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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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千措施


  服务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全年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作目标的决定因素,是落实稳就业、保就业重大政治责任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六新”突破,培育转型新动能、增长新极点的强力引擎。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住窗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从2020年5月1日起再降低10%,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政策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减免金额较大、经营比较困难的供水、供气企业,同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大租金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半年在免收2月、3月房租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下半年减半征收房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晨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当地财税部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的政策。(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业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比、綬繳期限均不超过1年。(省住建厅负责)


  (四)加大免税力度。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2020年年底。(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央行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落实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省各项贷款增速,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晋分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贵)


  二、稳定就业岗位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力度,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由统筹地区政府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符合裁员率要求的,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载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贵).


  (八)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提振旅游市场


  (九)促进旅游消费。贯彻落实“安顺诚特署愉”六字要决,做好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打造旅游精品路线,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品质,引导开展家庭式、个性化、漫步型旅游活动。2020年下半年我省国有A级以上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对全国游客免首道门票,门票减免收入由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补贴不低于20%。鼓励省内民营A級以上景区参照执行,参与减免首道门票的景区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文旅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创新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培育壮大数字动漫、在线旅游、在线阅读、数字文博等新业态,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文创企业。鼓励探索小规模、预约制的线下文化旅游活动。运用好我省智慧旅游云平台,加快构建全省联通的智慧旅游云服务体系,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出云游览、云观赏服务。(省文旅厅负责)


  (十一)加快开发“夜游山西”消费打卡地。鼓励主要景区、最点、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特色夜间旅游体验活动,打造一批夜游项目,推出文博场馆夜间特展、演艺等体验项目。探索开通链接景区、文化艺术场馆、购物中心、特色街区的夜间旅游路线和夜间旅游巴士,促进夜间经济连片成网发展。(省文旅厅负责)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二)发放电子消费券。在前期工会发放300元/人消费券的基础上,安排5亿元消费券规模(省级财政2亿元、市级财政3亿元),通过支付平台,重点面向餐饮住宿、文娱旅游等领城向省内消费者发放消费券。视具体情况,可逐步适当增加消费券投放规模,扩大发放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举办消费促销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策十活动”为双轮驱动,围绕购物、旅游、文化、美食组织开展贯穿多个重要节假日的促消费活动,促进线上线下全场景布局、全业态联动、全渠道共振,实现千企万店共同参与,周周有话题、月月有活动,激发消费热情,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省商务厅负责)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餐饮创新发展。总部设在山西的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餐饮节会。支持疫后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国际化的美食节会活动。支持各市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对事先报备并经商务部门同意的,给予节会举办费用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贵)


  (十六)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鼓励便利店实施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对直营或加盟店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及以上的便利店总部,经认定,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销售。对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不低于50%),按照其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5%,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促进商贸服务业绿色化发展。对建立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储存运输、信息平台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2020年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打造消费平台


  (十九)促进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区建设。开展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活动,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试点。对年营业额达到7000万元.1.5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且安排就业人数分别达到700人、1500人,3000人以上者,给予街区所在乡(镇、街道)7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0年在我省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北首店、山西首店,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对引进的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发展“夜经济”。引导主要商團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夜间演艺精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文旅消费集聚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省商务厅、省文旅厅负责)


  七、强化服务业发展保障


  (二十二)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加强服务业企业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从2020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负贵)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下足功夫,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监测预警,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定增长。


  以上措施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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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