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0]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8
文号:津政办规[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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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入实施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一)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试点改革。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优化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二)全面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审批效率。持续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细化项目分类,进一步深化细化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措施,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申请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超过60天。深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探索将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实现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三)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制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管理办法,推进“政务一网通”平台与电力、供水、供气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多方复用和相关评审意见、审批结果即时推送。申请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照,可在线申请并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并核发电子证照。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四)深入实施“多规合一”、“联合测绘”改革。推进实施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推进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坚持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协调解决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统一规划验收、人防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编制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二、持续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服务


  (五)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本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巡回演出实行在线审批。


  (六)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做好下放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承接工作。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


  (七)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自贸试验区内,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健全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机制,适度放宽对街区商户牌匾的审批条件,加强夜景灯光保障和路灯运行维护管理。鼓励引导电商、网约车、旅游民宿、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等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招标投标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建设,推广电子担保保函应用,实现招标投标“一证通用、一网通办”。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延伸到各区,完善在线服务功能,公开预算单位年度采购意向等内容。


  (九)推进涉企保证金改革。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以及电子担保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推广使用预付款保函,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内容。


  (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推进“获得电力”服务标准化改革,低压用户办电环节减至2个,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高压用户办电环节不超过4个,除电力工程建设外,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提升公共电网供电可靠性,中心城区电力系统年度平均停电时间小于1小时,平均停电次数小于1次。推动园区10千伏用户和重点扶持企业供电到用户“红线”,切实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十一)提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质量。在具备实施条件情况下用水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9个工作日,用气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提高用水用气报装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受理申请、安装接入、用户回访“一站式”服务,做到办事流程、费用标准、工程进度“三公开”。


  三、进一步优化外资外贸企业经营环境


  (十二)持续深化进出口通关改革。优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进口“两步申报”等服务模式,实行报关差错网上复核,审核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将海铁联运过境货物、进口拼箱货物纳入“船边直提”范围,提升网上预约、预计提箱时间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服务。推广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并在港口截关前24小时内集港。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


  (十三)优化进出口通关服务。优化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查验,企业可预约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查验手续。简化单证办理,进出口报关不再提交装箱清单,出口报关不再随附商业发票。推行检验检疫证书、滞报金缴纳凭证、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集装箱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扩大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和通关作业适用范围。


  (十四)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领应用监管证件。实现“单一窗口”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100%,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在线缴费。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与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链接,方便北京企业申请支持港口优化营商环境资金补助。


  (十五)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清理取消本市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措施,持续提升市场开放水平。按照国家部署,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在本市各区(含开发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四、积极打造促进就业创业招商引资良好环境


  (十六)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


  (十七)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的质量和水平。推进11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对农村创业创新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给予3%贴息扶持。2020年到2022年,每年培育100名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


  (十八)打好人才引育“组合拳”。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优化落户流程,精简申报要件,推行网上办理。编制重点产业引才图谱,征集发布高端紧缺人才岗位需求,服务企业精准引才。每年遴选支持300个市级重点“项目+团队”,为其提供专属服务。推广“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的引才模式。


  (十九)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在线核验职称证书。落实京津冀三地职称证书互认协议,对京冀两地颁发的职称证书予以认可。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科学划定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区域和经营时间。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开办便民市场,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


  (二十)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发展。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和诊疗服务接入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合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遴选支持一批示范项目建设。落实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落实国家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配合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按照国家部署,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


  (二十一)优化应用场景等供给服务。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推出新一批201家重点企业作为试点,为更多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搭建应用场景。修订《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区域特定应用场景试点建设,扩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有序开放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民政养老、教育等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


  五、不断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二)全面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和全程“自助办”,申领营业执照、免费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与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系统对接,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二十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入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推行自主承诺申报制,在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区域入驻的企业,按“一址多照”进行集群登记。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


  (二十四)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数据自动带入,税款自动生成。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和补缴税款服务,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退税全程电子化。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二十五)推行企业申报环节直接减免税。企业可采取“自主判断、自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在享受优惠政策环节,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实施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并表申报。


  (二十六)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完善“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打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海关、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数据接口,实时传送企业注销数据信息。在全市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二十七)提高政务服务网办质量。加快数据归集进度,扩大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领域。推动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功能,对接全市电子证照库和电子印章系统,实现已归集的电子证照应用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加强电子证照类目与办事材料关联,推出一批全程网办的高频事项。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二十八)拓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加强“政银合作”,将“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申请材料简单、发生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网点可办。推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信息共享,完善“津心登”应用程序(APP)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站式”办理。


  (二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依法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推进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升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构建快速确权、维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促进重点产业和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


  (三十)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动更多银行加入“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开展产品“云推介”、贷款“云审核”,实现“全线上、无抵押、免担保、纯信用”24小时快速自助贷款服务。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深化与专业投资机构和优质社会资本合作。完善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服务功能,开发更多线上产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三十一)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三十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大力压减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推行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开办企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务服务等方面实现信用信息自动核验。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实现街道(乡镇)全覆盖,为用人单位出具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证明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三十三)优化企业破产办理。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府院联动机制,推进“执转破”工作。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制定快速审理管理规定,实现6个月内审结。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三十四)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培训机制。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政策举措,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市级部门通过“上挂培训”和“下沉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的培训指导,基层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市级部门沟通联系,自觉主动接受指导。


  (三十五)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完善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发挥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通过“企业点菜”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3.0版升级举措。进一步规范市便民服务专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持续优化“一号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三十六)抓好惠企政策兑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解读水平,通过“一图读懂”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直观性。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做好承接国家事权或可按照国家要求直接落实的相关工作任务。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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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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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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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