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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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等。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1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19-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0年已获得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类别


  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转型升级类项目


  1、专精特新发展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以2017年以来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为重点。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0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0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名额分配:


  市州本级:长沙市35个,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湘西州各15个,湘潭市、郴州市各13个,益阳市、娄底市各10个,邵阳市、永州市各8个,怀化市6个,张家界市5个。


  财政省直管县市: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各8个,湘潭县、湘乡市、邵东市、汨罗市、桂阳县各5个,其他省财政直管县市各3个。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工信部认定的2020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省工信厅认定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二)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


  1、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1)2020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2020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2)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数字化赋能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3、特色载体项目。


  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完善服务体系1-2类项目申报范围:(1)窗口平台。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以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2)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调度系统报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在省平台注册,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绩效良好(以“创客中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省级核心服务机构。(4)“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截止2020年11月30日完成“上云”中小企业数量4000户以上的云服务机构。(5)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1-3类项目名额分配:市州本级(不含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长沙市不超过15个;每个县市区、每个特色载体园区不超过3个。


  4、“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教育培训类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的通知》(湘工信中小服务[2019]119号)发布的培训重点项目。项目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日(如某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为100人、培训时间为10日,则培训量计为1000人日)、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三)省直单位申报服务体系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进行查询。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不受理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http://220.168.30.70:28889)填报,严格按照项目类别申报模板(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编制申报资料、进行在线提交。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上报文件要求: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将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上传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三)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上报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其他相关扫描件均要求资料字迹、印章清晰。主体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请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必须以一个完整的文档形式上传。


  3、企业申报项目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


  4、特别提醒: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按程序自主申报。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5、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扩大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


  五、联系人及地址


  (一)省工信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1、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肖成晃,电话0731-88955420;


  2、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联系人:吴小波,电话0731-88955553;


  3、教育培训项目联系人:孙丹,电话0731-88955536。


  (二)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联系人:吴琦,电话0731-85165036。


  (三)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张凯迪,QQ 419626603,0731-88955465,18570632457。


  (四)省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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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