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1]5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注协[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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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


  2020年,在省财政厅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持指导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较好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重服务


  1.助力行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向全行业发出紧急通知,加强人员追踪管理,实行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全面排查行业从业人员行程及健康状况。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执业机构复工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推出“抗击疫情三服务”专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75个疫情防控财税惠企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汇编,并逐步推出15个专家视频辅导课程,为全省中小企业、纳税人做好涉税服务保障。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到日常的会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助力行业复工复产。


  2.精心组织两大考试。坚持以“考生友好型”为导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两大类考试,协同各市考办打赢“战疫”,顺利完成全省10万余考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结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考前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获取考生健康码数据,向无浙江省健康码的相关考生群发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健康码以顺利参加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电子化票据接口开发和考务平台建设,报名交费考生实现在线获取电子票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


  2020年,全省共计95512人、266190科次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3403人报考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数和科次分别比上年增长4.99%和6.6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省市两级考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财政、教育、疾控部门,最终确定了综合阶段考试6个考点、105个考场,专业阶段考试58个考点、712个考场,顺利完成全省的考点落实工作。全省考试具体实考情况:(1)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实考2845人,实考率为83.6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实考2840人,实考率为83.46%。(2)专业阶段考试:会计实考22590人,实考率为31.10%;税法实考18886人,实考率为36.76%;经济法实考17385人,实考率为35.90%;审计实考11606人,实考率为43.09%;财务成本管理实考13874人,实考率为36.6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实考11688人,实考率为40.63%。


  2020年,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人数共计3535人,报考科次9272科次,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考试期间,全省共设6个考点42个考场,考生平均出考率为50.21%。


  3.创新开展线上培训。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全省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累计登陆15608人次,听课256040学时,6401人己完成2020年网络培训40学时并测试合格。


  4.不断完善执业保障。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进行。全省共有43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6663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6457名,68名注册会计师因未参加继续教育、事务所内部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138名注册会计师因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或未专职从事执业、自愿退出和死亡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全年共批准764位注册会计师注册,撤销注册336人,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1279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61家(含省内分所),注册会计师7069人,非执业会员10401人。


  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2020年,全省225家资产评估机构共计1971名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全省共批准执业会员208人,办理转所204人,注销登记67人;登记非执业会员17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执业机构会员269家,执业资产评估师2255人,非执业会员106人。


  5.广泛开展增值服务。积极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在浙江财经大学举办行业2020年专场校园招聘会,72家执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800个岗位,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组织会员开展两期疗休养活动,并与“红色引擎促发展”专题活动相结合,组织会员就近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茶文化品鉴课堂,感受茶文化魅力,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为行业因病困难人员发放关爱基金,切实解决行业会员实际困难。慰问33名“抗疫”一线会员家属,表达协会对行业会员直系亲属奋战防控一线的关切之情。


  (二)促发展


  1.强化技术支撑,助推专业能力。一是组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范,助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二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十问十答”》,切实解决行业执业中的热难点问题,指导行业从事高新企业的认定实务。三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提醒从业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升高新专项审计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四是研究发布《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列举实施函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醒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提升专项审计质量。


  2.开展案例评优,示范引领提升。编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典型案例汇编》,总结近五年来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思路、方案、样板、示范”,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首次开展优秀专项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总结专项审计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进专项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更好地指导专项审计业务的实践。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积极为财政改革建言献策。


  3.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共度难关。鉴于疫情对行业的影响,为进一步扶持行业发展,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帮助执业机构攻克难关,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税降费号召,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共计2968万元,成为全国首个出台会费免费政策的省份。


  4.注重人才培养,积蓄发展后劲。首次开展第一期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行业内5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合伙人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培养,为行业发展积蓄中坚力量。积极搭建全省执业机构负责人学习提升、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平台,组织召开全省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项培养,精心遴选课程师资,邀请专家学者,重点解读讲解五中全会精神、新《证券法》下的资本市场注册制、中介机构备案制改革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提示风险,明确要求,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5.强化行业宣传,筑牢舆情阵地。不断加强会刊编印工作,丰富和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强《浙江注册会计师》期刊编印工作,进一步提升期刊质量。积极利用网站和公众号等互联网“窗口”,宣传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影响力。及时公布2019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影响力。我省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入选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百强,其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位列全国内资所第一。


