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房地产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住宅和商业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住宅和商业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吗?有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三丰智汇
收藏
634

经济适用房在土增税上没有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规定。

对于开发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不过市面上的规范口径都是针对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为啥问题里会提及商业,表示对经济适用住房认定这块还真没了解过,您那商业也能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么,给我科普科普被。

然后个人认为土增清算时需要缴纳土增税的住房就不可能是经济适用住房啊,你看经济适用住房一它肯定是普通标准住宅,二它肯定便宜,增值率不应该超过20%啊。你要是交税了就不应该是经济适用住房了啊。

另外你一个项目里可能只有一两栋是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回迁房,但不代表整个项目都是经济适用住房。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底如何选择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今年年初开始开发商品房项目,现在正处于预售阶段,6月份销售普通住宅收到预收房款1090万元,根据当地税务局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请问: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到底是以不含增值税收入还是以预收款减去预缴增值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呢?哪个计税方法对我公司更为有利?


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会出现选择困难症呢,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先后出台了两个计税口径不一致的政策,并且都现行有效。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及案例分析得出结论。



一、政策文件

微信图片_20200828140322.png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两个政策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如下:


方法一:预缴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090/(1+9%)*1%=10万元


方法二: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90-30)*1%=10.6万元

其中: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9%)*3%=1090/(1+9%)*3%=30万元


方法二比方法一多预缴土地增值税=10.6-10=0.6万元



三、结论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结果来看,方法二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但是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反而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一要多缴纳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选择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更为有利。


实务中,在个别省份或地区,出现了当地税务局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简化后的计税依据预缴土地增值税,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当。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两个税收政策文件至今都有效,那么企业就有权利选择适用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计税依据。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