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6]5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赣地税发[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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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省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30条(见附件),并就全省地税系统广泛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把全系统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让税收政策红利尽快转化为企业红利,切实为企业降低成本,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上下协调联动


  为扎实有效推进专项行动,省局成立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张和平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处、办公室、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督查内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管处)。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确定相关工作人员,上下联动,加强协调,深入园区和企业,了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区)领导挂点联系、政策宣讲等工作,共同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为扎实顺利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局专项行动三级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对接和落实。征管处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省领导挂点联系企业等工作;办公室重点做好政策服务举措起草、对外宣传等工作;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重点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咨询和落实工作;纳税服务处重点做好各项纳税服务举措的落实工作;督查内审处重点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督察工作。各有关处室要细化工作举措,落实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做到广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确保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宣传帮助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鲜活事例,宣传地税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成效,宣传地税干部主动服务企业的优良作风,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地在推进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专项行动工作内容细化,纳入系统和机关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工作督导,对服务企业不到位、落实政策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支持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服务举措: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1.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密切与国税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改革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助推供给侧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2.减免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减免交易市场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农产品和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鼓励企业开展教育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定期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与全省23家省级商业性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战略协议,推出“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实现省级商业性银行全参与、企业全覆盖的“银税互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7.合理减轻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鼓励企业产业升级


  8.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9.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11.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12.落实支持国企改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13.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4.帮扶困难企业发展。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停产、停业企业,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公益事业、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停产、停业企业适当放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允许对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给予相应困难减免。


  15.帮扶资源开采类企业发展。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16.减轻企业基金(费)负担。从2016年2月1日起,对企业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


  (七)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7.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扣除。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19.调减房产税原值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0.下调契税税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1.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


  22.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3.全面推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我省地税部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改革事项,健全制度机制,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使得征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征管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岗责体系配置更加规范,信息管税水平进一步提升,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24.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行网上行政许可,持续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纳入政府网上审批平台。对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一律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享受相关减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权限予以办理。


  25.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进一步明晰征纳权责,合理界定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权限,明确征、评、管、查、督等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分工,防止权责交叉、多头执法。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提高税法遵从度。严格税收进户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地税机关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26.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好12类40项便民措施,树立“全面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全员参与、全程落实、全方位体现”的要求,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规范服务尺度、优化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27.深化国税地税合作。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进户检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打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国、地税委托代征、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协同管理非正常户等关键业务,推进在全省国税、地税系统中全面实现“一个窗口、一台电脑、一个系统、一人操作”的关联税费委托代征模式,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8.全面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实现“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推动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规范和优质的服务。大力实施“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立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依托智能手机终端,积极探索“互联网+移动办税”和“互联网+移动办公”,推进技术创新、业务优化、管理提升。通过大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便利、缴纳税款更加便捷、办税成本更加节省。


  29.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增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座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座席人员业务素质,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做精纳税人学堂。优化教学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个性化、点单式的实体课堂教学服务和网络虚拟教学服务,突出对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培训、纳税辅导。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落实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0.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实现总局要求的5类28项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地税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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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

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94年开征以来,消费税在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结构优化等方面多次进行改革,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罗秦,2019)。2024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1.65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9.45%,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约为1.23%。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度在适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消费税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税收征管能力等现实约束,推动消费税改革从以往侧重于税率调整和税目拓展,转向以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核心,已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消费税收入变化趋势分析

  (一)收入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收入占比呈现小幅动态波动

  从收入规模看,2013—2024年,我国国内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消费税)收入呈现持续稳定增长态势,从8 230亿元增长至16 532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约为6.5%。从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看,总体保持增长态势(见图1,略)。具体而言,2013—2015年,该比重从7.45%上升至8.44%。这一增长与征税范围的扩大直接相关,在此期间电池、涂料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部分高档消费品被相继纳入征税范围。2016—2018年,该比重持续下降,并于2018年降至6.8%的低点。这主要归因于2016年的政策调整,即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同时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从30%下调至15%。2019—2022年,该比重重拾升势,在2022年达到10.02%的高点。这反映出消费税改革的深化(如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税基扩大和征管优化(如加强白酒消费税核定征收)的综合成效,表明消费税本身特有的调节高收入群体消费、促进纵向公平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22—2024年,该比重出现波动,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中消费结构的变化(如汽车、成品油等消费需求波动)导致比重下降;二是消费税征管精细化带来的政策效应持续释放(如依托大数据加强跨部门税源监管等)使得消费税收入比重上升。

