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2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沪财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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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专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拟认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 新片区管委会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 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新片区管委会取消其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15日内向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新片区管委会汇总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新片区管委会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doc


 

  解读材料


  1.为什么要研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行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本市相关单位深化研究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资格认定流程、后续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形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方便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结合财税3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基本条件: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等。此外,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相关程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申报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交自评表及相关资料,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创新完善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以市税务局按月提供的临港新片区经济管辖范围386平方公里内税收数据为基础,以上海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图为载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绘制出临港新片区税源地图,能够随时提取临港新片区特定时间段分区域、分税种、分级次的税收数据,能够查询单个企业的税收数据,能够自动统计分析临港新片区税收情况,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时掌握辖区税收情况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一、主要做法


  为解决管委会无法及时获取辖区税收数据、无法跟踪管理重点税源企业的问题,经协调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月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供税收数据。数据传输路径为:市税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税收数据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临港新片区浦东341平方公里标识、临港新片区奉贤45平方公里标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全税种分月税收明细数据、税款入库级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数据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年累计营业收入数据等。


  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税收数据,管委会开发建立税收管理系统,纳入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为保证税收管理系统分权限使用和数据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结合新片区管委会大数据中心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二、实践效果


  税收管理系统绘制了临港新片区税源地图,赋予该系统查询数据、提取数据和统计分析等功能。管委会充分利用税收管理系统的功能,按月统计分析临港新片区经济管辖范围386平方公里、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119.5平方公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25.31平方公里以及所管辖各镇的税收情况,撰写税收专报,及时跟踪、管理、服务企业,为管委会做决策提供支撑,让税收管理系统成为反映临港新片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


  转自: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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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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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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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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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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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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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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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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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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