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7]1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湘财企[2017]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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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先进技术改造陈旧技术,更新设备,改进创新工艺等方面。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并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奖补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奖补预算建议;


  4、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


  5、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企业申请;提出奖补资金下达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审批;


  6、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方案下达奖补资金;


  7、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好资金加快技术改造。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


  4、做好奖补资金跟踪督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参与奖补资金审核;


  4、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2、根据省下达的奖补资金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审核确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第十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履行以下职责: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初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审核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奖补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五)技术改造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六)技术改造项目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已完工,且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七)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从企业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6、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企业技术改造完工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资金申报、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奖补资金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经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2017年-2019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8-2020年)兑现奖补。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 2018年-2020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9-2021年)兑现奖补。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应参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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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