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8]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税总办发[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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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税务总局决定2018年4月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税务总局将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内涵,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展示税务部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凝聚强大共识。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在不同时间节点有节奏地开展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一)“请进来”“走出去”拉开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3月30日,税务总局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财税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现场问计、问需、问难,共商税收助力企业发展良策,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与当地企业开展交流互动活动,集中展示税务部门减税降负、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及“放管服”改革30条的举措及成效,介绍“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等创新成果,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二)多方代表共谋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思路

  4月上旬,税务总局统筹协调总局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新闻出版等单位,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研究探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组织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采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畅谈税收改革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整合资源,协调本单位科研机构、税务学会等单位共同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举行税务系统2018年一季度新闻通报会

  4月中上旬,税务总局召开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通报会,发布一季度组织税收收入情况,介绍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和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实施情况,展示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成效等。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一季度新闻发布活动,精心设计发布内容,科学把握宣传重点,持续扩大宣传声势。

  (四)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

  4月中旬,税务总局与教育部联合开展“全国青少年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大课堂”专题活动,由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主讲,进行课程录播后,依托网络平台为全国中小学生普及税法知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协调当地中小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收看录播课程,参观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组织税务干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并持续创新手段,进一步扩大税法普及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五)组织绿色税制改革集中宣传活动

  4月中下旬,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举行“深化绿色税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高端访谈,系统介绍环境保护税开征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等绿色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深化绿色税制改革成效宣传活动。

  (六)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4月下旬,税务总局集中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详细解读“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目的地营商环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方面内容,助力企业“走出去”;制播税收公益广告片——《在路上》,形象展示税收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助推作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一带一路”重点省份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充分展现“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的“获得感”。

  (七)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活动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按照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要求,联合宣传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特别是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为这一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举措平稳落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树立税收宣传全国“一盘棋”思想,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联合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保障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形式载体。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生动活泼的形式,直观展现税务部门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助力作用,形成全国税务系统协同发声的税收宣传声势。

  (三)凝聚多方合力。要按照构建税收大宣传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加强汇报,与当地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形成协同共治的税收宣传合力;充分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力量,对活动进行系统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力。

  税务总局将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发简报,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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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