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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本案情:2018年,陈某经营的B公司从事鞋类出口贸易,因向小工厂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与B公司有少量真实交易的A公司「走票」:A公司在有少量交易的情况下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8.6%收取手续费,资金由B公司对公账户转入A公司后扣除手续费回流至陈某控制的私人账户,B公司利用上述发票申报出口退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对接开票及资金回流。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A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李某虽与陈某就虚开发票存在共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就骗取出口退税形成共同犯罪共谋,A公司仅按开票金额收取手续费、未参与申报出口退税及退税款分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A公司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超开部分无真实交易支撑,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犯罪金额,双方有生产单佐证的实际业务部分因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从虚开数额中扣除,再按13%税率计算虚开税款数额。法院判决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五十万元,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有少量真实业务不等于可以随意开票——超额开票部分无真实交易支撑,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未参与退税申报和退税款分配的不构成共犯;有真实交易部分对应税款未造成国家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典型意义:本案依据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确立的以侵害国家税款法益为核心的裁判标准,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是外贸行业「有货虚开」「走票回流」高风险情形的明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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