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发[2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12-05
文号:浙税发[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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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一)认真落实降本减负一揽子政策。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降本减负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高效落地。采取大数据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将优惠政策推送给民营企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二)切实减轻企业社保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社保费减负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同时,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


  (三)深入调研进一步减税降费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发挥税收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


  二、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四)大力推进移动办税全覆盖。在实现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100%覆盖、网上办理100%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推进移动办税,到2019年底全面覆盖纳税人办税事项,基本实现纳税人办税“一次也不用跑”。


  (五)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通过申领发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减免税办理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构建外部门信息查询“省局一点接入,条线共享”的格局、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送达等,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


  (六)精简办税资料。通过拓展部门合作、持续推进信息共享、实行“以报代备”等,精简办税事项,精简办税资料,减少第三方证明、材料的出具,将容缺的受理对象扩围到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的纳税人,实行“税务专邮”服务,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2019年底前,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七)推进申报集成。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


  (八)改进企业开办、注销、迁移服务。2018年底前,将企业开办税务环节时间压缩到0.5天之内,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域迁移即时办结。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容缺”办理,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即办,对工商简易注销推送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9年底前,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的6.18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为大型重点民营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争取扩大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


  (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税费政策执行方式


  (十一)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树立“诚信推定”理念,充分信任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权责边界,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搭建绿色通道,快速响应拟上市民营企业涉税诉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辅导计划;通过电子税务局将“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


  (十二)扶持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宣传辅导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政策举措,引导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用好政策。建立主管税务机关与重点小微企业园的互动联络机制。采用贴近服务、专业团队、小微企业培育库等举措,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服务矩阵。


  (十三)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四)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首违不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五)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六)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坚持和发展“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


  五、进一步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十七)推进“银税互动”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银行为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产品,助推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构建“银税互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纳税数据与金融信息的双向流动,实现纳税信用贷款的网上申请、在线审批,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民营企业的效果。


  (十八)助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加强税务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


  六、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十九)建立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增强民营企业参与实效。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要一律修改或废止,对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


  (二十)搭建全省统一的征纳沟通平台。构建亲清税企关系,持续深入开展“万名党员进万企、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畅通民营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和快速反馈机制,提供政策信息在线精准推送服务。建立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三方参与的涉税咨询服务平台,发挥“一个平台、众包互助”的集成服务效应。以大数据分析民营企业咨询热点和办税痛点、堵点、难点,描绘民营企业“需求图谱”,及时调整服务资源,提供风险提示、需求预判等个性化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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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