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7]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川府发[201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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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加快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贸试验区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基本要求,突出内陆特色,注重学习借鉴,强化联动协作,按照“半年出经验、一年有成效、两年上台阶、三年达目标”要求,实施“清单制+责任制”,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努力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中走在前列,为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注入强劲动能,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功能布局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


  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融资租赁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1.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并向社会公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建立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更新管理机制。按照“依法放权、按需放权、应放尽放”原则,自贸试验区最大限度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线上线下行政审批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立“一窗式”政务服务专区,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建成涵盖“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


  3.推进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各部门信息数据互通互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构建大市场监管格局。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执法等方面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全面实施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


  4.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开放企业名称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制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实行企业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模式,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工作。


  5.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新模式。构建“互联网+大数据”的智慧税务生态服务系统。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创新办税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推广国税、地税“一窗一人”联合办税模式。强化纳税信用管理运用,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6.建设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开放征信服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


  7.建立完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从业与执业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执业信息与社会评价档案,对失范失信、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司法鉴定执业违法违规在成都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法院暂停鉴定委托。升级律师综合信息系统,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执业规范水平。


  8.建立健全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仲裁分会(中心)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设立成都国际商事仲裁院,加强涉外仲裁工作队伍建设。探索专业陪审员机制。建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9.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


  10.加强商事权益保障社会化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来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1.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来川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1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控体系建设。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应急联动演练。


  13.建设社会治理新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建立自贸试验区廉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监督力量,形成“一体化”廉政监督。建立工程项目廉情预警评估制度,加强对土地、财金等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机构(平台),为自贸试验区搭建课题研究智库、人才培训基地和对外宣传平台。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创新自贸试验区内社区治理模式,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机制。


  (二)着力打造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


  14.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围绕助力“双七双五”产业,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航空与燃机、新材料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动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加快向价值链创新链高端延伸。创新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高端制造业集群式发展,打造一批万亿级、五千亿级、千亿级产业集群。


  15.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国际会展中心、天府软件园、成都科学城、成都金融城等,大力发展国际会展经济、总部经济、商务服务、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知识产权运营等新经济。依托川南临港片区临港产业,聚集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航运金融、大宗商品交易及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依托成都国际铁路港国际通道和口岸优势,着力发展整车、肉类、粮食、木材等新型贸易,形成集跨境电商、物流总部经济、物流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研发、物流金融保险、物流人才培训等于一体的全球供应链。


  16.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改革示范区、天府新区、自贸试验区叠加政策集成效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建设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和科技产业,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创业苗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1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定大力引进海外人才加快人才国际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吸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或外籍高校毕业生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加大外籍青年学生创业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引进一批产学研平台、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双创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中心,搭建海外“预孵化”平台,试点建设海外创新创业基地。采取挂职兼职、特聘岗位、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18.创新人才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建立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聘雇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出境、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川工作、停居留提供便利,畅通自贸试验区内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渠道。鼓励本土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扩大国际学生规模。鼓励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19.全面提升对欧经贸合作水平。以服务贸易、双向投资为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探索与欧盟委员会、欧洲有关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商协会全面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经济联络基地“欧洲中心”建设,打造对欧工商、税务、知识产权、投资、人员便利化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20.推进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推动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基地设立,实施“国际顶级科技园合伙人计划”,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自主创新。推动全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21.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三)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


  22.深化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对敏感外商投资主体开展国家安全背景审查。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外资备案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外商投资“双随机”制度,试点开展预约式监管。


  23.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分别由成都市和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24.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25.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立完善集多部门业务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完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和电子许可证推广工作。全面优化通关流程,增加无人干预自动通关比例。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口岸现场一站式联合作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一次查验”比例。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26.创新口岸政策服务机制。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拓展政府购买口岸服务范围和内容,将适空、适铁、适水指定口岸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制定航空、铁路、水运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口岸各环节收费。


  27.开展口岸通关监管制度创新。努力实现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8.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制定国际展会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创新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大力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进口食品“预检快放”贸易便利化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规范。建立进口鲜活农产品集中查验工作制度,创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模式,探索推动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29.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业务。支持成都建设亚洲知名的航空维修基地。制定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和企业采用“企业能力评估、维修品入境查验、事中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机制。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30.推进税收征管方式创新。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促进贸易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31.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对多用途产业土地按主要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实行短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差异化供地政策,降低土地成本。由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出台支持工业项目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技改升级扩能等鼓励政策,鼓励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四)着力打造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


  32.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推进中欧班列(成都)北、中、南三线稳定常态运行,适时开通至东南亚“泛亚班列”,大力拓展成都至国内主要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班列,构建面向泛亚泛欧地区的国际班列体系。加强粮食口岸建设,完善整车口岸、肉类口岸功能,开展木材进口加工业务。搭建以物流信息调度为核心的铁路港片区信息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打造集整车进口、展销、金融等于一体的产业链,支持平行进口汽车在川南临港片区延展分销。建立班列运输融资机制和平台,创新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33.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积极推进双流国际机场改造、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国内航空综合枢纽,建设连接全球重要枢纽机场和主要经济体的空中丝绸之路。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支持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34.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依托双流航空枢纽积极培育壮大临空关联度较强的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物流、快递物流、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临空核心特色产业,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临空经济创新高地、高端产业集聚区、内陆开放先行区和新型智慧空港城。支持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临空制造、高端商务、旅游度假产业,形成临空制造业、临空综合服务等功能组团。推进成都空港国检试验区建设,对空港特殊货物实施集中查验,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共建一般货物集中查验中心和协同监管区。


