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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制定背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深圳市税务局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公告,调整全市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全市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施行日期: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缴税、完税分割等业务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使用新版非印刷票证,避免因使用停用票证影响退税及核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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