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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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各项要求,全面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现就一年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我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税收法治工作的本领,发挥党委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二)强化组织制度保障


  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落实总局、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我局全面依法治税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和保障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厅所防护,及时高效物资保障,启用AI红外测温系统,以“科技+人力”护航办税缴费安全,切实做到依法防控。此外,积极响应“双联系、双报到”工作要求,全局47个党支部6700余人次党员干部下沉社区一线,筑起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铜墙铁壁”。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科学高位统筹,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我局努力克服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形势等不利因素影响,严格落实依法组收原则,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并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政策执行不过头,杜绝提前征税、收过头税等情形,我局督审部门多次开展“回头看”督查,并分别以纪检督查、税收执法过程督察等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排查我局是否严格依法组收,确保税费收入量稳质优。


  (二)落实减税降费,真正实现惠企利民


  2020年,在继续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相互叠加的情况下,我局始终坚持将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持续开展排查督导,督促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成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及时跟踪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分析组收形势,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辖区内企业冲击。面对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健全我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并建立各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和协同推进制度,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三)强化信息集成,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上线全国首个发票“云审批”系统,发票进入“秒批”时代。推出全国首个“信鸽云”通信大数据平台,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三大运营商检测的税企通联平台,信息通联更便捷。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税,25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个税汇算平稳落地。社保费实现有序划转。


  (四)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票e送”免费发放发票,为企业节省成本,惠及3.33万户纳税人。在全市率先将税务自助缴费嵌入社保终端,实现缴费人一次性全流程办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数据交换联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区级层面建立首个此项合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开通“海税云5G直播间”,开展19场线上直播,覆盖2.3万人。推出税宣品牌《曹老师小课堂》短视频,播出超100期。南北中布局三个综合办税厅,优化政务服务格局。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编制并公示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按照总局、市局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我局及27个税务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示。权责清单明确了我局各执法主体的权力类型,规范了权责事项,既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为我局各部门明确职责、规范文明执法提供遵循,对完善我局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我局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清理任务,由法制部门牵头先后组织开展了关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和关于民法典涉及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涉税文件认真进行排查、全面清理。


  (三)开展税收执法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充分利用内控监督平台开展执法考核和疑点核查,防范执法风险。全年共历经12个考核期,执法考核自我纠错数为259条,发起税务机关过错陈述申请26条,税务人员过错陈述申请1240条。高效开展疑点核查,开展内控重点风险核查以及国务院大督查疑点核查工作。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会、办公会流程,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与智能优化,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继续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我局法制部门及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税收征管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合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减少败诉案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我局按照“主管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对照推行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稳妥、狠抓落实,稳步推行“三项制度”。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硬件保障,全局共配备执法记录仪133个,建设税务约谈室8个。推广应用市局统一建设的税收执法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信息27000余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完成音像记录300余条。完成2件数额较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我局明确行政处罚职权,对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行政处罚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并以视频培训会形式召开行政处罚业务培训会,对处罚业务涉及的文件、规章制度、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讲解。


  (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我局对内建立各税种间联动指标,动态监测识别问题;对外实行跨部门信息交换,建立风险防控的“数据库”。自主开发“地、票管理筛查”“三员关联分析”等6类增值税发票管理特色软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工作,积极组织应对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身份冒用异议申诉工作。有的放矢强化大企业风险管理,依托“票收比对”分析,对多家大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查补税金。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强化税收执法督察


  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本年度按照督察审计方案重点开展了对落实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税收措施、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督察督导,开展了违规开设“小金库”专项检查、违规征税收费专项排查整治、现金税费征缴专项整治等专项督察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查改结合,保障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执法督察服务税收中心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职能作用。


  (二)落实纠错问责机制


  为保障监督成效,我局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积极与市局、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及时高效回应纳税人关切,处理政务咨询来电5808件次,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我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受理复议申请和做好应诉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各相关部门集体审理制度,并邀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执法风险。2020年,我局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起,行政复议案件2起,均依法依规办理。疫情期间,我局采取“云法庭”方式参与线上开庭一次,为我局今后开展类似行政应诉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此次线上审判由我局主管局长出庭应诉。


  (二)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运用调解制度化解纠纷,针对具体纠纷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召开案件协调会,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涉税争议,化解征纳矛盾。2020年,我局针对二手房征收、行政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矛盾争端中,采取了先行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争议,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既维护了我局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公正性,也得到了纳税人满意的评价。


  (三)严谨规范化解信访矛盾


  综合应对疫情防控、“两会”保障等多期工作,强化信访与行政“双值班”。职务职级并行期间完善我局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干部思想状态,收集问题、摸清底数,宣讲政策、回应诉求。加强与区委政法委等区属各部门会商维稳机制,稳妥审慎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


  加强系统内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我局两名公职律师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研究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事务,为我局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以考促学,以学促能,提升新进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税能力。


  (二)强化日常法治宣传和培训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向全局各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邀请法院一线法官和法律顾问举办线上讲座,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播放民法典视频宣传片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局营造“人人学法、处处用法”的浓厚氛围;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组织全局各单位播放、观看宪法宣传视频,在办税服务厅摆放宣传海报、横幅、易拉宝,开展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参与宪法知识竞答,帮助全局干部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扩展培训内容,我局法制科自主编写十二期共十万余字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供全局学习,内容覆盖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征管细则、复议诉讼、涉税案例、民法典等,为基层干部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参考,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海淀5G云直播”为全局开展线上培训。


  (三)加强社会公众税法宣传


  立足区域实际,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突出新媒体宣传优势,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打造“海税云5G直播”品牌;依托“北京海淀税务”微信公众号开展“税收能手”线上知识竞赛;独家推出“汇算来了”系列政策辅导网络课程;制作税务版《少年》,并于“五四青年节”前夕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平台发布;积极拓展青少年税法宣传基地,与人大附中、北大附中联合举办“海税杯”青少年税收海报设计大赛、征文大赛。内容多元、方式多变的多维宣传矩阵,既广泛展示了我局优化税费服务、助力企业解困、护航经济发展的良好成效,又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020年,我局众志成城,吹响疫情防控的集结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人民防线”。圆满完成多位领导调研任务,以实际行动突显海淀税务形象,同时也看到工作尚有不足之处。2021年,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补齐短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积极谋划2021年和“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税工作,在市局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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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