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难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
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一)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三份。
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二)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
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
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三、税款预缴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四、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四)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最终送达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监督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认真监管。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用和自身经营业务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有关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和配合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障对汇缴企业的征管和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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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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