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发文时间:2026/0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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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网红网店偷税案件之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经查,2021年至2023年,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妆造培训等业务并在平台线上进行引流,通过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4.88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平台引流藏猫腻,个人账户收巨款。通过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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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新规四大实务要点:备案一表通办、收汇申报时限、更正申报与暂缓办理

备案流程优化:新规将原5张备案表单(出口退(免)税备案、集团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简并为一张通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一表通办;针对研发机构等8类特殊主体配套《备案附送资料清单》。企业首次申报退税或申请开具退税证明时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