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18]2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黑国税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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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于2018年4月集中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38号)要求,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重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税收宣传月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此多角度展示全省税务部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重点活动安排


  税收宣传月期间,省级税务部门将紧扣主题分节点开展各项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一)开展“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现场体验活动拉开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启动第27个税收宣传月,并举办系列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基层税务部门,亲身感受税制改革工作成效,了解“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体验便利化办税措施,实际感受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变;现场采访代表委员,从代表委员视角关注税收工作,畅谈获得感;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现场问需、问计、问难,征询代表委员对税务部门政策落实、征收管理、税收执法、服务规范等方面意见建议,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税务部门通过举办“税企恳谈会”“政策宣讲会”“政务访谈”等形式邀请代表委员,现身说法,畅谈感受,增进理解互信,并制作“代表委员话税收”宣传报道。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配合单位: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相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国际税务(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撰写主要领导主旨发言材料,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宣传报道并形成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参加活动。纳税服务处负责策划并指导哈尔滨市国税、地税局体验活动实施。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邀请代表委员参加相关活动,配合纳税服务处组织实施体验活动,按照活动方案做好座谈会会务安排,提前对接2-3位代表接受媒体采访。其他国税、地税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活动并回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收集意见建议。


  完成时间:3月30日


  (二)举行“黑龙江省税务部门2018年一季度新闻通报会”。


  发布2018年一季度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结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宣传月主题,介绍我省税务部门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民利民工作措施,介绍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展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提供的素材,准备发布内容和新闻发布稿。纳税服务处负责提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发布材料。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征收管理处负责提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地税合作规范发布材料。


  完成时间:4月15日前。


  (三)开展“从税收营商环境看变迁”宣传活动。


  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报道,集中展示便民办税阶段性工作成效,介绍“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等创新成果。继续制作落实“放管服”“国税见行动”系列报道,围绕“放管服30条”的举措及成效,展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围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宣传报道及有关内容主题宣传。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提供的素材,撰写新闻稿件,协调媒体刊发宣传报道。纳税服务处负责提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传素材。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负责提供落实“放管服30条”的举措、成效和素材。


  完成时间:4月20日前


  (四)开展税收热点政策大辅导活动。


  与省科技厅共同举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讲会,邀请企业代表参加,现场讲解税收优惠政策,解答涉税疑难问题;在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市(地)办税服务厅设立“注册税务师税收政策咨询台”,邀请省内知名税务师事务所派驻税务专家,解答纳税人税收咨询;运用H5等技术手段,制作图解、音频、动画相结合的税收热点政策“微传单”,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收热点政策辅导活动,围绕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成品油管理规定、简化简易计税备案方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开展税收宣传,线上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微信群等方式讲解相关政策,解答纳税人疑问。线下结合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纳税人之家”等载体开展互动。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纳税服务处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组织税收政策宣传素材,协调制作网络宣传品。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以及相关处室负责提供业务职责范围内拟对外宣传的税收热点政策和解读材料。所得税处负责联系科技厅商定座谈会有关事宜,邀请参会代表参加座谈。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线下“纳税人学堂”的政策宣讲活动,协助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办税服务厅开设咨询台。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参加咨询活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省局要求做好线上线下宣传。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五)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


  组织“我眼中的税收”主题采访活动,邀请东北网“小记者团”走进办税服务厅,通过现场体验、互动问答、趣味游戏、观看税务总局税收知识讲座等方式体验税收工作、学习常识知识,采访税务工作人员,从青少年视角反映对税收工作的认识,并采写新闻稿件。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推广优质税法教育资源,组织青少年学生参观当地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积极创新普法手段,扩大税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同时组织开展“一路伴你骋芳华”大学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宣讲活动,与各大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机构联系,在大型招聘会现场举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活动,并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创业就业咖啡、校园网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创新创、支持小微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处室。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联系东北网组织“小记者团”参加活动,协调撰写有关报道,组织向青少年普法网站投稿;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东北网“小记者团”开展体验报道活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按要求组织青少年普法活动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宣传活动。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企业宣传活动。


