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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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增强征管质效,全面推进我区国税征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要求,结合全区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点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对纳税人加强税法遵从度分析,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对税务人加强征管努力度评价,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提高征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体系


  1. 修订税收征管制度


  (1)结合新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围绕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定义务、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内容,有序修改完善区局制定税收征管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2)结合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进展,建立健全自然人税务登记、信息报告、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


  (3)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对各业务部门拟出台的征管制度由征管科技部门统筹审核,消除业务壁垒,实现相关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税收数据项的优化整合,推动办税服务优化、业务体系优化和信息系统优化。


  (4)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进一步融合政策、业务与技术关系,推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一体化运作。


  3.组织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


  (5)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废止、修订,切实还权明责于纳税人。


  (6)组织评估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制定、完善和细化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


  (7)集中开展办税制度清理,梳理现行办税制度、流程和涉税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能共享的共享,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征纳负担。


  4.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


  (8)制定并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


  (9)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应用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应用发票电子底账,从源头防范偷骗税风险。


  (10)制定实施方案,向纳税人公告,运用技术手段,推行实名办税制,实现涉税事项实名办税全覆盖,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11)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12)加强税费联动管理,提高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非税收入的统征效率。


  5.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13)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与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1.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


  (14)按照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和区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细化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等纳税人的分类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


  (15)依托信息化手段,转变征管职能,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职能配置,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促使税收管理员由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转变,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


  2.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16)改变同质化设置征管机构、平均分配征管资源的传统做法,逐步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税务组织体系,解决征管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合理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向各级税务机关征管一线倾斜。在没有明确组织体系调整之前,主要通过转变征管职能推动征管方式转变。


  (17)适应营改增、所得税等税制改革需要,制定干部交流管理计划,选派干部到外省国税系统、区内地税部门、地方政府等单位进行挂职交流,加大干部交流培训力度。


  (三)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1. 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


  (18)建立事前、事中的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机制。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用开具、出口退税等涉税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


  (19)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全闭环管理。


  2. 统筹优化税收风险应对方式


  (20)完善各类风险应对协作互动机制。大力推广风险导向下的定向稽查模式,加强风险分析与稽查选案的协调,将风险分析识别的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稽查选案的主要对象;研究将风险分析与稽查随机选案有效结合的办法措施,提高稽查随机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21)建立税收风险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在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和风险分析中发现情况紧急、风险特征明显、风险指向明确的具体事项,可以直接推送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应对。


  (22)完善各类风险分析识别形成任务与其他风险应对任务统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将上级推送、外部门移交等方式归集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应对任务,与风险分析识别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进行整合,统筹组织应对。


  (23)建立风险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地税机关风险管理信息互通和管理互助,协同开展非正常户、注销户、欠税等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应对营改增后税源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实现合作共赢。


  4.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


  (24)完善优化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纵向联通所有层级、横向联通所有职能部门、一体化的风险管理平台上全自动闭环运行。


  (25)有序开展风险模型建立及关键指标验证工作。市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建立和丰富行业风险特征库、风险指标、评估模型的需求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经审定验证后统一设置在风险管理系统中。通过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识别和任务推送。


  (26)全面开展税收风险综合分析、一户式归集、统一推送和监控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合理安排风险应对任务推送频率和数量,解决按事项多头、重复向基层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的问题。实现风险任务统一推送、结果统一反馈、效果统一考评,实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7)市、县国税机关采取转变职能方式实施风险应对,并做好风险应对和结果反馈工作,确保风险应对任务接得住、应对好、出成效。


  5.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28)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抑制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深入研究解决税种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防范税种管理风险。


  (29)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发票领用、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30)有针对性的采取票表比对、信息共享等措施,防范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风险。


  6.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31)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由一套制度、一套指标体系、一个信息化平台,建设一支由区、市、县国税局专业化队伍组成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实现人机结合、机考为主的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全方位、立体化评价和展示税收征管质效、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人主观努力度。


  (32)采用机考的方式,对市、县国税局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结果的应用,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供决策支持。


  (四)优化以数据治理为重心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1.建设网上办税平台


  (33)全面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总局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建设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服务多渠道整合、智能化服务、数据化管理。


  2.组织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


  (34)基于数据仓库和云平台两套技术架构,开发建设自治区国税局数据仓库和大数据管理平台。运用总局大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应用,以满足税收管理和个性化应用需求。


  3.优化提升金税三期功能


  (35)完善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风险管控。


  4.加强税收数据管理


  (36)完善征管数据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区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区、市、县三级局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团队建设,提升税收数据治理和管理能力。


  (37)建立合理、高效的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提供公共数据应用、提供个性化数据应用、提供数据、提供服务支持等方式,构建多层级的数据服务体系,有效支持各级国税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


  (38)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多方采集获取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生产经营信息、第三方和互联网涉税(费)信息、跨境税源涉税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


  (39)加强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应用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通过数据应用倒逼数据质量提升。


  5.组织税收大数据体系化应用


  (40)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资源,积极开展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数据分析,为推动改革、完善政策、测算税负、评估改革效应等提供参考。


  (41)开展办税服务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纳税人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42)强化综合治税机制建设,运用大数据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推动税收征管方式由经验管理向大数据分析应用转变。


  四、实施步骤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以《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以下简称《征管规范(2.0版)》)推行作为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在全区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一)2017年,认真落实《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完善征管制度,为推行《征管规范(2.0版)》做好准备;完善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行实名办税制,防范税收风险;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险管理工作;改造升级区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贯彻落实《宁夏税收保障办法》,开发建设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开展税源管理;建成区局大数据应用管理平台,与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


  (二)2018年,按照新税收法律制度,创新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征管规范(2.0版)》;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调整征管机构设置,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职责,逐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和风险应对协作互动机制,实施定向稽查模式;


  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建设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确保区局大数据平台稳定运行,税收大数据得到广泛运用。


  (三)2019年—2020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区局工作安排,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形成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和信息化体系,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税收征管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是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进税收征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地,取得实效,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长远和现实意义,巩固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重点突破、统筹推进,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取得新突破。


  (二)强化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和工作规则区局单独发文予以明确。市级局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注重工作统筹。区局机关和各市级国税局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强化部门协调、列明进度安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对涉及面广、周期长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征管科技处。


  (四)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按照“任务时间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确保干部队伍稳定。各级国税机关都是税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在征管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税源管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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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