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领财政奖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37万元,未抵扣仍构成虚开发票罪(湖南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文时间:2026/10/23
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11刑终292号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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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陈某甲与某甲商议到湖南道县开办招商引资企业获取「产业扶持资金」(实为财政税收奖补)。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某甲公司通过中间商介绍,以自然人名义为受票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道县高新区申领产业扶持资金2432.53万元,陈某甲分得557.59万元。为给公司做账及冲抵成本,陈某甲在明知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指示廖某等四人虚开受票企业为该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537.91万元,开票时缴纳了相应税金,受票公司未进行税务抵扣。

裁判结果:一审认定陈某甲、廖某均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追缴陈某甲违法所得107.58万元。陈某甲上诉主张应定逃税罪并适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其系从犯、未获利、遭刑讯逼供。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其一,无真实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未抵扣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不以骗取税款目的或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本案虚开目的是做账冲抵成本而非逃税,不适用逃税罪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其二,指使他人虚开普票作为分红记账凭证的,创建沟通群、起组织指示作用者认定为主犯,受指派具体操作者认定为从犯。其三,以虚开发票掩盖股东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法院可按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计算违法所得并予追缴。其四,未实际抵扣仅影响税款损失及量刑考量,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构成。

典型意义:本案是「开票经济」背景下利用招商引资奖补政策虚开发票的典型刑案,警示以虚开发票方式冲抵成本、隐匿分红的企业,即使开票时缴税、受票方未抵扣,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可按逃避缴纳的个税计算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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