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0]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浙财税政[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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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社会组织名称备注
1安吉环保公益协会
2安吉县慈善总会
3安吉县杭垓镇公益基金会
4安吉县微善公益基金会
5苍南县宝弟奶奶公益服务中心
6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7苍南县赤溪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8苍南县慈善总会
9苍南县扶苗公益中心
10苍南县厚生公益服务中心
11苍南县华山公益服务中心
12苍南县美丽金乡建设促进会
13苍南县美丽宜山建设促进会
14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苍南县宜山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16常山县慈善总会
17淳安县爱之翼公益服务中心
18淳安县慈善总会
19淳安县教育基金会
20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淳安县全纳公益服务中心
22慈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3慈溪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岱山县慈善总会
25岱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6德清县慈善总会
27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8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29德清县升华慈善基金会
30德清县幸福阜溪公益基金会
31德清县筑梦乾元公益基金会
32东阳市慈善总会
33东阳市东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东阳市和丰公益基金会
35东阳市和贵教育基金会
36东阳市三宝慈善基金会
37海宁市慈善总会
38海宁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39海盐县慈善总会
40海盐县三乐公益基金会
41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42杭州艾叶桥助医基金会
43杭州爱裹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44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
45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
46杭州第四中学养正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杭州东方慈善文化交流中心
49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
50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
51杭州红点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52杭州嘉互助学基金会
53杭州江干普济援助中心
54杭州金德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55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56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7杭州菁瑛荟公益发展中心
58杭州蔻德罕见病关爱中心
59杭州兰树菩提慈善基金会
60杭州乐龄网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1杭州绿康时间银行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2杭州美通执子之心慈善公益基金会
63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64杭州青荷公益基金会
65杭州青荷助老志愿服务中心
66杭州轻工技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7杭州清水慈善基金会
68杭州仁爱教育发展基金会
69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0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71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慈善服务中心
72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慈善服务中心
7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慈善服务中心
74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5杭州市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
76杭州市慈善总会
77杭州市德信蓝助学基金会
78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7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80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81杭州市富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2杭州市富阳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3杭州市富阳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8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5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86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87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8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9杭州市拱墅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0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
91杭州市关爱警察基金会
92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3杭州市杭高教育发展基金会
94杭州市黄亚洲诗歌发展基金会
95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6杭州市建兰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7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98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9杭州市江干区闵仕爱心基金会
100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1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102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103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4杭州市临安区慈善总会
105杭州市临安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06杭州市临安区临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7杭州市临安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08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10杭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11杭州市千人教育基金会
112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113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114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116杭州市上城区娃哈哈三捷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杭州市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18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9杭州市同心援扶贫基金会
120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121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122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123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124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5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基金会
126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
127杭州市西湖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28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129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0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131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32杭州市下城区永丰社区发展基金会
133杭州市下城区云集公益基金会  
134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35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136杭州市萧山区慈缘扶贫助残基金会
137杭州市萧山区道康慈善基金会
138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39杭州市萧山区七色光教育基金会
140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41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42杭州市心泉公益基金会
143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144杭州市余杭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5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46杭州市余杭区金成英特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148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149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文化村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杭州市余杭区美丽洲文化发展基金会
151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152杭州市余杭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53杭州市余杭区青山乡村志愿者服务中心
154杭州市余杭区晓书馆公益基金会
155杭州市云栖科技创新基金会
156杭州四海浦商助学基金会
157杭州童梦楼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158杭州无痕公益发展中心
159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
160杭州萧韵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161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
162杭州云栖博悟科技收藏馆
163杭州真善美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6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5杭州中通公益基金会
166杭州诸商慈善基金会
167杭州逐梦天使助医公益服务中心
168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9湖州师范学院陆增镛纪念馆教育基金会
170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171湖州市慈善总会
172湖州市费新我书画艺术发展基金会
173湖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4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75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176湖州市吴兴区瀞之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77湖州市吴兴区学韬儿童公益发展中心
178湖州市志愿者联合会
179嘉善县慈善总会
180嘉善县康宁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81嘉善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82嘉善县曙明志愿者服务中心
