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规[2020]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2
文号:厦府规[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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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现将《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步实施“八项行动”,持续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一)加大投资带动就业规模。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按照“一产业(企业)一方案”、“一产业(企业)一专班”,全力推动市第一批“百千”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持续增产增效,积极培育新一批产业(企业)。加快亿元以上在建及计划新开工产业项目进度。积极梳理本市重点企业和潜力企业名单,汇总一批重点企业列入全省第二批“百千”增产增效名单。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实施新老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围绕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从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场景应用等方面,全力推进5G基站以及远海自动化码头、鲲鹏超算中心等项目建设,汇总形成一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激发内需增加就业需求。实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行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增加或提前开展原材料、中间品备货等方式帮扶产业链中下游的中小企业;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生产企业供需对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加大配套产品采购力度,密切上下游产业关系。大力支持开通全货机和客改货航班;通过调整船期的方式,提高港口周转效率。组织企业参加“线上广交会”、“云上投洽会”等活动,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推动国企产业链平台建设,加强市场化运营,构建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对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会展业扶持政策。实施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办好“全闽乐购厦门全城欢动消费节”等活动,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培育壮大新兴消费领域和热点,举办文旅消费季,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持续拉动就业。(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外贸市场和企业主体多元化。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确保正常出口单证审核办理退税时间在8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加强风险预警建议等服务,支持更多小微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扩大就业。指导推动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渠道。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的招商力度。重点发力全市重点“促落地、促到资”招商项目,推动重点在谈项目转落地、重点落地项目促到资,以此拓宽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支持本市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产品标准化建设,鼓励传统企业加大电商应用。对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分不同规模、不同增长幅度给予新增部分不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科学、精准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或临时市场等,引导符合准入条件的流动摊贩集中、有序经营,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市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负援企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金融支持、降低成本等助企纾困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金融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全市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落实本市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相关政策。(市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困难人员就业兜底。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拓展公益性岗位等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各区分别新增1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今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在公益性岗位继续就业的,工资性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市人社局、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开展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持续保企业用工保居民就业


  (七)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实施“十个一批”扩岗行动。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力度,2020年我市公务员考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去年。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各区分别开发30个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本市每年统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非公党建指导员等岗位,可列入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将档案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社区工作者、基层党群工作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居、非公)等岗位统一招聘(录),聘(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相关手续。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或继续深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本市企业招工招才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挖掘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助理岗位,开发1000个见习岗位吸纳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并优先留用,增设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创业,对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各区分别开发30个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支持在厦高校按照规定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免费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各高校经费补助。支持各区以项目制方式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给予相应补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突出相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将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鼓励区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在本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带动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劳动力资源。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网上人才招聘会等活动,按规定给予差旅费补贴。加强跨区域劳务协作,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临夏州建档立卡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家庭困难补助。扎实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综合施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2020年内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对企业招用本市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福建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小微企业当年度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支持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上述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分别对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和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住就业。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月成果为依托,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方面问题。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员方案实施前10日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总工会、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强化服务保障基础,持续营造稳就业保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责任,加强统筹组织。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稳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稳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服务,加强就业保障。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组织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落实“112”就业帮扶机制。(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监测,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加强劳动监测预警,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监测成果交换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三方会商制度,定期对劳动关系风险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大规模裁员和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确保全市劳动关系问题在动态观察的范围内能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市人社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干措施中的相关措施已有相应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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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