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16]13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4
文号:黔国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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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在保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放宽或调整了认定条件,将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进一步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深入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的重要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将发挥积极财税政策导向作用。该政策“含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对内加强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政策落实合力、提高政策落实效果。要执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备案管理等要求,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不折不扣落实好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应。


  二、正确把握政策的主要规定


  与原认定办法相比,新认定办法主要是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适当增加限制性规定、提出加强管理的要求。税务机关要在掌握认定条件的前提下,按规定将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新认定办法的主要变化点。


  1.调整并统一研发创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创新人员占比调整并统一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无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要求。


  2.调低研发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从而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余2档研发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作调整。


  3.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方面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4.缩短公示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5.增加跨区整体搬迁内容。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6.提出动态管理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1.享受优惠的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到期前预缴暂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3.境外所得能否享受优惠。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合计指标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深入贯彻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栏、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潜在符合条件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贯服务。重点宣传政策意义、认定程序、申报条件、主要变化、优惠内容,要及时、简明地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纳服部门的税务人员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填报、优惠备案办理等,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征管服务做好准备、夯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税收业务培训、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电话或上门辅导等形式,在了解纳税人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辅导潜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正确填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优惠备案,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归集计算有关指标,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三)加强管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统计优惠数据、开展分析工作。既要掌握优惠户数、减免税额等基本情况,又要了解享受优惠企业的行业分布、增减变动趋势、推动企业发展的政策效应等情况,并利用统计分析的结果指导政策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后续管理,核实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符,对已享受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纠正、不予享受;对已享受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履行备案手续不完善的要帮助企业完善、备齐留存备查资料;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未享受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未享受优惠的原因,对符合条件的辅导企业申报享受,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和效果进行督导。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4日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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