  (二)消费税收入占GDP比重波动下行,低于部分发达国家水平

  2013—2024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整体呈波动下降趋势。该比重在2015年达到峰值(1.53%)后总体下行,期间仅在2019年、2021年和2022年因消费税政策调整(如将电子烟纳入征税范围)出现小幅回升,2024年降至1.23%(见图2,略)。在此观察期内,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1.3%。与同我国消费税制度相似的英国、法国、德国、卢森堡等发达国家相比,2018—202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处于1.1%~1.4%,而上述国家普遍维持在2.0%~3.5%的高位(见图3,略)。这一差距主要源于上述国家的消费税覆盖了更多服务类及高碳排放类消费品,同时也表明,我国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升消费税收入,仍具备可观的政策空间。

  (三)收入结构内部失衡,制约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

  从内部结构看,我国消费税收入长期高度依赖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四个税目。2016年之前,这四个税目收入合计占比持续超过90%,对消费税收入的支撑作用非常突出;2016—2023年期间,这四个税目收入合计占比虽有所回落,但仍维持绝对主导地位(见图4,略)。相比之下,其他税目(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等)的收入贡献相对有限,未能形成有效补充。这种对少数税目的过度依赖,不仅反映了消费税征收范围较窄的客观现实,更制约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居民行为等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调节职能的广度与精准度(见表1,略)。

  二、我国消费税改革沿革与发展

  消费税制度设立之初,其税目选择与税率设计主要着眼于组织财政收入,具有鲜明的财政属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结构优化,其调节消费行为、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定位日益凸显。为适应这一转变,自2006年实施大规模税目税率调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及高档消费品”为导向的政策改革。特别是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5年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等一系列举措,系统性地强化了消费税在节能环保与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标志着其职能重心由财政收入筹集向宏观调控的纵深转变。

  (一)第一轮改革始于2006年:适当扩大税基,调整部分税率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正式开启了第一轮消费税改革。本轮改革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征税范围。增设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调整为该税目下的子税目,同时增设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子税目;引入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税目,实行5%的税率;增设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税目;取消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税目。二是优化税率结构。随着汽车产销量的迅速扩张,能源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鼓励小排量汽车消费,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车型的生产和消费,在2006年改革基础上,2008年进一步对小汽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将小轿车和越野车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并依据排量大小设置更为细化的税率档次。此轮改革强化了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消费引导和收入调节等方面的制度功能,也为后续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第二轮改革始于2013年: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在“完善税收制度”部分强调“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此为政策指引,本轮消费税改革围绕税目、税率及征收环节实施了系统性调整。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先后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2015年1月,新增电池、涂料等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适用4%的税率,并对环境友好型电池产品以及低挥发性的涂料予以免税优惠,以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2016年9月,为降低居民消费负担,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将“化妆品”税目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目,税率由30%降至15%;2016年12月,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这些举措持续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与财政职能,在抑制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的同时,也增强了其“抓高档、惠大众”的再分配效果,使得消费税的调节方向更为精准,税制结构更趋公平,从而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三)改革持续深化始于2019年:以谋划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核心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拓展地方税源。《方案》明确了深化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即征收环节后移和调整收入划分格局。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在此政策框架下,2022年11月,为顺应新型消费业态、拓宽消费税税基并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积极作用,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中,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202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将“超豪华小汽车”的价格界定门槛从原每辆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下调至90万元;首次将符合价格界定标准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非传统燃油动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纳入征税范围;明确纯电动、燃料电池车型仅在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二手超豪华小汽车转让环节免征消费税等征管规则。此次调整既延续了消费税“抑制高端奢侈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传统导向,又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税体现对绿色技术的支持,同时进一步释放消费税收入潜力,成为消费税改革历程中“动态适配市场、引导消费升级与促进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实践。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制度历经多次调整与完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相比,现行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征收范围有限,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发挥不足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消费税面向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收,税目设置适配于当时的消费结构及产业形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限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一,新型消费和高档消费未被有效覆盖。当前,消费税税目未能充分反映消费升级与业态创新的实际情况,部分新兴高档消费品与高档消费行为尚未纳入征收范围。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高档服务消费兴起的背景下,诸如网络直播打赏所对应的虚拟商品、部分被视为奢侈品的数字产品、高档娱乐服务以及某些高溢价消费品等,均未作为应税项目予以规范,不仅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弱化了消费税的财政职能,而且制约了其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难以与增值税配合实现流转税在收入筹集与调节职能上的协同(贾婷月 等,2024)。第二,生态调节类税目覆盖不广。目前,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的税目设置仍较为有限,仅涵盖成品油、小汽车、涂料、电池、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与实木地板等若干类别。随着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现有税目体系难以全面响应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制约了消费税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第三,健康导向型税目有待拓展。现行消费税在引导健康消费方面的税目设置主要局限于烟、酒等商品。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部分高糖、高脂、高盐食品及含糖饮料的过度摄入已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此外,部分具有成瘾性或明确健康风险的消费品,如槟榔等,其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亟待通过税制手段予以适当调节(任国保,2025)。

