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冀政办字[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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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除特殊区域外,全面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实现全省经济良好开局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分区分级有序复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地区继续严管严控,并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保民生企业稳定生产。对中风险地区精准划定防控单元,有病例的社区、村庄按照高风险地区管理,其他无病例的社区、村庄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低风险地区要在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促进重点地区复工。石家庄、邢台、廊坊市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驻企特派员等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石家庄、邢台、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贯彻落实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视频会议精神,协调推动《关于加强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协同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三地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省协同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倡导员工在务工地过年,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促进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优先支持石家庄、邢台、廊坊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复工复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发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融资产品,开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对纳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行业在低风险地区加快恢复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开展无接触式担保服务。鼓励典当机构便捷灵活融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当户和个体工商户当户适当降费降息、扩大当物范围,加快放款审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疫情造成的逾期,酌情减免违约金和利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资质要求,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对石家庄、邢台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科技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省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合理使用“3+2”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指导石家庄、邢台、廊坊市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抓好应急资源调用,充分发挥省内现有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及时弥补电煤缺口。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积极协调外电入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要积极统筹调节;市级无法调节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做好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涉农企业复工复产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推动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省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加大对带动能力较强、涉及关键零部件较多、跨区域配置资源较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接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省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涉及外省的配套企业,加强行业对口协调帮扶。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运营。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时面向东盟、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市场,举办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活动。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通过错时开门、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利用就地过年契机,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鼓励低风险地区居民出行购物。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面向文艺院团、演艺企业、演出经营场所,加大政府购买“七进”演出和剧场演出服务力度,实现以购促演、以购代补;基层文艺院团免费配发流动舞台车,提高送戏下乡演出服务保障水平;提高省会文化惠民卡项目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延长2021年度文化惠民卡使用时间,鼓励各市推出文化惠民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将3A级以上景区全部纳入“河北省文旅分时预约”平台,鼓励居民春节期间在市域范围内近途游;加大智慧景区建设力度,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全部接入“河北旅游云”平台,实现景区可视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体育娱乐等领域,按照分级分类要求,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暂不开放,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复工复业,中风险地区有序复工复业,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创新勘验评审方式,对确需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同步开展一次性核查。涉及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网上传送,专家视频审理。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对涉及雄安新区、冬奥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时受理”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对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组织集中开工活动,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力争“三个清单”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45%以上、上半年达到70%以上、三季度前全部实现开工建设;省市重点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5%以上、力争上半年全部开工,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提倡春节不放假,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冬期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2月20日前高速公路施工人员陆续到位,廊坊以南地区在2月底前、廊坊以北地区3月10日前形成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港口、民航机场、铁路等续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加快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尽早启动实施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前启动今年5G基站及网络建设,力争全年新增2.2万个。加速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大数据中心布局建设。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20个系列行动计划,不断释放数字化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抓紧下达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尽快形成形象进度。加快中国农大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加快推进中科院雄安新区创新研究院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加强节后开复工准备,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24小时不间断网上受理和邮寄服务。新开工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认定,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过后再补办有关手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惠企政策,加强主动推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谋划制定新政策。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联系,争取国家出台对我省特殊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谋划制定各领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参照《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减免房租有关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深入开展“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万企帮扶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网上受理全日全时、窗口预约随日随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省级政策服务、工业运行、物流运输、经贸合作、用工用能、创新创业6个机制和6个服务组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促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出台背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加快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做出有关安排。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起草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对推进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面临的资金、用工、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研究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纾困帮扶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


  四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10个部分、39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从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分区分级有序复工、促进重点地区复工、协同推进复工复产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为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针对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提出了保障员工返岗稳岗、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五项措施。


  第四部分为着力保障要素供给。针对企业运输、能源、土地等要素需求,制定了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力保建设用地需求、落实环保正面清单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帮助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提出了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三方面举措。


  第六部分为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针对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两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为有效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提出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有序恢复建筑施工五方面举措。


  第八部分为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加强政策落实落地、延续社保降费政策、谋划制定新政策、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八方面内容。


