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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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承诺函(建议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并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等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行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办理,通过税务机关扫描设备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C级、D级的,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功能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的及时性需求已满足。有必要对办税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四、审查情况的说明。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本公告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政策法规部门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五、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网络上传、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六、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内容征求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八、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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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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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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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