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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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做好本市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对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收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立足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着眼服务税收征管一线,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本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行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统筹规划。统筹推进“三项制度”的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实施方案”、三个“实施办法”、N个“操作指引”的“1+3+N”制度体系,确保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市层面统一规范实施,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与其他业务规范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循序渐进。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时间表,在前期试点成熟的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起步顺畅、逐步深化、全面覆盖。


  (四)职责清晰。“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全市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的推进部署和市局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内容,把“三项制度”工作抓具体、抓落地。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左右协同,上下努力,共同形成顺利推进“三项制度”的合力。


  四、领导分工


  (一)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领导下,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统筹部署任务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制度起草、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局相关处室(局)和基层税务局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税务公职律师,项目小组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问题。


  (二)工作分工。市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法规处承担总牵头职责;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部署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举措办法,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局相关处室(局)、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是“三项制度”的实施单位,按照市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组织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负责起草相关配套制度、编撰培训教材、开展系列培训等,集中攻关、解决、协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实施单位对照市局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到位。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明确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事项。事前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公开税收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救济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事中公示包括主动出示税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提供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依法公开听证过程等;事后公示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


  2.完善公示渠道。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后,各相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及其事项清单,依托执法公示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示。在此之前,各实施单位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内的执法信息。


  3.加强公示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的产生部门为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办公室等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在办税服务场所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补充,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重要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税收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文字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方式,应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业务规范执行,并按照金税三期要求的要素录入。纸质和电子执法文书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严格统一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


  2.推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实施办法及其清单事项,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税务所配置执法记录仪,制定妥善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内部制度,建立税务约谈(询问)室。


  3.完善记录归档。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统筹规划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各实施单位通过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安全保存音视频记录。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实施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制部门和审理部门,二是业务部门和税务所的法制审核岗位。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在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税务所设置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调动税务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基础清单,结合全市税务系统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分级分类”事项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工作推进要求,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局的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制审核需求和征管实际,明确本单位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税务所法制审核岗位的审核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要重点审核: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主体基于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提请文书及送审材料,对作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4.严格审核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提请审核时,应当根据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申请文书、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法制审核主体在期限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按照配套实施办法的异议流程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5月)。市局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市局各处室(局)责任分工,梳理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业务事项,项目小组起草相关配套制度。


  (二)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市局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各实施单位组织工作动员,梳理具体工作事项,配置法制审核岗位,摸底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实施单位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配置相关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扩大覆盖面。


  (四)阶段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局密切跟踪“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各实施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向市局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性成果,提出“三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市局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深化推行阶段(2020年1月起)。市局结合前期推行工作情况,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加快推动信息化。各实施单位全面深化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起全面推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推行工作。


  (二)强化推行保障


  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人员保障,优先配备具备法律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中的财力和设备保障,将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三)加强统筹集成


  狠抓统筹谋划、协同实施、系统集成,将“三项制度”纳入税收法治化建设全局中协调推进,与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强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使用、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减少重复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质效。


  (四)注重创新实效


  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各实施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取得突破,形成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


  (五)做好宣传总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税务绩效考核体系。市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实施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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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