  (二)税率结构有待优化,调节职能未能充分彰显

  我国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设计,尚未充分契合新时代经济发展阶段特征与绿色发展、公共健康等核心公共政策导向,制约了其对消费行为与产业发展的调节(张德勇,2024)。一是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未能充分覆盖其真实的环境外部成本。作为引导绿色消费的关键政策工具,消费税的税率应合理体现应税产品的环境成本。然而,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的现行税率偏低,尚难以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来抑制非环保消费,从而削弱了对绿色消费模式的引导力度。二是部分健康关联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设置,未能充分契合健康消费引导与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导向。例如,在烟、酒等传统健康调节税目之外,对于高糖食品、含糖饮料等具有明确健康风险的消费品,尚未建立与健康消费政策导向相匹配的差异化税率调节机制,限制了消费税在引导健康消费、减轻公共卫生支出压力方面的潜在效能。

  (三)征收环节错位,影响横向税收分配和消费者税负感知

  从征收环节看,除卷烟、部分贵重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都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间接税属性决定了税负最终由消费地居民负担,纳税地和消费行为发生地在空间上的分离,使得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不一致,税源地和税收入库地背离,导致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合理。另外,尽管在生产环节征税便于对税源进行集中管控,能够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但是也存在明显弊端——税负感知模糊。消费税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生产环节与最终消费环节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距离,消费者难以直观感受到所购商品中的税负成分,消费时带来的“税负感”不强,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罗秦,2021)。

  (四)收入归属机制有待完善,央地财政关系需进一步协调

  现行制度下,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分享。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省份的财政自给能力有所减弱,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度相应提高(郑涵 等,2017)。在这一背景下,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的收入划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在相关税基培育和消费环境建设中的积极性,也制约了消费税在地方层面发挥更精准的调节作用。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政府与消费增长之间的内在激励相容,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进而促进央地财政关系在权责清晰、激励协调的框架下良性发展。

  四、持续深化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并配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具体而言,要通过扩大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和收入下划地方等举措,提升税收征管效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一)扩大征收范围,增强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消费税征收范围应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应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许建标,2018)。一是将高档消费行为及部分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端娱乐服务、高档名牌时装与皮具、高档电子产品,并适时研究将高额网络直播打赏设为税目,以弥补营改增后对部分高端服务调节的不足,增强税收对新型消费业态下娱乐业、高档服务消费的调节职能。二是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特定化学试剂等高污染产品,以加大环保覆盖力度,强化消费税的生态调节作用。三是将影响健康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槟榔、咖啡、含糖饮料、腌制品等,引导居民形成健康消费习惯(尹磊 等,2023)。