183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
184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185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86嘉兴市犇腾慈善基金会
187嘉兴市慈善总会
188嘉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89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190嘉兴市铭德教育基金会
191嘉兴市南湖区慈善总会
192嘉兴市南湖区中证教育基金会
193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94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195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社区发展基金会
196嘉兴市益家公益基金会
197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建德市慈善总会
199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0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建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02建德市同心倾听助老服务站
203建德市新雨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4江山市慈善总会
205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06金华市慈善总会
207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8金华市金东区慈善总会
209金华市金东区佑心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10金华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1金华市邱伟杰普及美学公益基金会
212金华市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13金华市婺城区慈善总会
214金华市婺城区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5金华市小脚丫公益基金会
216金华市小星球公益协会
217金华市幸福家人公益协会
218缙云县慈善总会
219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20缙云县听星者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心
221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222开化县慈善总会
223兰溪市慈善总会
224兰溪市积善堂爱心会
22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226兰溪市科华基金会
227兰溪市普济基金会
228乐清市慈善总会
229乐清市恩惠慈善基金会
230乐清市荆山教育基金会
231乐清市净名莲心文化中心
232乐清市救急难基金会
23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34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35乐清市雁荡山真际寺静心文化中心
236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237乐清市育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238丽水市慈善总会
239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40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41丽水市红鲤鱼志愿服务协会
242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3丽水市抗癌协会
244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245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46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47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8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
249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0临海市慈善总会
251临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52临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会
253龙港市紫藤花公益服务中心
254龙泉市慈善总会
255龙泉市户外登山运动协会
256龙湾区慈善总会
257龙游县慈善总会
258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59宁波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0宁波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61宁波华茂教育基金会
262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4宁波市慈湖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5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6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7宁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68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9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70宁波市效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2宁波市鄞州区正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3宁波市镇海区富的教育基金会
27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5宁波太平洋慈善基金会
276宁波邬永林健康基金会
277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278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279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280磐安县慈善总会
281平湖市慈善总会
282平湖市南六企业慈善公益基金会
283平湖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284平阳县慈善总会
285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86平阳县云印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287浦江县百分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88浦江县慈善总会
289青田县慈善总会
290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91青田县微服有爱社会工作服务社
292庆元县慈善总会
293衢州市慈善总会
294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95衢州市江山市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6衢州市康仁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97衢州市柯城区滨江教育专项基金会
298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299衢州市柯城区领头雁培育基金会
300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301衢州市蓝天救援队
302衢州市龙游爱在人间协会
303衢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04衢州市衢江爱心联盟协会
305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306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基金会
307衢州市衢江区农商银行新禾教育基金会
308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09衢州市衢江区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310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11衢州市伟荣教育基金会
312衢州市先锋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313衢州市圆梦公益服务中心
314衢州市众合帮公益服务中心
315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316瑞安市爱心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17瑞安市慈善总会
318瑞安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319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320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321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322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23三门县慈善总会
324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25三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26绍兴市慈善总会
327绍兴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28绍兴市高级中学教育基金会
329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
330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1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32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33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33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5绍兴市越城区慈善总会
336绍兴市越城区潘根富潘国娟教育基金会
33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8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339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340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41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基金会
342嵊泗县慈善总会
343嵊州市慈善总会
344嵊州市龚玲玲爱心基金会
345松阳县慈善总会
346松阳县民防天狼救援队
347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48松阳县田园松阳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
349松阳县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350遂昌县慈善总会
351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52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353台州市春雨公益协会
354台州市慈善总会
355台州市放飞梦想公益助学协会
356台州市弘善公益协会
35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35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
359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360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1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362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63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364台州市椒江区惠民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5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366台州市路桥区慈善义工协会
367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368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69台州市路桥区民利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70台州市路桥区上海商会慈善基金会
371台州市路桥区益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2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373台州市青公益服务协会
374台州市阳光伊人康复协会
375台州市义工协会