  35.建设川滇黔航运物流中心。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高等级航道,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联动构建“空铁公水”立体交通网络体系,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打造以港口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鼓励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探索与港口航运配套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


  36.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动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泸州港实现无缝中转,进一步拓展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相互融合的辐射圈。着力打造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促进中欧货物便捷高效流动。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加快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打通铁路、公路、航空、水路、邮路等多种方式,加速构建立体综合交通体系。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支持泸州港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集装箱铁公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五)着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37.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和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和用地保障,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和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着力发挥川酒优势,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瞄准世界500强和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策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小分队招商、联合招商等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职能,引进代表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38.创新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实施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推动能源电力、石油钻采、节能环保、轨道交通和航空装备制造以及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冶金建材、油气化工、轻工纺织、食品饮料优势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技术、标准、服务“一体化”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双向互认。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


  39.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入推进成都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文化贸易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文化贸易基地。在巩固提升旅游、物流等优势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大力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设计、文化、技术、融资租赁、保税维修等新兴领域服务贸易发展,打造“成都服务”国际品牌。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海关对融资租赁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40.促进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发展。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鼓励文化企业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演出展览等企业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41.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探索“互联网+中药材”运营模式,建立完善道地中药材商品规格电子交易标准。办好国际中药健康产业博览会。


  4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海关、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监管和支撑体系。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政务查询、通关、外汇结算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邮(快)件运输,积极开辟邮(快)件上车通道,开行中欧邮件班列。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海外营运中心、售后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和售后一站式服务。积极发展跨境培训咨询服务,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44.大力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探索制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在自贸试验区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依托天府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牌,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45.设立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制定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工作规范,建立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方式。建设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引进跨境贸易企业开展跨境商品进口业务,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体系,提升进口商品物流集散服务能力。


  (六)着力打造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46.推动国际国内改革效应协同。对标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高标准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全面落实123项复制推广经验。探索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机制,积极开展对比试验、互补试验、联动试验,充分借鉴成功经验,探索形成四川特色试验格局。


  47.推动片区协同发展。根据三大片区功能定位,探索建立产业互动和多层次要素流动便利化平台,在功能布局、产业发展和推进措施上实现“优势互补”与“机制互动”,避免过度竞争同质发展。建立跨片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促进三大片区改革试点各有特色、各项试验经验系统集成。


  48.构建成都市及川南4市协同发展机制。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推动成都市各区域共建共享,促进双流国际机场与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资阳临空经济区、泸州空港园区联动协作,助力绵阳国家科技城和德阳智能制造、绿色生态及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川南临港片区(泸州港)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改革机制,支持共同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综合保税区。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宜宾、内江、自贡等地国家级开发区联动协作机制,增强川南经济区对外开放综合竞争力。


  49.深化与沿海协调联动。研究制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点产业目录和重点企业名单,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积极开展沿海城市加工贸易和产业“双转移”促进活动,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大进出口贸易货源组织力度,用好转运至日韩台的近洋航线。加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片区和港口合作,用好自贸试验区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50.加强内陆与沿边合作。探索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地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在攀枝花、昆明等西部内陆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无水港,完善无水港合作管理机制。强化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交流对接,重点在人员来往便利化、铁路货源组织、货币结算支付等方面开展合作。


  51.深化沿江开放合作机制。深化与长江中下游港口合作,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拓展水运货源腹地,争取在增加集装箱班轮密度、新开班轮航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建立与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模式,建设长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和长江港口智能物流网络,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互联互通,建设港口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现与全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连接。


  52.全面加强港澳台经贸合作。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合作机制,大力发展贸易、旅游、物流服务和促进外来直接投资。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加强与台湾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制造业和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深度合作,加强人文交流合作。


  53.深化与“一带一路”的经贸合作。探索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支持“一带一路”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结算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开展新设、增资或参股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鼓励相关优质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深入实施“一带一路”“251”行动计划,精心组织“千企行丝路”等活动。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输安全、环境保护深度合作。


  (七)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5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55.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56.增强银行业服务功能。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57.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58.支持证券业发展。鼓励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9.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共同开设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培训课程,共建金融创新实验室基地。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借助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推动搭建金融安全数字化信息平台。


  60.鼓励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四川省商务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61.发展融资理财业务。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通过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消费信托等新模式全方位参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等具有特色优势的上下游产业升级发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62.大力推进产融合作。大力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支持成都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构建产融合作示范基地,搭建产融对接信息化平台,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实现互利共赢,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新途径。


  63.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等业务。鼓励与国内交易所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衍生品场外交易清算结算分支机构、金融创新研发基地及项目合作对接平台。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协助企业依法运用期货工具对冲业务风险。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解决铁路运输凭证物权问题,降低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外贸综合运输成本。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6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放宽和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事前审批,推行事后报告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建立完善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推动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自贸试验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同志具体推动落实。适时建立专项工作推进小组,加强改革事项的分类推进和系统集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清单制+责任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改革任务,制定细化行业和片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加快建立目标考核、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绩效评估等制度,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管理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向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制定自贸试验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与中央媒体、海外媒体、省内媒体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积极举办自贸试验区研讨会和论坛。办好公共网站、微博、微信,及时展现建设动态、成效与亮点,努力营造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法治保障。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和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六)抓好复制推广。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求和“试得好、看得准、风险可控”原则,注重改革经验系统集成,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典型经验进行评估,及时汇总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探索出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鲜活经验。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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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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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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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