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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计税口径的关键在「列明」二字。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剔除增值税的前提是增值税税款在合同中被单独列明。实务案例:A商贸企业与客户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仅明确「含税总价1130万元」,未单独列明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税额;财务人员申报时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注的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风险比对发现疑点。正确处理:合同未分别列示价款和税款的,130万元增值税税款不得剔除,必须按合同所载含税全额1130万元申报;发票仅是记账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作为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凭证。
框架协议的申报问题:只签单价、不签总金额的年度框架协议,因尚未发生应税行为、合同所列金额不明确,可在书立时先行申报书立情况;后续按实际结算金额,于每次结算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合规建议:企业签订应税合同时,应规范价款条款表述,同步列明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及价税合计金额,从源头适用价税分离计税;已签订含税总价合同的,切勿自行调减计税基数,必须按含税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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