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1-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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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 ”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比例的适用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可延用本年度的核定征收项目。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对其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相同税目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代征单位已代征的印花税可以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01月08日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有关降低印花税税负的工作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形


  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三)调整部分行业税目核定征收比例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个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平均下调30%。其中:批发行业购销合同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100%核定,零售行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55%核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85%核定,其他行业按照采购支出的40%核定;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货物运输收入与支出的70%核定;仓储保管合同按照仓储保管收入与仓储保管支出(含分包)的70%核定;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业务收入与加工支出的55%核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电子申报初始化更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要求和我市相关业务需求,天津市税务局调整了电子申报软件。凡使用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完成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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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展层面,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本质上是运用税收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为节能环保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短期来看,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税收成本压力。长远来看,税收成本压力将转化为技术升级的驱动力,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那些率先完成绿色技术改造、实现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企业,不仅能享受“少排少缴”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合规成本,更能塑造绿色品牌形象,在日益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从而推动加速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此外,新政策的施行将促使涵盖监测设备、治理技术、环保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场发展,为绿色产业发展注入动力。

  在制度层面,有助于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此次修订将征税范围从传统污染物拓展至新型大气污染源,实现了对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全面覆盖。结合资源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我国已构建起“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的绿色税制体系,借助税收杠杆的综合调控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有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激发其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此举能够推动地方政府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执法监管等领域的能力建设,构建“征税、治理、减排”的良性循环机制,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在征管层面,有助于协同共治与能力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将有力推动构建更为紧密的部门协同共治机制。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难度大、核算标准复杂,需要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深化合作,完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共治模式。通过共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征管数据的实时共享,提升征管效率与精准度。不断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明确监测方法选择优先级和适用条件,形成科学统一的计量标准。重点完善在线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放系数等方法在不同情境下的技术指引,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对税务部门而言,需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提升税务人员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排放量核算方法、行业生产工艺等方面的专业认知水平,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同时,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申报流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履行纳税义务。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体系标准,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在社会层面,有助于增进生态福祉。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收范围将带来显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减少,空气质量将持续改善,雾霾、臭氧污染等环境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公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不断提升。同时,这将降低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减轻医疗负担,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产生健康效益。此外,成本的传导可能最终影响到消费端,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环保的产品,从而在消费侧形成对企业绿色生产的“正向反馈”,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税扩围催生多重效应

差异化治理思路符合环境税制的“庇古税”“让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本质,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标志着我国环保税制度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

  本次修法的核心在于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保税试点工作,意味着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税范围将从原先的18种大幅扩展至目前可检测的300多种。这一调整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朝着更科学、更精细、更法治化的方向深化,其影响将覆盖企业行为、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

  此次修法展现出显著的制度创新亮点,其核心在于采用了“试点先行”的渐进式路径。这种设计既坚守了税收法定原则,又为应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核算、征管等方面的技术挑战预留了政策探索与优化空间。法律明确要求国务院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法建议,这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政策落地的审慎态度和科学精神,确保了制度设计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为实现精准监管、公平课税奠定了基础。

  从背景与动因来看,环境保护税法修改是我国环境治理从局部管控迈向全面治理的必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2018年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达300多种,超过9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并未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清单式”管理已难以应对当前复合型污染的挑战,全面覆盖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构建一个更公平的法律约束网络势在必行。此次环保税法修改是响应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对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部署。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修改将对相关行业与企业产生显著且深远的影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作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将面临更严格的税费约束。短期内,企业需要增加在环保设施、清洁生产技术和源头替代材料上的投资,承担一定的转型成本。但从中长期看,环境保护税将通过“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双重机制引导企业行为。一方面,通过合理设定能够覆盖环境损害成本的税率标准,形成强大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将环境成本内化为技术升级的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差别化税率等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和绿色技术创新,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竞争力的双赢。这一过程将实质性地推动“被动减排”向“主动升级”的转变。

  从更广阔的社会与制度层面审视,此次修法将催生多重积极效应。在最直接的环境与健康层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将直接减少臭氧和PM2.5的生成,改善空气质量,从而降低公众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福利,并节约相应的公共卫生支出。在财政与治理层面,环境保护税为地方税种,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此项改革将增强地方自主财力,激励地方政府更积极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从“招商引资”转向“绿色筛选”,同时为地方开展生态补偿和污染治理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来源。并且,该政策兼具污染减排与气候治理的协同效益。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看,此次修法是健全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一环,它通过清晰的价格信号,明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促进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政策实施的复杂性与差别化治理的需要。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排放特征各异,包括工业源的有组织排放和生活源的无组织排放,不同行业和地区面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这种差异化治理思路符合环境税制的“庇古税”“让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本质,有助于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笔者建议,未来的试点政策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排放类型的特点,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差异化税率,以实现精准治污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下一步,国务院将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办法,在特定区域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笔者认为,京津冀、长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可先行先试,探索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经验。环保税法的这次修改,是一项集认知深化、策略调整与机制重构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将推动我国的环境治理迈入一个精准发力、全域管控的新阶段,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