376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77泰顺县慈善总会
378泰顺县农村商业银行慈善教育基金会
379泰顺县三魁百福基金会
380泰顺县文礼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1泰顺县翁山奖学敬老基金会
382泰顺县雪溪爱心慈善基金会
383泰顺县育才公益教育发展基金会
384天台县红心社
385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386天台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87天台县平桥中学教育基金会
388天台县宗渊慈善基金会
389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90桐庐达利教育基金会
391桐庐极速户外救援公益服务中心
392桐庐文化发展基金会
393桐庐县慈善总会
394桐庐县富春江快递物流科学基金会
395桐庐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96桐庐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97桐庐县体育基金会
398桐庐县文明暖城基金会
399桐庐雅苑工疗站
400桐乡市慈善总会
401桐乡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2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03桐乡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04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405温岭市慈善总会
406温岭市民泰助学基金会
407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8温岭市牵手阳光党员志愿服务中心
409温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410温岭市箬横教育基金会
411温岭市曙光义工协会
412温岭市温岭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413温岭市新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4温岭市泽国教育基金会
415温岭市子元慈善基金会
416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417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418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9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0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421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422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423温州善源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424温州市成东教育发展基金会
425温州市慈善总会
426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7温州市洞头区慈善总会
428温州市洞头区快乐公益联合会
429温州市锦行慈善基金会
430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431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432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433温州市鹿城区白鹿亭慈善联合会
434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435温州市鹿城区敬轩公益协会
436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37温州市鹿城区以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38温州市绿色公益协会
439温州市绿意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
440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441温州市瓯海区乐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2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43温州市瓯海区天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4温州市瓯海区育英教育基金会
445温州市瓯海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6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47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8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9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0温州市水上莲花社工社
451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452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453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454温州市滋尚义工服务中心
455温州心聆聋哑人关爱中心
456温州一鸣公益慈善基金会
457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8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9文成县慈善总会
460文成县四季青志愿服务中心
461文成县四叶青社工服务中心
462文成县同路社工服务中心
463吴兴区慈善总会
464武义县慈善总会
465武义县教育基金会
466仙居县慈善总会
467仙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8仙居县绿色化发展公益基金会
469象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0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471新昌县慈善总会
472新昌县道才公益基金会
473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4新昌县新昌中学新友公益基金会
475新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6义乌市爱警基金会
477义乌市爱心公社公益协会
478义乌市慈善总会
479义乌市静远公益服务中心
480义乌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81义乌市义工之家公益协会
482永嘉县爱婴公益服务中心
483永嘉县陈光中教育基金会
484永嘉县慈善总会
485永嘉县菇溪情教育基金会
486永嘉县金溪情教育基金会
487永嘉县救急难基金会
488永嘉县兰小草志愿者服务中心
489永嘉县厉育平慈善基金会
490永嘉县猎鹰救援服务中心
491永嘉县林凯文教育基金会
492永嘉县龙头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493永嘉县桥头镇雪豹救援服务中心
494永嘉县善德慈善基金会
495永嘉县学蒙教育基金会
496永嘉县战狼救援中心
497永康市慈善总会
498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99余姚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500玉环市慈善总会
501玉环市康华教育基金会
502玉环市名方慈善基金会
503玉环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04云和县慈善总会
505长兴县八都岕古树保护基金会
506长兴县慈善总会
507长兴县合溪教育基金会
508长兴县夹浦镇众兴教育基金会
509长兴县太湖街道学在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
510长兴县长兴中学教育基金会
511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512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513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514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
515浙江白云慈善基金会
516浙江博圣公益基金会
517浙江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18浙江财通资管公益基金会
519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
520浙江传化慈善基金会
521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522浙江创道慈善基金会
523浙江慈航抗癌基金会
524浙江慈溪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525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
526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28浙江大禹文化发展基金会
529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
530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531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532浙江朵朵溢善公益基金会
533浙江矾都慈善基金会
534浙江枫桥乡贤公益基金会
535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536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537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538浙江馥莉慈善基金会
539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540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41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42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543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544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545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546浙江海善公益基金会
547浙江海天慈善基金会
548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549浙江杭商爱心基金会
550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551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52浙江好邻居慈善基金会
553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554浙江宏爱助老为老养老服务中心
555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556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557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558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559浙江怀忠慈善基金会
560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561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62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
563浙江锦江公益基金会
56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65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566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7浙江立钻慈善基金会
568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569浙江绿城慈善基金会
570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571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572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573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574浙江普行慈善公益基金会
575浙江普仁慈善基金会
576浙江千手慈善基金会
577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578浙江钱江晚报币港湾慈善基金会
579浙江钱塘江金融港湾公益基金会
580浙江乾晁汇公益基金会
581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582浙江趋衡公益基金会
583浙江仁泽公益基金会
584浙江融洲慈善基金会
585浙江润德公益基金会
586浙江赛丽美术馆
587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育基金会
588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89浙江省爱他公益中心
590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591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592浙江省百草园公益服务中心
