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的涉税分析
发文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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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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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只有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申报缴纳,合伙人层面无“先分后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股票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


  1、如果符合公益捐赠的条件,不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2、如果不符合公益捐赠的条件,合伙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应视同销售,但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其买入价为卖出价,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但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再转让时,需要按卖出价减去合伙企业最初的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限售股买入价根据相关的文件确定,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准。


  二、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合伙人的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1)自然人合伙人对外捐赠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之说。


  在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后续颁布施行的实施条例中并无此条。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并无视同销售条款。


  (2)企业合伙人缴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有视同销售之说,但最终应纳所得税额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对外捐赠的,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允许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中“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通过“其他”项目调减视同销售所得,相当于企业合伙人对外捐赠股票,即使视同销售,也会在申报表里作调减处理,最终应纳所得税额为0。


  (3)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上一层的自然人合伙人与企业合伙人分别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合伙企业捐赠股权如何计算公益捐赠扣除金额?是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捐赠扣除金额,还是在合伙人层面计算捐赠扣除金额?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合伙企业层面不计算捐赠扣除限额,还是遵循“先分后捐”的原则:


  1、合伙企业层面,不处理。


  2、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该自然人分配比例,确认自然人当年捐赠支出金额。


  自然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该企业分配比例,确认企业当年捐赠支出金额。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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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