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16]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桂地税函[2016]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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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落实和巡视整改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促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创业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指出的“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积极贡献。


  二、多措并举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系统督查与绩效考评,切实解决落实中的各种问题,祛除“中梗阻”,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政策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政策落实情况;分管局领导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以贯之,持续推进。201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单位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以贯之,持续推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三)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人民来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要把解决已暴露的小问题与预防大问题相结合,把解决当前发现的问题与加强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从各环节制度的“建立、补充、修订”入手,举一反三,以小见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深入开展全方位、无死角自查整改工作


  为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扎实落地,自2016年11月11日起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情况自查整改工作。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政策调整以来至2016年4月底,其中,对2015年及2016年1-4月份的自查整改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已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函[2016]79号)进行布置,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落实。除此以外,各单位还应将2014年10-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至2016年前三季度。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次自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自查工作,务求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一)自查内容


  全面自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宣传辅导、纳税服务、办税流程、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督导检查等各环节工作,对照政策规定及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要求,检查政策执行效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宣传辅导是否持续全面。是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平台持续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内容是否涵盖政策、减免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是否对新办企业进行针对性宣传辅导;是否定期对税务干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等。


  2.纳税服务是否精准到位。办税服务厅是否配备政策咨询辅导人员;辅导人员是否准确熟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流程;是否在宣传栏明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3.办税流程是否清晰简洁。办税服务厅是否张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即为自动备案的要求;是否存在设置前置条件、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备案资料等情况。


  4.信息系统是否便捷高效。是否已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是否通过征管系统向小微企业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设置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提示信息等。


  5.统计分析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时、全面统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是否对小微企业统计口径进行校验,以保证数据准确性;是否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是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完善;是否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等。


  6.督导检查是否周密严格。各单位是否定期对下级机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是否全面,过程是否专业,结论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已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是否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诉求平台,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等。


  (二)工作要求


  全面自查的目的是为整改落实树靶子、立目标。各单位要在各环节、系统性自查的基础上,找准薄弱环节,查清问题本质,从自查发现问题开始,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具体要求如下:


  1.逐户梳理,应享尽享。对符合条件而没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逐户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要及时发现,追缴税款,防止多享受税收优惠。


  2.严格问责,整改到位。自查要求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自行部署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地税局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自查内容不全面、环节有遗漏、问题未纠正、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并按绩效考评要求予以扣分。


  3.摸清底数,强化分析。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契机,再次摸清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数据,跟踪分析税收优惠对典型企业的效果。同时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对照,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掌握优惠政策执行实效。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22日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应的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及整改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耿凌艳,0771-5538112;龙茜,0771-5582936;吴永丰,0771-5538092。


  附件: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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