  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我省更新完善后的《中国居民赴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中国居民赴白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及《“一带一路”对俄合作税收服务指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活动,重点解读涉及对俄投资企业有关营商环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方面内容,助力企业“走出去”;选派资深税务师组成“专家服务团”,深入服务“一带一路”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解决涉税难题;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要求筹划拍摄“一带一路”主题公益宣传片任务;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实际开展“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宣讲活动,支持“走出去”企业投资兴业,宣传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国际税收协定、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内容。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省国税局、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共同策划、组织、参加宣讲活动,负责提供宣传素材,与相关市地局配合召集有关企业参加活动。相关市地局协助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邀请企业参加活动。政策法规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参加活动,并与纳税人现场交流。办公室负责联系税务总局宣传中心,形成拍摄脚本,组织到有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拍摄,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做好配合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选派税务师组建专家团队,组织策划有关宣传活动,形成新闻宣传素材。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宣讲活动,形成拍摄素材推荐省局。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七)参加省纪委与省电台、省电视台联合举办的“行风热线”系列节目


  按照《2018年〈行风热线〉省国税专题节目准备工作方案》和省地税局相关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领导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客“行风热线”——“政策解读”“直播节目”“回音壁”等栏目直播间,并在各市(地)、县(市、区)局设分会场,同步收听节目。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分期通过“行风热线”节目介绍解读群众和广大纳税人感兴趣的热点问题或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现场对一些疑难问题咨询电话进行接听解答,认真受理、及时解决群众通过节目反映的国税、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投诉和腐败问题;此外,向省电台、省电视台提供2名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和2个基层局办税服务厅,配合记者跟踪录制采访,在节目中播放。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办公室、监察室,省地税局办公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


  配合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信息管理处、人事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机关党办、机关服务中心、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工作分工:办公室、监察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负责与节目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节目前期的相关采访录制工作,确定参加节目的带队局领导,认真完成相关文字材料。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群众和纳税人感兴趣的热点政策或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设计参加“政策解读”和“直播节目”需要的问题,并将设计完成的问题报至监察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纳税服务处、机关党办分别向节目组提供2个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和2名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并配合做好采访录制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行政处负责省局参加“行风热线”系列节目的后勤保障。省局承办单位和全体配合单位确定参加节目的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地)、县(市、区)局组织做好分会场同步收听节目工作。


  完成时限:5月5日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税收宣传“一盘棋”思想,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联合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对内加深互信、增进理解、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税务部门宣传工作凝聚力,对外展现我省税务部门同心同向、合力共进的良好精神风貌,为下一步各项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奠定基础。


  为加强第27个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黑龙江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云才


  省地税局副局长王义平


  副组长:李庆年(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邱新凯(省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魏哲(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崔健(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


  李光远(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


  李晓明(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于春燕(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李剑波(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张文志(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李欣欣(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李学柏(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邹凤海(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安排,统一指导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各项宣传活动。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承接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宣传工作,协调各级国、地税机关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督导各项既定活动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要高度重视宣传月工作,按照省局总体安排统筹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色,充分调动税收服务志愿者、涉税服务机构积极性,广泛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国家经济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助力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发声的立体化舆论声势。


  (三)狠抓工作落实。要统筹谋划,将税收宣传工作与全年重点宣传任务统筹推进,重点谋划联络沟通代表委员、“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政策大辅导等活动。制作税收宣传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以税收宣传月作为全年宣传工作的引领,带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高质量推进,全面展现税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显着成效,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总结报送。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分别在网站设立专栏,动态刊发宣传精品项目,利用微信微博平台配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龙江国税》《地税信息》内刊将分别围绕主题开展深度报道,对于优秀宣传项目和有关报道将择优推荐《中国税务报》和税务总局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采编。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并于5月10日前向省局(办公室)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和1-2个优秀创新项目(创新项目要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图片资料)。省国税局报送电子邮箱:sjxxz hljgs.cn,hljgsbgs 126.com(接收图片和影像文件)联系人:王钊、高若铭,联系电话:0451-53611013。省地税局报送电子邮箱:hljsdfswj 126.com,联系人:李雅楠,联系电话:0451-5360240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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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