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6]15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黔国税发[2016]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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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发[2015]7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和我省同步小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价值追求,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坚持把法治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税机关,基本形成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税务干部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能力明显提升。推进实现我省国税现代化和同步小康的税收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全省国税系统法治建设迈上更高层次更高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质量,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推动实现税收领域良法善治。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信赖合作。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意图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平等对待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带队伍、培育人才提素质等特色工作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17年)。系统谋划、细化任务、全速实施。市、县两级国税机根据《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落实措施,明确目标、统筹安排,按年度细化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全速实施。


  第二阶段(2018—2019年)。加速推进、全面攻坚、重点突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着力打造1-2项法治精品工程。不断创新法治工作举措,找准抓手,攻坚克难,纵横联动、大胆试点,努力在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有新突破。


  第三阶段(2020年)抓好总结,宣传推广,持续改进。创新宣传举措,拓宽宣传渠道,积极展示本系统、本单位税收法治建设成果、特色和亮点。查缺补漏,及时整改,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时期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奠定更加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各级国税机关2017年底前要完善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和评价的措施办法,定期开展税收收入质量分析,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管。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摊派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税收征收率。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进税收改革,创新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健康、大数据、大扶贫、大旅游以及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区建设举措。推进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和税收政策的协调机制,落实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主动服务决策。2018年构建税收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2016年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实行审批清单目录管理,杜绝清单外审批,严防超时限审批。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审批,推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大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逐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配合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工作,加强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纳税人的有效管理。


  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配合总局和地方政府做好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把好涉税文件制定的合法“关口”。按照总局和省政府的部署,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坚决遏制越权减免。完善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机制。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协定执行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安排,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助推企业“走出去”。


  5.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核,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协调、审议以及执行情况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从2017年起,凡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严格备案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完善本机关工作规则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或规则,把国税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明确决策的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


  7.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适时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8.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选取2件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2018年底前,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推进国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梳理完善本级机关岗责体系,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进人力资源向执法征管一线倾斜,促进依法高效履职。


  10.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快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推行权责清单、执法流程、执法文书、执法裁量权、执法考核标准“五统一”,推进执法管理创新,力争201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实现“三项制度”和“五统一”全覆盖。2017年底前,省局要加强与省地税局联合,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及我省国税系统三级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进一步提升案审质量。深化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建设。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建立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机制。


  11.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2019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持续推进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2018年6月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促进征纳和谐。积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12.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8年底前,基层国税机关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全覆盖。加强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快速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运用好全国行政复议、应诉信息系统,推动复议、应诉工作信息化。完善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13.推动行政复议应诉专业化建设。落实总局工作要求,加强复议工作力量配备,自2017年起,省局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市县两级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2016年底前制定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2017年底前制定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进一步增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的专业性、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专项经费和装备保障,把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列入预算。


  14.强化权利救济和权益保护。加强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经要建立健全纠纷预警、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工作机制,拓宽和畅通纳税人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进一步完善涉税信访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等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落实纳税人和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评价反馈制度机制,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促进征纳和谐;完善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机制,积极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信息化建设。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5.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执法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序编制和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16.加强内部权力制约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税务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加强内控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完善税务廉政内控机制建设,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监察等协调配合,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决策部署和政策落实。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持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依法接受人大、司法、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应对工作预案。


  18.严格责任追究。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2018年底前完善纠错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和防范懒政、庸政、怠政,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全面从严治党,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法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着重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和纳税服务公开工作;推进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工作制度机制,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规范依申请公开,完善税务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机制。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推广大数据应用平台,升级行业信息网站和贵州税务12366税务服务热线,规范网站信息发布。


  (五)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0.提升国税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2017年,市县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年制定和实施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推进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常态化、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机关干部讲1次法治课;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2017年,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档案、情况通报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21.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贯彻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实施本系统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完善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省局统一安排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每个班次的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22.增强大众税收法治意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探索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开展税法宣传。探索与学校合作,创建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扎实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23.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24.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鼓励和支持市州级国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推动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税收保障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提升依法综合治税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管,引导行业协会自律,鼓励合法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


  (六)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5.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积极落实《规划》关于“省国税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局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要求,优先安排公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法律人才库人员到法规部门工作。2017年底前,省市两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至少应有1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县区局至少应有2名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法律专业人员。


  26.加强税收法治等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总局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实际,提高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录用比例。完善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动态调整充实税收法律政策人才库人员,将公职律师与法律人才库人员进行资源整合,根据专业特长分类建立公职律师团队,抓好法律专业人才能力递进式提升培训,建立公职律师成长档案,不断提升公职律师综合素质和法律专业技能。2017年,市州国税机关要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机制,推行法律顾问意见书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搭建挂职锻炼、集中办公、参与或旁听庭审等实践平台,发挥公职律师在税收改革、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27.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管理。落实总局要求,严格开展税收执法人员清理。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制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例会制度,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的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落实。落实依法治税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制度机制创新


  积极争取总局支持,选取部分市州开展省以下总法律顾问试点,巩固扩大我省国税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成果。从2016年起,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开展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工作。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从2017年起,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深化法治示范创建


  紧跟总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部署,对照总局创建方案和考评标准,省市县三级联动,好中推优,高质量做好申报推荐参评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工作。深化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合作,把创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作为提升基层国税机关依法治税整体能力水平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大创建力度,不断提升创建层次水平。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广泛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考评及结果运用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督促考核


  各市州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强化考评督查,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


  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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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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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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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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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