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0]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6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以下举措。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列入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按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对其中的新开工项目,开辟审批建设手续绿色通道;对其中的在建项目,达到环保要求的,鼓励连续施工;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申请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聚焦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编制“十四五”规划、更好发挥中心城市引领作用等重点领域,连续不断谋划和推进高水平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加快大运河管控区合规项目审查审批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单位)


  (二)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城市更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谋划布局5G基站项目。围绕能源互联互通,结合电网外受电能力提升,谋划建设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建设,年内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4000余个。围绕民生改善,结合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谋划布局城际高速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围绕先进制造,结合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谋划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围绕现代产业体系,结合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升级,谋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项目。围绕科技创新应用,结合先进计算等技术,谋划建设人工智能项目。围绕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谋划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三)补齐社会领域短板。积极谋划建设学前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民生项目。合理扩大小学和初中学位供给,有序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下沉。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强各级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平战结合”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加快推进736平方公里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875平方公里湿地自然保护区升级保护、153公里海岸线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谋划推进冰雪世界、海洋旅游等体育休闲娱乐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支持北京医疗、教育、央企总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优势资源落户天津或合作共建,深化京津双城联动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平台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向引入企业销售,加速项目落地投产,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四)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围绕提升应急物资储备能力,谋划布局冷链物流项目和防疫物资储备项目。围绕公共卫生应急基础设施补短板,谋划建设医院、急救站等防疫防灾设施项目。围绕重要农产品保障,谋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集散基地和产地保鲜项目。围绕能源保障,谋划实施供电供气供热旧管网提升改造、管网互联互通、清洁能源等项目。围绕水资源应急保障,谋划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和引滦入津供水保障工程、海水淡化应急储备项目;加强防洪防潮与调蓄相结合,压采地下水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水利应急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


  (五)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加快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谋划实施天津港重大项目,建设海陆联运、辐射“三北”地区的集疏运项目。推动滨海新区搭建自主可控基础软硬件兼容适配平台,支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产业升级,搭建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场景,建设京津冀特色“细胞谷”,打造世界级航天装备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依托液化天然气资源,开展冷能综合利用示范,争取布局建设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依托石化基地,加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争取国家支持在南港工业区布局建设重大石化项目,加快中石化南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北京燃气LNG应急储备项目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发挥沿海优势,推动海洋经济、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六)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对于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城市智慧灯杆建设,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对于医疗物资、能源、水资源等应急储备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分批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有效利用民间资本,适时发布投资项目清单,推动落实投资主体。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推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单位)


  (七)强化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好财政性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民生项目,优先支持手续完备、已完成立项审批拆迁环评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挥项目引领作用,统筹前期费用,调动各区、各部门谋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八)提高消费能力。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推动城乡居民有活干、有钱赚。落实调整完善后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吸引更多外来劳动者落户。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丰富规范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助贷业务,降低消费贷款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发放餐饮、家电建材等领域消费券。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等支持力度,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从源头保障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九)挖潜汽车消费。扩大本市汽车消费,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适度增加个人增量指标,制定盘活废弃指标措施,更好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持续合理增长,落实国家相关补贴及减免税政策,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打折让利,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十)提升商业业态。以消费市场活起来为导向,组织“购天津·春风行动”,推出“e购津城津春有你”、“乐活津城商超热购”、“网罗津城带货比拼”、“惠聚津城家居生活”等十项促消费行动。改造提升金街步行街、古文化街、鼓楼、南市食品街等一批商业街。发展首店经济,吸引国际一线品牌、国内知名品牌进入天津市场。支持商户采取团购、无店铺等方式销售。发展小店经济,鼓励中小型门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试点放宽小餐饮入网经营与食品配送准入条件。用好文化地标,打造网红“打卡地”。鼓励传统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搭建线上平台,设置无人值守货柜、无人便利店等。推动超市和便利店企业会员制业态发展。制定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标准,支持便利店向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支持电商快递物流企业构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应用智能快递站、无人仓、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新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游集团)


