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19]2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新兵办发[201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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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兵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兵团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


  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兵团级统收统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行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兵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师市要建立由师市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坚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关系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自201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兵团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但总体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仍然较重,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随后,国务院办公厅4月2日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明确了具体政策、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据此,兵团结合实际,经兵团党委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兵团办公厅于4月24日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9]28号),5月1日起在全兵团正式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是否意味着社保待遇会受到影响?


  从兵团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为此,《实施方案》专门强调: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实施方案》实施后有哪些积极效果?


  《实施方案》将惠及全兵团1万余户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32万兵团连队职工,效果可期,预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积极效果。


  (一)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和连队职工社保缴费的负担。这次养老保险降费率减负力度较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兵团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目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这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兵团连队职工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


  (三)有利于兵团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兵团大幅缩小了与东部沿海部分省市费率差距,这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四)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所以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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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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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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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