  (二)优化税率结构,增强税收调节精准性

  为更好发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调节结构和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与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系统优化税率结构设计,提升税负配置的精准性与调控有效性。一是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研究实施分级税率,使其与产品消费过程中的环境负外部性挂钩。例如,对涂料、电池等环境敏感型消费品,可依据其所产生的资源环境成本设定差异化税率,以强化价格信号对非绿色消费行为的约束力度,从而提升税收在推动绿色转型中的精准调节功能(马蔡琛 等,2023)。二是对部分具有典型奢侈属性或需求弹性较大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珠宝玉石等,可研究引入价格关联的超额累进税率机制。通过设置合理的税率级距与门槛,使税负水平更贴合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商品的溢价程度,增强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促进分配优化方面的政策效果。三是对部分具备成瘾性或易引发非理性消费的服务形态,如网络直播打赏、在线游戏充值等,可探索建立基于累计金额的消费税触发机制。通过设定合理的征税起点与累进税率,实现对高频、高额消费行为的递进式调节,引导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费习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应体现其灵活性与适应性,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以此缓解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引发的问题,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与自主性(卢现祥 等,2020),提升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度,为提升各级政府的服务效能与治理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和财力支持。具体而言,可遵循“循序渐进、分类施策”的原则,优先选择征管基础扎实、品目标准清晰的应税消费品进行试点与扩围(杨晓妹 等,2020),一方面,可巩固和推广已有后移经验。对于已完成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珠宝玉石、超豪华小汽车等品目,应系统评估其征管实践与政策效果,为后续改革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可审慎拓展后移改革范围。将目前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且条件成熟的其他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部分贵重首饰等,优先纳入下一步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改革过程中,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归属地方,以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此外,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推行价税分离标识,以增强消费者对税负的感知,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行为调节作用。

  (四)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强化制度运行保障

  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过程中,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随着征收环节由生产端向批发、零售端转移,纳税主体将由原有的生产企业扩展至数量更为庞大、业态多样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税源更分散、结构更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应同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现代税务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智能技术的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型,实现消费税征收与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

最高院案例:对虚开定性应区分情形并确保精准

近期,笔者在办两起虚开案,一起是开票方,一起是受票方,一时无暇更新,今天抽空更新一篇。

  在办第二起案件时,委托人打电话称:“刷抖音时,很多律师都在说虚开可以无罪了,问我知不知道”。

  我说:“最高院确实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也有一审虚开二审改判逃税的,但是并没有改为无罪,只能说传递了信号,但能否在个案中落地,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文就借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分享下个人的一点感受:

  一、三个虚开行为三个定性:

  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

  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两高新解释之前,不管是开票方虚开,还是受票方虚开,一般都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这次公布的三个虚开案件,却出现了三个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不再一刀切的判虚开,也体现了最高院对“限缩”虚开的坚定推进。

  二、受票方接受虚开,符合条件的可定逃税:

  在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

  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如果对受票方一律按虚开处罚,对实体企业的伤害太大了,补税肯定少不了,更要命的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如果实体企业都关门了,那么税源只会越来越少。

  三、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很有可能定非法出售:

  在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要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

  一审对沈某某以虚开专票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改判为非法出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少了五年。但是对于下游的几千家受票企业来说,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定虚开的,有定购买的,还有定逃税的。

  这次最高院的态度也很明确,上游不再定虚开了,那么下游一般也不应再定虚开,购买和逃税相对都比虚开轻,这对受票企业来说也是一大福音,但是就是来得有点迟(很多企业已经判完执行完毕了)。

  四、为骗取税款而虚开的,原则上还定虚开:

  在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对此,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性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抵扣行为,本质上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对此应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该案例中,最高院再次明确对虚开定性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纯粹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仍定性为虚开犯罪,在明知情况下仍提供帮助的,也按虚开处理。

  五、写在最后

  最高院的态度其实很明确,就是想在审判阶段对虚开做更加精准的区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值得点赞和肯定。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还是习惯按虚开立案,检察院改的空间也有但毕竟是打击犯罪的一方,加之手握认罪认罚大权,等走到法院时,能改定性的基本不多,更别说二审改判了。

  后续还是希望两高在虚开定性上能达成更多的共识,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否则极容易造成“懂得和不懂的都搞不懂了”。

  一点个人感受,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