593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594浙江省必达爱心慈善基金会
595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
596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97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598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
599浙江省陈再爱心基金会
600浙江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601浙江省春晖中学教育基金会
602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603浙江省道法自然生态环保技术推广中心
604浙江省电魂公益中心
605浙江省叮咚依生卫生健康基金会
606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607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608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609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610浙江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11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
612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613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14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615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
616浙江省海豹救援队
617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618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619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
620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621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622浙江省红石慈善基金会
623浙江省宏徳慈善基金会
624浙江省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
625浙江省湖畔善契公益基金会
626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627浙江省华孚双百扶贫慈善基金会
628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
629浙江省华夏公益基金会
630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631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632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633浙江省金都人慈善基金会
63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635浙江省金世纪慈善基金会
636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637浙江省君霖公益中心
638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639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640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641浙江省李书福公益基金会
642浙江省理想国际慈善基金会
643浙江省连连公益基金会
644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645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646浙江省毛源昌眼镜助学基金会
647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
648浙江省梦守护公益基金会
649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650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651浙江省纳斯助残发展中心
652浙江省南海实验学校伟兴教育发展基金会
65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654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55浙江省七彩阳光公益基金会
656浙江省侨缘公益互助促进会
657浙江省亲亲公益基金会
658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659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60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661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662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663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64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665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666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
667浙江省手拉手爱心公益基金会
668浙江省树兰公益基金会
669浙江省宋城演艺艺术发展基金会
670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1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672浙江省天瑞健康救助基金会
673浙江省天台县慈善总会
674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675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676浙江省微风公益基金会
677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678浙江省仙琚阳光天使基金会
679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
680浙江省谢宏公益基金会
681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682浙江省新家庭儿童成长发展中心
683浙江省鑫合汇公益基金会
684浙江省星程公益服务中心
685浙江省星创公益基金会
686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687浙江省幸福种子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688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
689浙江省幸福助老评估事务所
690浙江省雄鹰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691浙江省严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92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693浙江省阳光雨露公益服务中心
694浙江省阳光圆梦基金会
695浙江省一缕阳光公益发展服务中心
696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697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698浙江省亿企邦阳光公益基金会
699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700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701浙江省盈盈公益基金会
702浙江省余姚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703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704浙江省云惠公益基金会
705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
706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707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
708浙江省中青爱心救助中心
709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710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1浙江省周希俭公益基金会
712浙江省子行公益服务中心
713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
714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715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716浙江盛威普世慈善基金会
717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18浙江诗和远方慈善基金会
719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720浙江硕源教育基金会
721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722浙江天景生公益基金会
723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72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25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
726浙江温渡慈善基金会
727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
728浙江卧龙集团慈善基金会
729浙江西子慈善基金会
730浙江香海慈善基金会
731浙江孝心缝慈善基金会
732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
733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
734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
735浙江扬帆慈善基金会
736浙江依镜低视力矫正捐助中心
737浙江宜尔阳光教育基金会
738浙江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739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740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741浙江远达公益基金会
742浙江真水无香公益基金会
743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744浙江支付宝公益基金会
745浙江至爱公益基金会
746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747浙江中国计量大学教育基金会
748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
749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750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751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
752浙江纵横爱心慈善基金会
753舟山市爱西行公益协会
754舟山市慈善总会
755舟山市岱山县悟道慈善基金会
756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757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58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59舟山市和润教育基金会
760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761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62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63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764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65舟山市伟兴慈善基金会
766舟山市夏赛丽爱心基金会
767舟山市舟中桃李教育基金会
768诸暨市慈善总会
769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70诸暨市学勉教育发展基金会


备注“☆”的为2019年度新成立或新认定,并取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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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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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image.png

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