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送达后,税务机关仍可依法主动变更、撤销(平凉兴广商贸案与石嘴山中院再审案)
发文时间:2026/1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行再1号
收藏
11

平凉案例: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6年6月29日对平凉市兴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平市税稽一处〔2026〕20号等),定性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2026年9月15日,该局以「经复核,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决定不当」为由作出变更处理决定(平市税稽一处〔2026〕91号)及新的处罚决定,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税额大幅调低。该案表明,税务机关基于复核程序发现适用法律错误,可不经复议、诉讼程序主动变更原决定。

石嘴山案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闻某与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再审案〔(2020)宁02行再1号〕中明确:原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即已生效,稽查局未经撤销原决定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视为对原决定的改变,违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决力,故判决撤销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规则要旨: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重新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合法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须重新审查交易主体、资金流向、发票及账簿资料、税种适用等,区分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新决定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应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基础。纳税人对新作出的决定仍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典型意义:本案组对照展示了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两种路径(直接变更与先撤销再重作)及其程序边界,对纳税人而言,原处理决定被主动纠错后,仍可就新决定主张救济。

推荐阅读

出口退(免)税新规四大实务要点:备案一表通办、收汇申报时限、更正申报与暂缓办理

备案流程优化:新规将原5张备案表单(出口退(免)税备案、集团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简并为一张通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一表通办;针对研发机构等8类特殊主体配套《备案附送资料清单》。企业首次申报退税或申请开具退税证明时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