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冀政办字[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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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除特殊区域外,全面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实现全省经济良好开局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分区分级有序复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地区继续严管严控,并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保民生企业稳定生产。对中风险地区精准划定防控单元,有病例的社区、村庄按照高风险地区管理,其他无病例的社区、村庄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低风险地区要在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促进重点地区复工。石家庄、邢台、廊坊市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驻企特派员等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石家庄、邢台、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贯彻落实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视频会议精神,协调推动《关于加强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协同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三地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省协同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倡导员工在务工地过年,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促进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优先支持石家庄、邢台、廊坊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复工复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发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融资产品,开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对纳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行业在低风险地区加快恢复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开展无接触式担保服务。鼓励典当机构便捷灵活融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当户和个体工商户当户适当降费降息、扩大当物范围,加快放款审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疫情造成的逾期,酌情减免违约金和利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资质要求,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对石家庄、邢台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科技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省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合理使用“3+2”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指导石家庄、邢台、廊坊市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抓好应急资源调用,充分发挥省内现有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及时弥补电煤缺口。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积极协调外电入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要积极统筹调节;市级无法调节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做好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涉农企业复工复产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推动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省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加大对带动能力较强、涉及关键零部件较多、跨区域配置资源较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接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省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涉及外省的配套企业,加强行业对口协调帮扶。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运营。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时面向东盟、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市场,举办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活动。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通过错时开门、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利用就地过年契机,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鼓励低风险地区居民出行购物。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面向文艺院团、演艺企业、演出经营场所,加大政府购买“七进”演出和剧场演出服务力度,实现以购促演、以购代补;基层文艺院团免费配发流动舞台车,提高送戏下乡演出服务保障水平;提高省会文化惠民卡项目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延长2021年度文化惠民卡使用时间,鼓励各市推出文化惠民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将3A级以上景区全部纳入“河北省文旅分时预约”平台,鼓励居民春节期间在市域范围内近途游;加大智慧景区建设力度,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全部接入“河北旅游云”平台,实现景区可视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体育娱乐等领域,按照分级分类要求,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暂不开放,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复工复业,中风险地区有序复工复业,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创新勘验评审方式,对确需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同步开展一次性核查。涉及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网上传送,专家视频审理。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对涉及雄安新区、冬奥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时受理”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对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组织集中开工活动,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力争“三个清单”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45%以上、上半年达到70%以上、三季度前全部实现开工建设;省市重点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5%以上、力争上半年全部开工,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提倡春节不放假,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冬期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2月20日前高速公路施工人员陆续到位,廊坊以南地区在2月底前、廊坊以北地区3月10日前形成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港口、民航机场、铁路等续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加快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尽早启动实施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前启动今年5G基站及网络建设,力争全年新增2.2万个。加速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大数据中心布局建设。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20个系列行动计划,不断释放数字化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抓紧下达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尽快形成形象进度。加快中国农大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加快推进中科院雄安新区创新研究院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加强节后开复工准备,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24小时不间断网上受理和邮寄服务。新开工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认定,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过后再补办有关手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惠企政策,加强主动推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谋划制定新政策。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联系,争取国家出台对我省特殊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谋划制定各领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参照《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减免房租有关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深入开展“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万企帮扶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网上受理全日全时、窗口预约随日随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省级政策服务、工业运行、物流运输、经贸合作、用工用能、创新创业6个机制和6个服务组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促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出台背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加快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做出有关安排。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起草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对推进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面临的资金、用工、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研究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纾困帮扶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


  四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10个部分、39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从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分区分级有序复工、促进重点地区复工、协同推进复工复产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为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针对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提出了保障员工返岗稳岗、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五项措施。


  第四部分为着力保障要素供给。针对企业运输、能源、土地等要素需求,制定了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力保建设用地需求、落实环保正面清单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帮助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提出了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三方面举措。


  第六部分为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针对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两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为有效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提出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有序恢复建筑施工五方面举措。


  第八部分为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加强政策落实落地、延续社保降费政策、谋划制定新政策、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八方面内容。


  第九部分为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帮助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从做实包联帮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为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舆论引导三方面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包联帮扶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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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九大变革!

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