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0]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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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十八)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六、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二十)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二十三)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六)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天津市就业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压力,稳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实施意见》除总体要求外,共包括几部分内容,通过哪些举措促进稳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共8部分3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共4条。主要从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方面,帮助企业稳定岗位。


  第二部分,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共4条。主要从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依托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三部分,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共4条。主要从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等方面,明确帮扶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四部分,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共6条。主要从创业培训、首次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举办创业大赛等方面,明确了创业全过程的支持政策。


  第五部分,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共3条。主要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培训能力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培训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六部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共5条。主要从就失业登记服务、岗位信息归集、用工输送奖励、公共就业服务补贴、智慧就业平台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


  第七部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共2条。主要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困难人员保障措施。


  第八部分,加强组织保障,共4条。主要从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监测和应急处置、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中央“稳就业”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并适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符合天津实际、体现天津特色的工作举措。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稳就业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将落实国家政策、梳理现有政策、借鉴外地做法相结合,完善就业政策,形成了八个方面的政策框架体系,既有落实就业优先的产业投资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内需外贸政策等宏观政策,还有援企稳岗、多渠道就业、鼓励创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促进政策,将推动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实现了“一个文件管就业”。二是实现政策优化创新。《实施意见》围绕补齐短板、提高质量、守住底线,着力推进政策创新,提出了多个政策创新点。比如,首次提出创业大赛补贴制度;将孵化范围由大学生扩大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在支持高质量就业创业上,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增加了岗位补贴、延长了社保补贴年限;对各类人员创业的,新增了首次创业补贴政策,提高了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标准,降低了创业贷款门槛,加大了贴息力度,增强了创业政策“含金量”。三是突出政策效果导向。《实施意见》在政策设计上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兼顾各方承受能力,注重转变工作理念,提高政策精准度。比如,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上,引入了购买服务方式,明确提出向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购买社区服务型岗位,给予一定补贴,安置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主要有四条措施:一是降低成本,继续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四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


  五、《实施意见》在支持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多渠道促进就业明确了六项支持政策:一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相关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二是加强技能培训,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三是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通过拓宽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加大青年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四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及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力度。五是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其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六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通过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和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六、《实施意见》在支持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了面向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房租、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全方位的支持政策。一是给予创业培训支持,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二是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房租补贴。四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五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在津创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相应要求,可按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六是支持举办创业大赛,按相应规模给予补贴,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七、《实施意见》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着力从五个方面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一是优化了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常住地办理。二是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三是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经常化、多形式、针对性的服务活动。五是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实施意见》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两项措施: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如何确保《实施意见》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稳就业工作组织保障的系列要求,特别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提出了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后,同步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比如在创业方面,配套制定了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具体政策,明确了具体经办流程,确保了《实施意见》印发后就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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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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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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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