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检查
1.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按法规在作业地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应税项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正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是否按法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自建工程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申报纳税。
2.餐饮娱乐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是否有招待客户进餐及员工在企业直接用餐未计入收入而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混合销售及兼有多种经营收入是否按法规进行了划分和申报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按从高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同一娱乐业提供多项娱乐服条适用不同税率;是否有合并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增况检查
1.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清理近五年来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重点检查上述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的;是否有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否有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是否有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迟”税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法规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须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其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法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所管税种对上述企业实施检查。除老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检查期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账务的,应一并核实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专项检查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意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
2.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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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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