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117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川工商发[201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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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注册分局: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窗口服务环境,全面实现“257”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窗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按照“靓窗口、优服务、助创业、圆梦想”要求,创建一流服务平台,高效服务经济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原则


  工商登记窗口是政府提供政务服务、高效服务群众、直接面对企业的最前沿阵地,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窗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着力提升工商登记现代化水平,打造标杆政务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以实现“六化”为目标:一是设施标准化,统一窗口标准设置,完善等候区、自助服务区功能,方便办事群众,打造便民工商;二是流程标准化,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打造效能工商;三是形象标准化,统一着装,规范内务,标准化服务,打造阳光工商;四是制度标准化,要建设和完善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等服务制度,建立窗口人员轮岗和长效管理制度,打造法治工商;五是防控标准化,梳理廉政风险点,落实流程控制,防止违规操作,打造廉洁工商;六是管理标准化,强化制度管理,建立完善窗口人员的有效奖惩制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以典型示范带动窗口标准化建设,打造自律工商。


  省、市二级工商登记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年底内完成;县(市、区)级以上工商登记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2018年上半年完成。


  三、主要内容


  (一)设施标准化


  1.工作区设置标准


  (1)窗口顺序设置标准。政务中心大厅工商登记窗口应按政务大厅的布局条件与业务量的大小,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窗口。可设置“咨询”、“受理登记”“预约登记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窗口。


  (2)窗口样式设置标准。每个窗口的高低宽窄按政务中心标准设计,各窗口台面上方应悬挂办理事项,并设置有红色醒目的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标识。


  (3)窗口设备配置标准。每个登记窗口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放置登记文书样式的文件盒等办公用品。办事大厅至少配备1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


  (4)自助服务设置标准。根据登记业务量,设置适量的自助服务计算机,复印机,自助打照机,配备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的提示牌,登记人员应当熟悉自助终端操作流程,及时做好引导使用咨询。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省局官网、运用互联网或手机完成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


  (5)咨询窗口设置标准。咨询窗口配备负责登记咨询的工商登记秘书,制作《窗口办事指南》等咨询资料,提供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并可根据工作量设置自主查询办事流程的电子触摸屏、自主网上填报信息的计算机及扫描仪。


  2.等候区设置标准


  设有专门的等候区,并配置书写台、座椅、示范文本、签字笔、老花镜、意见簿、饮水设备、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栏等便民服务设施。


  (二)流程标准化


  1.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工商窗口可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照时间。


  2.窗口具体操作标准


  (1)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发放《办事指南》,进行开业、变更、注销及备案、企业迁入、迁出等方面的咨询。


  咨询窗口操作流程:①按照首办责任制,对申请人的咨询解答一口清,并记录咨询情况。②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申请事项,正确发放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③按《企业登记档案操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的迁入、迁出手续,并做好台账登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置咨询窗口)。


  (2)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办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其他事项),按总局、省局登记规范的要求收齐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退回补正的决定。


  受理窗口操作流程: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②申请材料中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文字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涉及登记事项的文字错误不允许涂改,应提交重新打印的材料,经审理认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受理,将申请事项录入企业登记系统,发给《受理通知书》。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进一步核实申请资料。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填写《补正通知书》予以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将资料退还申请人补正。⑤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与原登记档案中签名笔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办执照的须先到发照窗口查证执照是否领取,如未领取的不予受理。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事项,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登记台账。⑥对发现有异议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之后按异议处理办法组织听证;办理股权转让,该股权被冻结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任职人员有任职限制的,不予受理。


  (3)登记审核


  审核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有效性,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的要求;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企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职权、范围、条件、程序;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审核窗口操作流程:①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②需要补正的,填写《补证通知书》由受理人员通知,补正完毕后再由受理人员交核准人员核准。③需要驳回的,填写《登记驳回通知书》由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一并返还登记人。


  (4)发照窗口。负责接收新打印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等证照,仔细核对证照的日期、副本个数等相关内容,认真做好交接手续;保管、清理未发放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已登记等证照,按时将未发放的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等证照存放指定的专用柜,每月对发放执照进行清理、造册,将公司设立已超过6个月未取照的企业移交归档。


