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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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增强征管质效,全面推进我区国税征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要求,结合全区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点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对纳税人加强税法遵从度分析,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对税务人加强征管努力度评价,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提高征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体系


  1. 修订税收征管制度


  (1)结合新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围绕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定义务、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内容,有序修改完善区局制定税收征管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2)结合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进展,建立健全自然人税务登记、信息报告、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


  (3)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对各业务部门拟出台的征管制度由征管科技部门统筹审核,消除业务壁垒,实现相关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税收数据项的优化整合,推动办税服务优化、业务体系优化和信息系统优化。


  (4)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进一步融合政策、业务与技术关系,推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一体化运作。


  3.组织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


  (5)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废止、修订,切实还权明责于纳税人。


  (6)组织评估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制定、完善和细化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


  (7)集中开展办税制度清理,梳理现行办税制度、流程和涉税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能共享的共享,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征纳负担。


  4.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


  (8)制定并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


  (9)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应用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应用发票电子底账,从源头防范偷骗税风险。


  (10)制定实施方案,向纳税人公告,运用技术手段,推行实名办税制,实现涉税事项实名办税全覆盖,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11)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12)加强税费联动管理,提高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非税收入的统征效率。


  5.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13)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与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1.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


  (14)按照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和区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细化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等纳税人的分类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


  (15)依托信息化手段,转变征管职能,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职能配置,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促使税收管理员由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转变,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


  2.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16)改变同质化设置征管机构、平均分配征管资源的传统做法,逐步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税务组织体系,解决征管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合理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向各级税务机关征管一线倾斜。在没有明确组织体系调整之前,主要通过转变征管职能推动征管方式转变。


  (17)适应营改增、所得税等税制改革需要,制定干部交流管理计划,选派干部到外省国税系统、区内地税部门、地方政府等单位进行挂职交流,加大干部交流培训力度。


  (三)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1. 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


  (18)建立事前、事中的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机制。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用开具、出口退税等涉税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


  (19)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全闭环管理。


  2. 统筹优化税收风险应对方式


  (20)完善各类风险应对协作互动机制。大力推广风险导向下的定向稽查模式,加强风险分析与稽查选案的协调,将风险分析识别的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稽查选案的主要对象;研究将风险分析与稽查随机选案有效结合的办法措施,提高稽查随机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21)建立税收风险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在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和风险分析中发现情况紧急、风险特征明显、风险指向明确的具体事项,可以直接推送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应对。


  (22)完善各类风险分析识别形成任务与其他风险应对任务统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将上级推送、外部门移交等方式归集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应对任务,与风险分析识别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进行整合,统筹组织应对。


  (23)建立风险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地税机关风险管理信息互通和管理互助,协同开展非正常户、注销户、欠税等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应对营改增后税源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实现合作共赢。


  4.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


  (24)完善优化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纵向联通所有层级、横向联通所有职能部门、一体化的风险管理平台上全自动闭环运行。


  (25)有序开展风险模型建立及关键指标验证工作。市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建立和丰富行业风险特征库、风险指标、评估模型的需求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经审定验证后统一设置在风险管理系统中。通过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识别和任务推送。


  (26)全面开展税收风险综合分析、一户式归集、统一推送和监控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合理安排风险应对任务推送频率和数量,解决按事项多头、重复向基层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的问题。实现风险任务统一推送、结果统一反馈、效果统一考评,实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7)市、县国税机关采取转变职能方式实施风险应对,并做好风险应对和结果反馈工作,确保风险应对任务接得住、应对好、出成效。


  5.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28)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抑制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深入研究解决税种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防范税种管理风险。


  (29)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发票领用、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30)有针对性的采取票表比对、信息共享等措施,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风险。


  6.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31)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由一套制度、一套指标体系、一个信息化平台,建设一支由区、市、县国税局专业化队伍组成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实现人机结合、机考为主的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全方位、立体化评价和展示税收征管质效、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人主观努力度。


  (32)采用机考的方式,对市、县国税局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结果的应用,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供决策支持。


  (四)优化以数据治理为重心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1.建设网上办税平台


  (33)全面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总局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建设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服务多渠道整合、智能化服务、数据化管理。


  2.组织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


  (34)基于数据仓库和云平台两套技术架构,开发建设自治区国税局数据仓库和大数据管理平台。运用总局大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应用,以满足税收管理和个性化应用需求。


  3.优化提升金税三期功能


  (35)完善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风险管控。


  4.加强税收数据管理


  (36)完善征管数据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区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区、市、县三级局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团队建设,提升税收数据治理和管理能力。


  (37)建立合理、高效的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提供公共数据应用、提供个性化数据应用、提供数据、提供服务支持等方式,构建多层级的数据服务体系,有效支持各级国税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


  (38)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多方采集获取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生产经营信息、第三方和互联网涉税(费)信息、跨境税源涉税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


  (39)加强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应用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通过数据应用倒逼数据质量提升。


  5.组织税收大数据体系化应用


  (40)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资源,积极开展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数据分析,为推动改革、完善政策、测算税负、评估改革效应等提供参考。


  (41)开展办税服务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纳税人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42)强化综合治税机制建设,运用大数据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推动税收征管方式由经验管理向大数据分析应用转变。


  四、实施步骤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以《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以下简称《征管规范(2.0版)》)推行作为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在全区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一)2017年,认真落实《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完善征管制度,为推行《征管规范(2.0版)》做好准备;完善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行实名办税制,防范税收风险;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险管理工作;改造升级区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贯彻落实《宁夏税收保障办法》,开发建设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开展税源管理;建成区局大数据应用管理平台,与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


  (二)2018年,按照新税收法律制度,创新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征管规范(2.0版)》;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调整征管机构设置,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职责,逐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和风险应对协作互动机制,实施定向稽查模式;


  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建设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确保区局大数据平台稳定运行,税收大数据得到广泛运用。


  (三)2019年—2020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区局工作安排,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形成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和信息化体系,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税收征管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是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进税收征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地,取得实效,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长远和现实意义,巩固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重点突破、统筹推进,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取得新突破。


  (二)强化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和工作规则区局单独发文予以明确。市级局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注重工作统筹。区局机关和各市级国税局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强化部门协调、列明进度安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对涉及面广、周期长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征管科技处。


  (四)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按照“任务时间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确保干部队伍稳定。各级国税机关都是税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在征管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税源管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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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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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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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