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我局决定启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为确保您方便、快捷使用“掌上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于2021年1月25日24:00正式上线。2021年1月25日24:00起,您可通过下载手机APP应用(安卓版)或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二、系统功能简介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是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基础上,为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办税需求开发建设的移动端综合办税平台,主要包含“用户中心、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类别,划分为“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版块,可提供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开具等40项常见涉税、缴费业务的网上办理。
(一)“首页”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快捷使用信息查询、待办查看、快捷申报等常用功能。同时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功能。
(二)“办税”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办税”功能类别,发起基础涉税业务的办理,包括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事项。
(三)“服务”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三大功能类别。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纳税信用状态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消息、我的待办等功能,支持获取系统主动推送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公众服务”无需登录即可提供咨询辅导、公众服务等便民服务,包括办税日历、通知公告、发票辨伪查询、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验等功能。
(四)“我的”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用户中心”功能类别,支持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用户授权、常用功能、用户信息、修改密码等功能。
三、使用路径
(一)手机APP应用(当前暂只支持安卓系统)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手机APP(安卓版)已经上线,欢迎您使用体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使用:
1.使用安卓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湖南税务(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下载安装包保存到安卓手机上安装。
3.安卓手机用户在市场应用中搜索“湖南税务”进行下载安装。
(二)支付宝“市民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您“掌上办税”,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已经与支付宝“市民中心”完成技术对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和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1.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点击左上方“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页面自动跳转至“电子税务局”小程序,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2.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税务”-“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在支付宝软件首页搜索栏中搜索“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三)微信公众号“湖南税务”
您可以打开手机微信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办税服务”-“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微信版)首页。
四、意见反馈
为帮助您尽快熟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在本通告附件和移动端“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路径中提供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供您查阅了解。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湖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反馈。
感谢您对湖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