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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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北京冬奥会及测试赛等赛事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注册与备案


  北京海关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编码有关手续。为便于北京冬奥会人员、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北京冬奥组委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北京冬奥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税款担保


  对北京冬奥会暂时进境物资,由北京冬奥组委向北京海关提供银行保函办理税款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北京冬奥组委出具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附1)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附2)办理通关手续,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附3),以及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和食用水生动物等食品,需提前到海关开展检疫审批工作,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附4)、《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附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附6),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代表团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附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境外代表团需提前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北京冬奥组委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8)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冬奥会暂时进境物资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北京冬奥组委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北京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冬奥会物资,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北京冬奥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北京冬奥组委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北京冬奥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境物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相关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前已到达口岸的,北京冬奥组委进口的相关物资可凭《证明函》、《物资清单》及税款担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税政策的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印发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征免税和担保核销等手续。


  其他免税进境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境外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本团队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比赛用枪支和弹药。


  赛事所用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海关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其他。


  其他北京冬奥会进境物资中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口岸海关在口岸检疫后,现场施封后运抵北京海关或石家庄海关指定场地监管,北京海关或石家庄海关负责检验和后续监管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北京冬奥组委提出的北京冬奥会食品安全标准。北京冬奥组委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北京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最迟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全部复运出境。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北京冬奥组委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北京冬奥组委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北京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北京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北京海关或石家庄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二)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北京冬奥组委对进入奥运村的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该代表团使用。上述剩余物资要在北京海关或石家庄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北京冬奥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奥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北京冬奥组委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奥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奥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物资,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北京冬奥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北京海关、石家庄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冬奥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境外代表团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入境检疫的人员,应当如实进行健康申报,按照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以及移交转运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行史以保证准确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入境。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北京冬奥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北京冬奥组委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北京冬奥组委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北京冬奥会使用且全部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原农业部、原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要求。


  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时,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诊断证明及处方,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持北京冬奥组委签发的身份注册卡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北京冬奥组委推荐如下口岸作为北京冬奥会物资进出境地点:


  1.空运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2.海运口岸:天津港。


  (二)在主要口岸设置北京冬奥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进出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三)各赛事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北京冬奥组委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四)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五)北京冬奥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适用于北京冬奥会及其筹备期间(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3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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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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