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性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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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企业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和准备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请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并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掌握42号公告相关政策,做好新版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详见附件),请您自行下载参阅。我局网上申报系统关联申报功能模块已完成开发测试,您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如期完成关联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网上申报系统中关联申报模块有修改优化建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1.42号公告相关问题梳理


  附件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示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1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问题梳理 


一、 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 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 42 号公告第五 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 的 6 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 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 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就 2016 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 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 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三、 2016 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

2016 版关联申报表包括 22 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 3 张表;

(二)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 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

《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 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 13 张表;


(三)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 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 6 张表。


四、 国别报告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 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 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 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 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 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五、 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六、 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 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 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 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七、 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 国别报告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1: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 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 6 月 30 日。5 月 31 日集团会计年度尚未结 束,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 别报告。即:报送上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 2015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会计年度的国 别报告。

鉴于 42 号公告适用于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所以首个国别报告年度应是最终控股企业 201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

对于该企业,其首个国别报告年度是最终控股企业 2016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的会计年度,在 2018 年申报当期报送即可。


问题 2:对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

备国别报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 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 提供国别报告时,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企 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 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 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九、 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 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 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十、 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 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 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 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十一、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 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十二、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 2 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十三、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 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 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四、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一)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 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 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 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五、 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 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0 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十六、 同期资料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1:合资企业,两家股东持股比例为 50:50,且两家股东均 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如果该企业存在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关联交 易总额超过达到 10 亿,合资企业如何准备主体文档?

答:主体文档只针对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只要企 业有跨境关联交易,应自行了解合并其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集团 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最终控股企业集团已经准备主体文档, 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如果其最 终控股企业集团没有准备主体文档,企业再审视自身当年关联交易总 额是否达到 10 亿元,如果达到 10 亿元,则企业需要准备最终控股企 业集团的主体文档。

该企业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所以应对了解两家股 东所属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 均已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 内容即可。

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该居民企业要分别准 备两个股东的主体文档。


问题 2: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未准备主体文档,中国子公司满足主体文档准备条件。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是 10 月 1 日- 9 月 30 日,中国子公司首个主体文档应该准备最终控股企业哪个会计年度 的?是 2015年 10 月1 日-2016 年9 月 30 日,还是 2016年 10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答:42 号公告适用于 2016 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相应的首个主 体文档年度应该是最终控股企业 201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 会计年度。


对于本例,中国子公司应该准备 2016 年 10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

年度,按照 42 号公告规定,应该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准备完毕。


问题 3: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答: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 交。


问题 4:根据 42 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 资金融通交易,债资比超过 2:1(非金融企业)或者 5:1(金融企业), 并且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 项文档?

答: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但是此种情况存在特 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参照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 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减少税务调查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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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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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