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总局推行实名办税的有关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也反映出执行标准不统一、实名信息难以复用等问题。今年4月份,税务总局对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进行了统一明确。今年9月份,我市原国税、地税机关全部完成合并。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原实名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统一规范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该《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含义、采集内容、采集方式、验证方式、以及实名信息变更、特殊情况处理等事项重新予以明确。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内容有哪些?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信息采集的方式有哪些?
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实名办税人员只能进行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纳税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号”(搜索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实名信息如何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一)现场验证。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排号机(高拍仪)或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身份证件信息和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信息、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五、过渡期如何安排
该《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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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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