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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平凉案例: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6年6月29日对平凉市兴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平市税稽一处〔2026〕20号等),定性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2026年9月15日,该局以「经复核,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决定不当」为由作出变更处理决定(平市税稽一处〔2026〕91号)及新的处罚决定,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税额大幅调低。该案表明,税务机关基于复核程序发现适用法律错误,可不经复议、诉讼程序主动变更原决定。
石嘴山案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闻某与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再审案〔(2020)宁02行再1号〕中明确:原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即已生效,稽查局未经撤销原决定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视为对原决定的改变,违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决力,故判决撤销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规则要旨: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重新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合法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须重新审查交易主体、资金流向、发票及账簿资料、税种适用等,区分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新决定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应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基础。纳税人对新作出的决定仍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典型意义:本案组对照展示了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两种路径(直接变更与先撤销再重作)及其程序边界,对纳税人而言,原处理决定被主动纠错后,仍可就新决定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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