  (三)严监管


  1.严格执业监管,净化执业环境。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与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联合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执业机构分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机制,重点加强机构规模小、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不高的执业机构监管。2020年共对7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20家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作复核和处理;开展全省33家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对其中6家存在质量问题的机构予以行业惩戒或约谈。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全年共处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9起,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3起。


  2.上门技术帮扶,巩固检查成效。组织专家对2019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部分事务所,进行整改巡回检查和上门技术帮扶,走访7个地区16家事务所。主动对相关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帮助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为执业人员传授业务知识、答疑解惑,提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体现自律监管特色。


  3.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执业环境。首次与浙江证监局签署合作监管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专业合作”三大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及时查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生态。向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倡议诚信执业。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倡议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联合召开全省证券服务执业机构座谈会,统一认识,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组织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倾听行业声音,广泛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注协。针对机构入围入库问题,对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就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


  (四)强党建


  1.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政治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抓基层、强基础、树榜样”为工作重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行业党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对各市行业党委考核评价工作。


  2.持续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机制,推动红色引擎网络学院向学习强国融合式转能,起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办法》,通过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制度,将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解决行业党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办全省党务工作者培训,对2021年拟实施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和解读,实地参观考察党建服务中心,同时进行公文和写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市级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推行规范标准,打造统战亮点。积极探索五星党支部建设,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合理量化考核指标,把竞争、激励机制科学地引入支部管理中来,使党支部工作有方向,争创有依据,评分有标准。进一步推动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与党外人士列名联系制度;组织起草《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党外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专业人才作用。


  (五)建堡垒


  1.同步谋划党建,构筑坚强堡垒。同步谋划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省注协秘书处)党支部党建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支部开展多形式的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建与团建相结合,加快人员融合。与长兴县财政局第三党支部开展共建,服务基层。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警示会,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增强协会工作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协会自身正气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2.梳理内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对协会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整合,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出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等五个制度,保障协会科学运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6名,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二、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中注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改革创新,提升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做好“五个抓”。


  (一)抓发展强基


  一是积极谋划行业发展新布局。梳理和总结“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问题,积极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编制好行业“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引导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深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2021年,集中力量,落实列入省财政厅20项财政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已经出台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框架下,进一步深入细化,从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从收费公路、农林水利、城市污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停车场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分类操作规范,指导行业提升政府专项债务评价服务水平。


  继续以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为抓手,推进破产管理人业务、高新专项审计和并购重组专家委员会工作,出台研究成果,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强化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启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推进实施第一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紧紧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行业发展新需求,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坚持安全平稳,继续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正面引导


  一是评价引领做优。修订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重点把专项审计案例评比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细化赋分,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加、减分项,发布综合评价分值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供社会选聘参照,引导机构做强做优。根据中评协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及时修订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是弘扬职业精神。贯彻落实中注协“品牌建设年”实施方案,制定我省方案,选树我省一批做强做优和做精做专的会计师事务所。倡导工匠精神,开展首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百名“审计工匠”“评估工匠”评选活动。结合理事会换届,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评选工作。


  三是提升内部治理。结合备案制改革,探索行业执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适时研究出台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指导意见,提供参照模板,引导全省执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抓质量治理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市注协联动评价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各市建立和完善地区自律守则,对经常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执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谋划智慧监管和整体智治,开发审计业务报备与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按照财政部、中评协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房地产评估兼营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二是稳步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的委托授权,有序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和机构自律检查。落实“三大机制”,通过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召开新备案执业机构座谈会、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形式,推动证券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督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维护我省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环境。


  三是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当前新设小微型执业机构较多,且执业经验普遍不足、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开展一次对新设所“技术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梳理存在质量短板的执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巡回帮扶。


  四是加强审计和评估业务指导。配合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完成优秀审计案例集编写,推动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针对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现状,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编制适合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框架。按照中评协的要求,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四)抓党建引领


  一是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强化对各市行业党委指导和考核,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二是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加强对统战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星级党支部评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是开展深化“红色引擎促发展”系列活动。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红色教育月”活动,组织以“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等。落实“助企八条”,组织执业机构进园区、走企业,开展“助企服务月”活动。结合年度质量检查,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监督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诚信水平,组织“质量提升月”活动。


  (五)抓协会建设


  一是加强理事会建设。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协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按照新时代要求修订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架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专业委员会功能活力,发挥好自律服务作用。


  二是抓好秘书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支部党建。持续完善内部架构和内部管理,防风险、提质量。创新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注重专业、争先创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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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