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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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为贯彻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经局转变税收征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是税务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调整。全省地税系统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更新思想观念,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分工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全力以赴推动全省地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推进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联动机制,优化机构职能,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切实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要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实施风险管理工作有机整合,统筹规划,防止出现两张皮及相互掣肘问题的发生。及时研究解决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同时,避免在征管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税源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改革工作推进。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统一性、协调性,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


  二、工作目标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点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对纳税人加强税法遵从度分析,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对税务人员加强征管努力度评价,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提高征管效能,持续推进税收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完善事中事后管理


  1.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在全省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订,切实还权明责于纳税人;认真研究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集中开展办税制度清理,梳理现行办税制度、流程和涉税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规范纳税人资料管理,逐步向电子化档案过渡,减轻征纳负担。


  2.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扩大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强税费联动管理,提高全省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统征统管效率。


  3.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要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与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全省地税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开展税额确认。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4.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属地固定管户模式,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各层级各部门比较优势,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与分类分级相适应的专业化组织体系。按照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省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确定省级重点税源,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全面梳理、整合涉税(费)事项,根据各层级比较优势和部门职责专业化要求,进一步明晰各层级和各职能部门的涉税(费)事项管理职责;依托信息化手段,转变征管职能,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职能配置,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


  5.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改变同质化设置征管机构、平均分配征管资源的传统做法,逐步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征管组织体系,解决征管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将税收管理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重点向从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转型。各地要合理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三)深化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6.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在省局风险办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将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外部信用信息、纳税人涉税(费)行为信息与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相结合,在事前和事中,对信用高、风险低的纳税人简化涉税(费)业务办理流程;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费)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或提示。在事后,按照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通过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闭环以及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7.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省局风险办负责全省税收风险管理方案、计划的制定,指导全省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模型和指标建设等工作;省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千户集团、省局列名企业(含省局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统一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负责本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协助省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地税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集中优势资源,主要做好承接省、市、州、开发区地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的应对、结果反馈工作,确保风险应对任务接得住、应对好、出成效。


  8.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将上级推送、外部门移交等方式归集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日常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应对任务,与风险分析识别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进行整合,统筹组织应对。建立风险协作机制,与同级国税部门加强风险管理信息互通和管理互助,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应对营改增后地方税源管理面临的挑战,实现合作共赢。


  9.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充分认识税收风险管理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将风险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向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以征科部门为主组建风险管理专业化工作团队,按照聚焦重点区域领域与普遍分析扫描相结合、夯实长远发展根基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的思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纳税人,根据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对大企业,开展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统筹分析,实施风险应对任务统一推送、差别化应对。对自然人,要关注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政策,通过交叉比对自行申报信息、扣缴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分析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等税费风险。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抑制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要深入研究解决税种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防范税种管理风险。要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10.统筹优化税收风险任务。树立大风险理念,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都是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既是传统“征、管、查”链条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要加强风险分析与稽查选案的协调,将风险分析识别为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稽查选案的主要对象;研究将风险分析与稽查随机选案有效结合的办法措施,提高稽查随机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风险办要做好各类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任务重叠的,应当按户归集,避免多头、重复下户;在中低风险纳税人应对中发现涉嫌偷逃抗税线索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稽查案件查处中反映的共性管理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完善和改进措施,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11.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由专业化队伍组成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实现省局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人机结合、机考为主的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全方位、立体化评价和展示税收征管质效、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部门主观努力度。


  (四)加强税收数据管理


  12.为提高金税三期系统在青海地税的应用,省局征科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按照总局税收数据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组建数据治理专业团队,在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金税三期数据管理,提升金税三期数据质量,建立与社会相关部门第三方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与国税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支持全省地税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业务需求从第三方取得的数据及牵头开发管理的业务系统,由各成员单位归口负责数据的管理、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的获取。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多方采集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互联网涉税(费)信息等涉税信息及国税部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应用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地税局严格按照金税三期等业务系统的操作规则做好各类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修正等基础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通过数据应用倒逼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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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