  第九部分为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帮助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从做实包联帮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为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舆论引导三方面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包联帮扶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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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注:公式中的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土地价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计算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准确,最终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因此,在实务中,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算容积率时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在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发的产品,一般来说是用于对外销售的,但有时也会把开发的产品自己使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那么,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自用的开发产品和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的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是否属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范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算容积率时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物面积,也就是说,地上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去掉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建筑面积,无论是用于对外销售,还是自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其建筑面积均属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范畴。因此,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应把自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的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注: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案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4年2月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宗土地上开发了一处小区项目。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为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这里面包括23000平方米为住宅,22000平方米用于对外出售,1000平方米用于抵顶债务。另外2000平方米是临街门市房,A公司用于对外出租,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用于对外出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规定,A公司应以地上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作为“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二、销售地下建筑物时不扣除土地价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但在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地上建筑物时,开发的地下建筑物不光只是地下车位,有的也在开发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那么,对于开发的地下房屋,其销售时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

  其实,国家在出让土地时,土地价款的确定是以地面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算土地价格依据的,至于要开发的地下面积则不作为计算土地价格的依据。因此,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只需计算地上建筑物面积就可以了;倘若再对销售地下建筑物时扣除土地价款,那么,就属于重复扣除土地价款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规定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这只是列举了一个常见地下建筑物的例子罢了。实质上,不光只是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而是销售所有地下建筑物均不扣除土地价款。

  三、一宗土地分期开发的,应按照开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期扣除土地价款

  在实际中,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取得一宗较大的土地分期进行开发的情形。而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即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究竟应当占有多少土地面积这不是人为规定出来的,而应按均衡配比的原则,计算出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应当占有多少土地面积。对于这种情形,该如何进行土地价款的扣除?从现有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看暂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具体进行税务处理时,从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考虑,应以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出占有的土地面积,再计算出相应的土地价款,进而分期扣除土地价款。计算扣除土地价款的过程如下:

  (1)计算单位面积土地价格。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总土地价款÷总土地面积。

  (2)计算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总土地面积×分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3)计算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单位土地价格×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

  (4)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该期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

  案例: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4年1月取得一宗60000平方米的土地,支付土地价款为120000000.00元。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为8500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开发,第一期开发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24年3月,竣工时间为2024年11月,2024年12月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第二期开发建筑面积为35000平方米,计划于2025年5月开工。计算2024年12月销售房屋时应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过程如下:

  (1)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总土地价款÷总土地面积=120000000.00÷60000=2000(元/平方米)。

  (2)第一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总土地面积×第一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60000×50000)÷85000=35294.12(平方米)。

  (3)第一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单位土地面积价格×第一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2000×35294.12=70588240.00(元)。

  (4)2024年12月销售房屋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2024年12月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一期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第一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6000÷50000)×70588240.00=8470588.80(元)。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回?

编者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退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明确了退税的法定原则,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对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期限问题,近期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引发热议。因现行税法未涵盖实践中诸多的如应税行为被撤销后能否退税等情形,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示的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司法裁判:就应税行为被撤销后产生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不受三年限制

  2010年1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刘某乙所有。后因刘某甲与范某产生借贷纠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的第三人沈某。2011年9月5日,刘某甲到税务机关代理沈某申报缴纳了契税25500元。2012年,刘某乙将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刘某乙名下,生效判决责令刘某甲协助刘某乙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至刘某乙名下的手续,后涉案房屋实际登记至刘某乙名下。2016年12月13日,刘某甲代沈某向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请求退还契税25500元。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退税申请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由不予审批。沈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税务局向沈某退契税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该种情形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沈某2011年9月5日缴纳契税的基础法律原因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否定,其已不负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情形。沈某申请退还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受三年时限限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沈某请求判令税务局退还契税25500元的主张,应由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上述法院的裁判系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因沈某缴纳契税的法律基础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则其已不具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前述规定中的期限限制。而实践中有的法院则持不同的观点,在某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是否应退税的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了《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前述观点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税收的减免退需有法律依据,基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是否应当退税,税法尚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若予以退税可能有违税收法定原则;而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纳税义务自然灭失,原本所缴纳的税款已丧失课税的基础,若不予退税,则有违纳税义务法定与实质课税原则。也即是说,征管法五十一条对退税情形的不周延导致实践争议不断。下文笔者基于常见的退税情形及征管法的修订草案,解析退税权的法律边界。

