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6-04
文号:国税发[1999]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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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的组织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一)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有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是作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划分,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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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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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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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