈善基金会
732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
733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
734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
735浙江扬帆慈善基金会
736浙江依镜低视力矫正捐助中心
737浙江宜尔阳光教育基金会
738浙江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739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740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741浙江远达公益基金会
742浙江真水无香公益基金会
743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744浙江支付宝公益基金会
745浙江至爱公益基金会
746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747浙江中国计量大学教育基金会
748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
749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750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751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
752浙江纵横爱心慈善基金会
753舟山市爱西行公益协会
754舟山市慈善总会
755舟山市岱山县悟道慈善基金会
756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757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58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59舟山市和润教育基金会
760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761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62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63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764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65舟山市伟兴慈善基金会
766舟山市夏赛丽爱心基金会
767舟山市舟中桃李教育基金会
768诸暨市慈善总会
769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70诸暨市学勉教育发展基金会


备注“☆”的为2019年度新成立或新认定,并取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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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研发补助资金,税务处理要清晰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研发支出是证券监管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不少企业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后,存在税务处理问题。比如,芯密科技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2023年共计收到科研项目政府补助2250万元,公司基于当时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将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24年,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对收到的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并于当期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5.10万元。这个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处理研发补助资金时,需要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24年,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艺技改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假设企业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费用或折旧、摊销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若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净额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冲减研发费用,即政府补助资金最终没有体现在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税会处理口径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A公司可按会计处理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金额,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B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依然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企业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有所区别。在“总额法”下,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可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