  二、现有规定未周延多缴税款退税情形导致实践争议不断

  实践中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退税,即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等制度,部分税种的预征预缴制度也可能会有退税的情况发生,此类退税一般通过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较少出现能否退税的争议;二是课税基础灭失而导致的退税,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以物抵债协议、股转协议等应税行为被撤销的情形;三是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如纳税人对税法理解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多缴税款,也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情形。第二、第三类退税情形实质上均是纳税义务灭失或自始不存在导致的退税,因现有法律未周延各类型能否退税、是否受退税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中将该条的退税范围表述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即非主观造成的多缴、误缴税款。也就是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释义仅就“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税进行了规定,只涵盖了溢缴退税中非主观造成的自始无法律依据的情形,未对应税行为被撤销、为虚增业绩等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作出规定,下文笔者将对这两种情形能否退税进行分析。

  三、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以实质课税原则看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对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的问题,为契合实践需要,部分税种通过立法或批复的形式规定了除《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退税情况,如《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对于大部分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从实质课税的角度看税收返还请求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只有符合各个课税要素,相关主体才可能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并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对其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的退税问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涉案行为的经济实质,综合考虑各项课税要素判断是否应予以退税。

  例如,在前述契税退税案例中,沈某缴税的基础源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刘某甲基于对范某以房抵债行为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沈某的民事义务。依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应由承受房屋所有权人即沈某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契税。此后,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刘某甲与沈某之间基于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债行为灭失,从税收主体上看,刘某甲不会基于涉案房屋过户而获取收益,沈某亦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利益,已不具备纳税人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不再具有征税的基础和理由;从税收客体上看,因以房抵债关系的灭失,房屋权属变更至沈某名下的基础事实也不复存在。即刘某甲与沈某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课税要素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应当退回税款。在股权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中,所得税的课征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为基础,从经济实质上看,转让方未获得股权,也未因此获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要素,税务机关也因此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不予退还转让方股权转让环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导致转让方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其取得的所得不匹配,不符合量能课税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对已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四、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税款:课税基础自始不存在,多缴税款应予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规定中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均属于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情形,区别在于第一款产生多缴税款的原因系纳税人存在过失性因素,而第二款则是纳税人主观上出于获取融资、公司上市等目的而导致多缴税款,但二者本质上均未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成立所需的课税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基于虚构的“纳税义务”所多缴纳的税款理应退还,对第二款的情形不予退税不符合法条设置的逻辑,更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第二款所列示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虚增业绩的上市公司根据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申请更正申报、税务机关予以退税的案例。笔者认为,为获取融资、提升业绩等目的多缴税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征管的秩序,本质上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形,可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未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惩戒,但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当予以退还,否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冲突,违背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基本原则。

合同无效,已缴税款怎么办?<华税学院  2019.6>

  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从税法层面来看,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效果。因此需要对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区分,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则要根据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性。一般而言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无效的经济效果

  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合同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果。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法释[2004]14号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合同无效,是否仍被课税?

  1、合同判定无效后,因一方当事人无法返还原物而向对方支付的折价补偿,即使所得方没有取得额外的收益,但由于其交付的实物因折价返还而转变成货币形式,就这个层面而言,其通过交付行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因此依然存在课税的可能性。

  2、对于合同无效、经济上有效的情形,税务机关仍应对所得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课税。例如,对于无资质从事建筑施工劳务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其经济上的效果依然存在,且其从事劳务而取得的工程款为法律所保护,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而对于合同、经济均无效的情形(如法院收缴收益),则应不属于课税的范围。

  3、对于违法以及违反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如果对其不予征税,则显然不公平。而我国则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而在征税上不做要求。

  合同无效,能否税前扣除?

  税法通常不关注合同交易收益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不作为纳税的考量因素。

  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有无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审查,加之商业贿赂多以现金形式给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审查难度巨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却没有明确提及合法性原则,也没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则通过强调支付对象的合法资质,避开了对具体民事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加符合现行税法的要求。

  合同无效,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否可以退款,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应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前提。

  例如,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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