  发照窗口操作流程:①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核转函、已登记等证照,发照人应仔细核对领照人的身份证,是否与领照人本人一致。②领照人须在《发证登记薄》上登记签名。③发照人员仔细核对营业执照后发照。


  (三)形象标准化


  1.窗口人员仪态标准。窗口登记人员应注重仪表,不得化浓妆、剃光头,工作中要坐姿标准,站姿稳重,做到仪表端正,仪容整洁。


  2.人员着装标准。窗口登记人员应按工商制服着装的要求着装,或统一着政务中心提供的工作装,并佩戴载明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的胸牌。


  3.窗口服务标准。接待申请人时,要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如“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稍后、请慢走”等,态度诚恳。因故暂停受理业务时,应立即摆放提示牌或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暂停办理”字样。


  4.内务形象标准。工作台面上始终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受理登记材料随办随清理,不得随意堆放在窗口。


  (四)制度标准化


  1.首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是指申请人向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行政政务服务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


  首办负责制操作标准:①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②办理事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及时传导给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人员转为首办。③办理事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办负责人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相应部门。


  2.一次告知制。一次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到登记窗口办理政务服务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或不予办理理由等内容。


  一次告知制操作标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当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及法律依据。


  3.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事务,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操作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按其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按本部门、本单位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③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按有关职权规定报请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4.预约服务制。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登记窗口约定和确认办理政务服务的具体时间,应约窗口在约定时间为申请人提供相应政务服务。预约服务可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方式、网上预约的方式。


  预约服务制操作标准:①各登记窗口应制定预约服务规程,明确服务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办理流程,并对外公示。②申请人可直接到窗口或拨打窗口电话、登录各级工商部门门户网站提出预约申请。③窗口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在约定时间到应约窗口办理相关服务事项。⑤应约窗口顺利办理预约服务后,要即时将办件结果记录备查。⑥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窗口应提前一天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⑦超过预约时间2小时未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五)防控标准化


  1.程序控制。细化行政审批流程,落实一审一核制度,规范岗位职权,实现流程控制,制定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动态监控。将书式材料全部扫描关联企业登记系统(数据库),登记业务软件全过程保留审批“痕迹”。


  3.检查督查。针对行政审批所涉及的名称预核、受理、核准及发照等环节,采取自查、倒查、抽查等手段,各登记窗口每月按不低于办件量的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办件质量进行核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特别是对受理名称、地址变更等简易事项实行的“一人办结”制度,作为抽查重点予以督查。


  4.督导问责。建立业务周会制、风险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履职考评制,每周业务周会进行业务小结会商,每月进行廉政风险监管风险排查评估,每季度进行履职考评。


  5.疑难问题分层会审。对登记中疑难问题,首席代表组织窗口人员会审,无法做出决定的,由其填写会审议题表,报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六)管理标准化


  1.档案管理标准。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存档归档资料、分类管理,书式档案须扫描后存档,做到业务登记有台帐、管理有专人、保存有专柜、交接有手续。


  2.绩效考核标准。实行绩效考核,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3.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建立登记窗口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应与第三方合作,采用手机短信回访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4.印章管理标准。企业注册登记专用章、名称预先核准专用章、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应当由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5.营业执照使用保管制度。营业执照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文件柜中,实行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工商局及省局注册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窗口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全局出发,立足服务,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制定细化窗口建设制度措施,有序推进窗口工作标准化建设。县(市、区)级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由各市(州)局结合实际指导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借助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工商部门开展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宣扬和推广优质服务典型,全面营造“服务在窗口、满意在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后勤保障。各地要加强窗口标准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在人员配备、设施配备、岗位设置上应保尽保,确保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顺利完成。


  (四)鼓励创新创优。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努力开拓,大胆创新,以提高登记效率为目标,根据实际创新思路,创新举措,使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考核。为全面推进全省工商登记窗口标准化化建设,各地要制定登记窗口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加强日常考核。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州)局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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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