  (十一)活跃夜间经济。打造可持续高品质夜间经济2.0版,实施夜市改造提升、商旅文体联动、特色活动打造、智慧夜市建设等十大工程。发布夜间精品消费路线、旅游路线,形成夜生活地标。在夜间消费场景中植入灯光秀、3D全息、创意灯饰等,凸显天津文化特色。鼓励实体商业运用快手、抖音等应用程序直播带货、促销引流。支持夜间经济数字街区建设,打造扫脸支付一条街、口碑街等。结合夜间经济与文旅消费,推出大型文艺演出、沉浸式话剧,打造“夜游海河”、“夜游津城”等多元化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旅游集团)


  (十二)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加大海洋旅游开发力度,丰富东疆湾沙滩景区等亲海旅游项目,开发都市海洋体验旅游线路。推广冰雪体验旅游,打造蓟州奥悦冰雪体育旅游度假综合体。开发“津体惠”,举办“云上运动会”。提升邮轮母港免税店、无线网络等基础设施,促进邮轮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庄、特色民宿、房车营地等业态,建设文化旅游村。挖掘非遗资源,指导开展博物馆游,鼓励非遗组织、文化场馆开展研学游。支持旅游企业对接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发展线上经济。引导企业向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方向转型,增加差异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数量。支持文化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新技术开展线上演出。加快培育电子竞技、互动影视、数字文博等数字文化娱乐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疗创新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推进远程医疗和双向转诊,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在中小学推动“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应用,鼓励在线教育企业与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开展合作,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信息消费。加快5G网络建设,实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开发区、行业应用热点区域全面覆盖。加快5G和智慧广电融合发展,优化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困难群体推出优惠资费套餐。推广云消费模式,开展云直播、云购物、云展会、云剧场、云健身、云体验。加快发展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和产业支撑平台建设。结合金街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开展智能售卖、智能停车等应用,设计开发统一运营的小程序、公众号、应用软件等,助力商户智慧服务,打造智慧商圈。推动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构建为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十五)加强品牌建设。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动老字号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技术改造、营销模式创新,更好满足消费需求。实施农业品牌振兴行动,培育“津农精品”农业品牌。积极参加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打响天津消费产品知名度,培育壮大更多天津自主品牌。用好对外交流品牌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天津文化和旅游优秀资源,积极融入“美丽中国”品牌形象塑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十六)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推进农业稳健发展,推动做好春管夏收,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效增产扩能。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环节,及早寻找替代或加速技术攻关,有效缓解全球疫情变化带来的冲击。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业复商复市,积极拓展线上经济、平台交易,发挥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十七)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多措并举开拓市场。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强化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出具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八)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建立信用融资快速响应机制,发挥好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作用,优先对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纯线上信贷产品,开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期间,免费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助力企业融资。加快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税收、社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挥好“一企三人两员”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解决困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加快发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壮大节能环保、数字创意、高技术服务业产业规模。办好第四届世界智能大会,推动一批新动能项目签约落地。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结合新动能引育,研究制定随同企业和机构转移来津人员实现更好生活和发展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二十)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统筹天使、创投、并购三类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投资基金,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探索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扶持机制,设立直投资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分担高成长项目早期创业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日前,市委、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包括3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在稳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宏观政策,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消费需求,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前所未有。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月上旬,市政府出台“惠企21条措施”;3月中旬,又出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措施”,主要是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本次推出《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着眼加大政策对冲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此举措主要涉及3方面20条具体举措。一是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包括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齐社会领域短板、提升应急储备能力、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7条具体举措。二是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包括提高消费能力、挖潜汽车消费、提升商业业态、活跃夜间经济、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发展线上经济、支持信息消费、加强品牌建设8条具体举措。三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包括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5条具体举措。


  三、主要特点


  此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侧重宏观推动。20条举措突出投资的关键性作用、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目的是明确用力方向,加强预期管理,不涉及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二是侧重合力攻坚。与我市最近出台的支持微观市场主体的“惠企21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等措施形成了错位,有助于发挥各自作用,汇聚互补效应,成为有机整体。三是确保务实管用。认真梳理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已有经验做法,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动向,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提出一批有基础、可实施、能见效的硬举措,有力保障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实施期限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