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18]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黑地税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9

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局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推动地税机关职能转变,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打造地税优质服务品牌,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直面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着力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充分展示我省地税部门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创响特色鲜明的龙江地税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我省“春风行动”将紧跟税务总局各阶段工作部署和进程安排,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紧扣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全年共推出5类18项便民办税措施,并结合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落实“六零”承诺服务要求,与代表委员实行“一对一”或“多对一”服务,邀请代表委员畅谈对地税部门开展“春风行动”等办税便利化工作情况的切身感受,主动征询、积极响应代表委员需求,有针对性地送政策、送信息、解难题;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等便利化服务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单位,体验地税系统推出的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市(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在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省级地税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5.推进实名办税。按照税务总局实名信息采集标准,规范推行实名办税;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6.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7.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两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9.简便信息报送。积极协调国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0.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在税务总局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积极推进实施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1.优化实体办税服务。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落实备案类减免税“一表”备案。

 

  12.深化联合办税。统筹谋划联合办税方式,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地税、国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3.简化纳税申报。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4.推行清单式服务。在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办税事项,编制形成本地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5.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统计局营商环境评价,全力推动评价结果向好。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入开展银税互动,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探索建设“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加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12366哈尔滨纳税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功能建设;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提升站位。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响应纳税人需求和回应纳税人呼声的具体行动。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要求融入各项具体工作,深入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在推进实践中突出展示新时代我省地税系统新风貌。

 

  (二)加强协作。“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抓好季度主题活动和各项工作内容的推进落实。牵头部门要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按照“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地税机关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推进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强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税企QQ群等新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专题活动,有意识地加强对地税系统便利化办税服务措施的宣传报道。要积极探索创新组织形式,尝试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推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四)开展督查。各级地税机关要注意加强对“春风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管理台账和提醒、督办协调机制。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年“春风行动”开展情况,对目标、查短板、补不足、优措施,不断扩大行动累积效应。省地税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地督查和暗访检查,并适时组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回访,客观评价各地“春风行动”落实成效。省地税局局内牵头部门、各市(地)地税局应按季度将“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于季度终了前15日反馈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