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加工企业须关注的8项涉税风险点
发文时间:2021-07-10
作者: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
来源: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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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以及茂名市税务局聚焦“五度”办好10件“关键实事”的工作安排,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依据水产品加工行业重要事项、典型事项,梳理推出了水产品加工企业须关注的8项涉税风险点,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水产品收购单价异常偏高


  风险描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是计算企业进项税额的重要指标。农产品收购发票虽然没有了抵扣功能,但仍是财务核算的凭证且由收购企业自行填开。部分企业在收购水产品时可能存在抬高水产品买价,虚增采购成本,从而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收购价格明显偏高的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风险防控建议:水产品加工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有关规定准确计算每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水产品加工企业不得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故意虚高水产品收购价格从而造成违规多抵扣进项税额。


  2.风险提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


  风险描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当前时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及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风险提示:水产品下脚料未申报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对于从事水产品加工的企业来说,水产品下脚料是加工过程中最常见的废料之一。对于这些下脚料,一般处理方法是将其当作废料丢弃或者直接作为饲料出售给养殖场和其他加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水产品加工企业对政策把握不准,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销售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就会产生漏缴、欠缴税款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水产品下脚料也属于水产品的范围,销售水产品下脚料应该适用和销售水产品一样的税率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风险提示:环保税申报信息不全


  风险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水产品加工企业往往只申报污水或者废气排放的数据,容易忽略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基础信息申报,也未对噪声源进行信息采集申报。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果环保税信息申报不全,就会产生少缴、漏缴税款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要加强环保税相关政策学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如实、完整地申报应税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放信息及排放标准,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税款风险。


  5.风险提示:兼营行为中的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未分开核算


  风险描述:水产品初加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往往多元化经营,有兼营业务的企业,除了水产品初加工以外,还可能会从事上游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的水产品养殖属于免税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水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免税的水产品养殖项目所使用的电费、水费、材料等,如果没有与其初加工业务使用的区分,就会导致在水产品初加工应税业务中违规抵扣了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如果有上述兼营行为,企业应当划分免税项目及非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非免税项目的抵扣。如果无法划分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风险提示:违规享受初加工水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风险描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初加工的水产品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生动物初加工是指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如果企业对政策掌握不熟,可能将水产品罐头加工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业务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造成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应进行准确鉴别并判断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出现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而产生涉税风险。


  7.风险提示:签订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水产品加工企业一般不是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养殖户签订的收购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避免产生漏缴少缴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水产品加工企业收购水产品签订收购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8.风险提示:向非农业生产者违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风险描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水产品加工企业直接从养殖户收购的水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批发商购进的水产品应该取得由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水产品加工企业如果错误对水产品批发商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已经税前扣除的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防控建议: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购水产品时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不同销售方取得对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向非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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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