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冀政办字[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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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除特殊区域外,全面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实现全省经济良好开局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分区分级有序复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地区继续严管严控,并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保民生企业稳定生产。对中风险地区精准划定防控单元,有病例的社区、村庄按照高风险地区管理,其他无病例的社区、村庄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低风险地区要在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促进重点地区复工。石家庄、邢台、廊坊市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驻企特派员等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石家庄、邢台、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贯彻落实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视频会议精神,协调推动《关于加强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协同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三地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省协同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倡导员工在务工地过年,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促进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优先支持石家庄、邢台、廊坊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复工复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发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融资产品,开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对纳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行业在低风险地区加快恢复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开展无接触式担保服务。鼓励典当机构便捷灵活融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当户和个体工商户当户适当降费降息、扩大当物范围,加快放款审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疫情造成的逾期,酌情减免违约金和利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资质要求,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对石家庄、邢台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科技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省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合理使用“3+2”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指导石家庄、邢台、廊坊市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抓好应急资源调用,充分发挥省内现有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及时弥补电煤缺口。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积极协调外电入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要积极统筹调节;市级无法调节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做好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涉农企业复工复产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推动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省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加大对带动能力较强、涉及关键零部件较多、跨区域配置资源较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接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省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涉及外省的配套企业,加强行业对口协调帮扶。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运营。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时面向东盟、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市场,举办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活动。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通过错时开门、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利用就地过年契机,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鼓励低风险地区居民出行购物。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面向文艺院团、演艺企业、演出经营场所,加大政府购买“七进”演出和剧场演出服务力度,实现以购促演、以购代补;基层文艺院团免费配发流动舞台车,提高送戏下乡演出服务保障水平;提高省会文化惠民卡项目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延长2021年度文化惠民卡使用时间,鼓励各市推出文化惠民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将3A级以上景区全部纳入“河北省文旅分时预约”平台,鼓励居民春节期间在市域范围内近途游;加大智慧景区建设力度,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全部接入“河北旅游云”平台,实现景区可视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体育娱乐等领域,按照分级分类要求,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暂不开放,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复工复业,中风险地区有序复工复业,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创新勘验评审方式,对确需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同步开展一次性核查。涉及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网上传送,专家视频审理。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对涉及雄安新区、冬奥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时受理”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对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组织集中开工活动,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力争“三个清单”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45%以上、上半年达到70%以上、三季度前全部实现开工建设;省市重点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5%以上、力争上半年全部开工,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提倡春节不放假,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冬期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2月20日前高速公路施工人员陆续到位,廊坊以南地区在2月底前、廊坊以北地区3月10日前形成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港口、民航机场、铁路等续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加快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尽早启动实施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前启动今年5G基站及网络建设,力争全年新增2.2万个。加速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大数据中心布局建设。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20个系列行动计划,不断释放数字化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抓紧下达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尽快形成形象进度。加快中国农大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加快推进中科院雄安新区创新研究院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加强节后开复工准备,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24小时不间断网上受理和邮寄服务。新开工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认定,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过后再补办有关手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惠企政策,加强主动推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谋划制定新政策。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联系,争取国家出台对我省特殊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谋划制定各领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参照《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减免房租有关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深入开展“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万企帮扶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网上受理全日全时、窗口预约随日随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省级政策服务、工业运行、物流运输、经贸合作、用工用能、创新创业6个机制和6个服务组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促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出台背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加快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做出有关安排。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起草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对推进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面临的资金、用工、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研究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纾困帮扶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


  四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10个部分、39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从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分区分级有序复工、促进重点地区复工、协同推进复工复产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为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针对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提出了保障员工返岗稳岗、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五项措施。


  第四部分为着力保障要素供给。针对企业运输、能源、土地等要素需求,制定了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力保建设用地需求、落实环保正面清单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帮助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提出了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三方面举措。


  第六部分为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针对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两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为有效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提出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有序恢复建筑施工五方面举措。


  第八部分为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加强政策落实落地、延续社保降费政策、谋划制定新政策、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八方面内容。


  第九部分为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帮助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从做实包联帮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为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舆论引导三方面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包联帮扶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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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